历史 2019年10月29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安区(以下简称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统一收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八条 成立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区人力资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召集相关单位成员审议。

  第九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报区人大批准。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和资金核拨。

  (三)负责监督检查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及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编制作用,编细编实编准支出预算,提高预算到位率和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三)负责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六)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

  (二)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六)负责受理、审核、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补贴。

  (七)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各项补贴。

  (八)负责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培训机构为所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和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招用奖励;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方面的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交通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岗位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七)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以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其他特殊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开发、运行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运行应用支出);

  (九)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及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录用奖励,见习基地招用奖励;

  (十一)依照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

  (十二)其他费用。经市、区政府批准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局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街道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示机制。对审核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在“宝安政府在线”、部门网页等媒体以及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应不定期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失业人员”,是指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7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户籍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认定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或机构;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中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商贸业、工业企业、公共领域企业、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6.对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福田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二)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此项目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入选500强支持 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入选“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培育、购置办公用房、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入选“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支持项目仅支持其中一项。入选500强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加速5G通信产业聚集,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和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贡献,按增长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支持,分三年支付,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5G通信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区政府物业除外)的,可按每年租金实际租赁价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投资统计,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对纳入上年度福田区统计局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信息化支持

(一)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制造业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主要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管理及工业上云等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两化融合”支持

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发展,对上年度1月1日后已完工的“两化融合”项目,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

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和军民融合产业园,项目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5G通信采购支持 对采购本辖区内非关联企业5G通信领域产品的,且年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辖区内企业,按当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5G通信产品推广支持 对于辖区内企业销售自主设计研发的、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5G通信领域相关产品,单款产品销售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和5G通信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工业投资支持、技术改造支持、5G项目支持不纳入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享受本政策第七条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的运营机构,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综合贡献奖励;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品牌建设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1.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及创新商业业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2.对在福田区开设的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4.经备案,对在华强北路步行街临街开设的一线消费电子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第三方机构调查均价给予30%的租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品牌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第四条 商业增长支持

(一)销售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电商销售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1)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第五条 消费升级支持

(一)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

经备案,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的投资额10%的标准分三年对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

经备案,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福田区建立新的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照特色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建设、统一风格装修装饰、标志设置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展馆;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或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市场。

(四)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中心区商圈、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大型展览支持

对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200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展览机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福田区展览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以及在中心区、华强北等重点片区组织、开展专项商业活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经事前审批,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等形式开展促销的大型购物中心、社会组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对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的新品发布、主题宣传等活动,由项目运营单位提请方案,经事前审批,可按上述条款给予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活动支持,每年累计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农业企业支持

(一)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农业企业;

4.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品牌引进支持项目、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年度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增长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项目与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大型展览支持项目、国际认证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农产品冷链体系、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五)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 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于活动结束三个月内申请。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房租支持 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起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18∶00—21∶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按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德国红点至尊奖、之星奖,德国iF设计金奖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经济贡献。   

第二十一条 工匠大师引进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区设立工作室的,按实际投资额分别最高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产业空间培育支持 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众创空间,经备案,按每一千平米给予10万元支持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课题支持 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及专业学者从事粤港澳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课题研究,其可行性建议经区政府采纳后给予1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一)旅行社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绿色饭店”认定支持。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三)景区认定支持。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第二十六条 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一)酒店入境经营支持。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二)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体育企业,按营业收入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八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七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第八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九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电视台首播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二十一条“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十二条“产业空间培育支持”、第二十三条“课题支持”、第二十五条中“景区认定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有效推进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由运营企业筹集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以下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运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承担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筹集及运营管理职能的企业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指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从“城中村”住房、工业区存量宿舍和市场其他存量住房等渠道筹集的作为人才住房的项目。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五条 资金补贴按“一项目一审议”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资金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由租金补贴及其他补贴组成。

  第八条 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

  第九条 承租租金指经审定的筹集项目的租金。由运营企业委托本市3家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以3家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作为规模化租赁项目的承租租金上限。承租租金经运营企业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后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指挥部会议审定。

  第十条 出租租金指以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出具的租金评估价为基数,按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规定的比例,由承租人向运营企业缴纳的租金。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因未能及时供应,空置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严格控制房源空置率,对于超出项目总套数20%以上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6年。承租租金年递增率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确定。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租金、租期以及承租租金年递增率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按季度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住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运营企业反馈审核结果,运营企业确认无误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社会公示、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职业训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参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三)按权限审核或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四)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核与评估;

  (五)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办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负责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各业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及分工负责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定期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资助、补贴或奖励(以下统称资助)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负责对本领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的初审认定;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复审认定,并负责发放人才证书和奖励补贴。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项目,结合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当年本部门分管领域人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度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门收支计划,结合区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汇总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向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一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业务部门报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或提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已下达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或核查。业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资金项目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核查。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2. 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业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4. 对涉及申报对象资格评价的项目,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反馈核查意见。

  (三)不予资助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1. 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2.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3.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4. 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整改完毕未满5年的。

  5. 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情况、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区人才工作网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身份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主要内容、资助的政策依据及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五)提交审批及办理拨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依身份的人才补贴和依事项的项目资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依身份的人才补贴,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区业务部门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复审拨付,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备案。

  2.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审定拨付,并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对资助情况做报告。

  3.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向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分管业务区领导专题汇报,再提交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资助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多头资助。

  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相关资助,并申领完毕的,不得重复申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该项资助。

  第十八条 对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涉及配套资金项目或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由区业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文本由区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经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部门内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受理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必须严格按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深宝规〔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