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三)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涉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四)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企业,需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五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职责。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邀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科技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财务专家组成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六章 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五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三十二条 除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与运营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外,单个单位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条文的总资助额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804479.html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本措施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

  第四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认定标准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及20万元、10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年(每年30万)、省级2年(每年20万)、市级1年(15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章 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3-5类)、生物制品(第6-15类)、中药(第7-9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LP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500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GMP、GSP、GAP、GCP、GLP、CRO、CMO、CSO、SMO、CD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产值)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张、30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500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美国FDA、美国DOT/FMVSS、欧盟cGMP、欧盟CE、欧盟EU/ECE、欧盟ENEC、德国TUV、荷兰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韩国KC、英国MCS、WHO、国家金太阳、CCC、CQC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CAP认证、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章 协同创新支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八章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3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三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三十三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在坪山区工作或学习或具有坪山区户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8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章 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

  第四十条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按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金额和周期,给予后续滚动支持。

  (二)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他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深坪府〔2017〕15号)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除用房租金资助外,已获得2019年及以前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年度资助的项目,按照2019年及以前年度资助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第八条以现行坪山区区委组织部政策为资助依据,该政策如有变动,本措施第八条自动废止,同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第八条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坪府规〔2018〕1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发〔2017〕6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析

  1.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3.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5.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6.CRO: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7.CMO:医药生产外包服务

  8.CSO:医药销售外包服务

  9.SMO:现场管理组织

  10.CDMO:合同研发生产服务

  11.U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

  12.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

  13.DOT/FMVSS:美国交通部认证

  14.cGMP:欧盟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

  15.CE:欧盟统一安全认证

  16.EU/ECE:欧盟/欧洲经济委员会认证

  17.ENEC:欧盟标准电气认证

  18.TUV:德国元器件安全认证

  19.KEMA:荷兰电器安全认证

  20.JET:日本电气用品实验室认证

  21.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22.PSE: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

  23.KC:韩国电子电气用品安全认证

  24.MCS:英国微型发电产品认证

  25.WHO:世界卫生组织认证

  26.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27.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

  28.CAP:美国病理学会医学实验室认证

  29.BGMP:巴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0.KGMP:韩国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坪山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机构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操作细则

  第六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

  2.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12个月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3.计息基数不超过首年度资助额,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前资助项目遴选结果的公示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

  5.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6.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息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金融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支付凭证、贷款进账单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7.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8.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4.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

  6.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实际支付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明细表;

  8.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银行机构提交补偿项目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放款或授信依据复印件;

  4.担保机构提交补偿项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5.风险补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复印件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6.银行补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补偿凭证复印件;

  7.补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8.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

  (一)政策内容

  1.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第一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2008〕190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4.申请第二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实际赔付。

  2.保险机构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汇总情况、核实情况相关材料;

  5.保险单、保费支付记录复印件;

  6.出险机构理赔相关材料复印件;

  7.保险机构提供承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并投放在坪山区使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利息。

  (四)申请资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7.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包括利息单、发票);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一)政策内容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发放贷款、担保的投贷保租联动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租联动合作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

  4.投贷保租联动机构与企业共同签署的融资说明文件;

  5.投资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款项进账单等复印件;

  6.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获得资助或奖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须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至少连续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二)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件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遵从其要求。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操作细则各类支持计划监督和检查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

  相关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611986.html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十九大报告及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示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2017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局牵头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二、政策申请对象及内容总结 

  《操作细则》的资助对象原则上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组织机构,具体包括四十条政策措施。 

  对所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组织机构都可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科技贷款贴息贴保等普惠性政策。 

  对处于培育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重点关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等条款。 

  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可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独角兽和瞪羚”等优秀的科技企业,可申请优秀科技企业奖励。 

  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除可申请生物企业奖励、新能源企业奖励资助、市场准入认证奖励外,还可重点关注重点产业领域的上浮资助。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及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可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对开展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单位,可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以及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等条款。 

  对开展科技创新空间建设和运营的单位,可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等政策条款。 

  对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应重点关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科技创新联盟资助、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等政策条款。 

  对金融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可重点关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等政策条款。 

  对开展对外合作的企业,可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等条款。 

  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可重点关注科技获奖奖励、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化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等政策。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 

  为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突破,制定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等具体资助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照研发加计扣除或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两方面申请资助,最高500万元,两项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二是对建设创新平台给予大力支持,不管新建的平台或对平台进行提升的,均可以享受资助,新建平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平台提升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资助,同时还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是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的同时,对落户坪山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是对高层次人才创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创新产业升级支持计划 

  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及坪山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制定了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优秀科技企业奖励、以及生物、新能源、市场准入认证等奖励。 

  一是对在国际、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在坪山区成立的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助。 

  二是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是对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万元奖励,对增长率达到万元奖励,同时对获得奖励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最高四是对通过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也给予5万元奖励。 

  五是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其他领域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独角兽和瞪羚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还根据此类企业最近一轮融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一亿元的投资。 

  七是对生物、新能源领域的企业根据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此类资助均为核准类资助,企业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相应资助。 

  (三)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根据科技创新空间、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三方面制定了13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对进行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建设的单位,按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开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园区运营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助,对运营单位孵化项目或引进上市企业另行给予相应奖励。 

  二是科技金融方面,科技企业可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支付的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可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最高也可获得100万元奖励。 

  三是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的单位,行业组织年度可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分别可获得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区政府组团参加的,最高资助50万元,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开放创新强化支持计划 

  对在坪山区内及海外建设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5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新迁入或新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交流活动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 

  (五)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可申请科技获奖奖励中的配套资助,最高可给予300万元。此外,对参加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获得授权的境外专利每项每年最高资助3万元,单位最高资助1000万元,个人最高资助50万元。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500、1000元奖励。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标准化奖励方面,对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按深圳市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位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照5000元/张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并加贴深圳标准标识的标准,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方面,对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等资助的,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方面,对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分别可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30%、2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此项资助不能与其他条款重复申请。 

  (六)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激活发展新动力,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全面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优化产业空间配置

  第一条 加大产业用地供应力度。发挥产业空间优势,坚守产业用地红线,综合运用土地管理政策,加快推进已出让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加快推进“整村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但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降低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属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加快产业载体建设。采用“市场配置、事后补贴”的方式,调动区属国企和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改造产业用房,为企业提供优质载体。

  第三条 提升原有空间产能配置。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及允许类的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给予租金资助和引进奖励。

  第四条 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盘活工业用地存量,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企业积极盘活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改造升级产业用房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改造资助。

  第二章 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第五条 鼓励重大项目落户。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坪山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

  第六条 培育骨干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亿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对年产值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对全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服务平台运营建设。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围绕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推动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水平高、产值贡献大的项目落地。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第三章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支持企业参评不同层级的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额度的技术改造和10亿元以上额度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企业建设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园区物业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展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

  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完善产业支撑结构

  第十五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企业通过信贷融资扩大规模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实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按代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担保机构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新兴业态。支持在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坪山。对新落户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或落户坪山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加快商贸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业配套,推进商务区块功能提升。对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营满一年后,根据营业面积大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于新开设的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机构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对产业类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优化企业服务。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行政审批“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落实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制度,构建重点企业诉求快速解决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振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涉及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的,若《坪山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专项产业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8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深坪府规〔2018〕9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技信贷支持计划 

  第四条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保险支持计划 

  第七条 为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保险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第九条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平台 

  第十一条 搭建企业融资需求沟通机制与平台,通过组织开展科技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面对面交流等活动,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平台,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七章 申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措施各类支持计划申请、监督管理依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第(三十一)项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贷款贴息的执行利率以企业贷款时实际支付的利率为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印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十七条 本措施内不同支持事项企业可同时申请,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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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全力打造“龙聚坪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深坪发〔2018〕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坪山区“聚龙英才”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聚龙英才”主要围绕区重点产业进行认定,分为杰出人才和 A、B、C、D 四类人才。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聚龙英才”的宏观管理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设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归口区委组织部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聚龙英才”认定、管理和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聚龙英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 提供便利化服务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聚龙英才”的,须在坪山工作、自主创业并符合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工 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杰出人才的,其年龄不限;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 A、B、C 类人才的,其年龄应分别未满 60、55、40 周岁(属我区急需紧缺人才的,年龄可酌情分别放宽至未满 62、57、42 周岁);申请认定“聚龙英才”中 D 类人才的,其年龄应未满 40 周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坪山区全职工作,缴纳社保满 3 个月(杰出人才除外);申请人超过社保购买年龄的,以其他形式予以佐证。

  第四条 “聚龙英才”的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和举荐认定三种方式。符合“聚龙英才”直接认定标准的,可通过直接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中的杰出人才及 A、B、C、D 类人才;符合“聚龙英才”评审认定标准的,可通过评审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D 类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通过举荐认定方式认定为“聚龙英才 ”D 类人才。

  符合“聚龙英才”认定基本条件和直接认定标准的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直接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二)核准及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 配套政策。

  符合“聚龙英才”认定基本条件和评审认定标准的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二)评审及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聚龙英才” 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D 类人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配套政策。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组建青年人才举荐委员会, 通过举荐方式对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认定, 程序如下:

  (一)举荐及申报。举荐委员会成员可自行举荐青年人才。被举荐人获得5 名以上举荐委员会成员举荐的,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提供有举荐人签署的书面举荐信、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及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对被举荐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海外人才公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三)发证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颁发“聚龙英才”D 类人才证书,纳入坪山区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我区人才配套政策。

  三、管理与评价

  “聚龙英才”任期 5 年,任期内须在坪山全职工作。

  “聚龙英才”任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相关综合保障。任期内,“聚龙英才”自愿退出,或因工作单位、岗位、职务等发生变动而不 再具备“聚龙英才”认定资格的,均视为“聚龙英才”任期结束, 须退回证书,停止享受综合保障。

  “聚龙英才”任期内若达到更高层级认定标准的,可按程序申请相应层级人才的认定,新任期为 5 年;若未申请认定的,视为该“聚龙英才”层级未发生变化。

  “聚龙英才”须参加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奖励补贴发放挂钩;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建立“聚龙英才”个人档案,“聚龙英才”年度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聚龙英才”评价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聚龙英才”评价工作的 具体执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聚龙英才”的评价工作。

  “聚龙英才”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规定获得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到工商联等群团组织中担任职务、到高校担任兼职教授等,优先推荐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活动;评价结 果为“合格”的,按规定获得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评价年度奖励补贴。

  “聚龙英才”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工作的均视为评价结果不合格;连续 2 年评价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聚龙英才”资格,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聚龙英才”奖励补贴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全力打造“龙聚坪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深坪发〔2018〕1 号)规定的额度执行,分五年均额发放。“聚龙英才”任期内层级发生变动的,其奖励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层级重新核算,“聚龙英才”获得的奖励补贴累计总额应不超过其认定的最高层级奖励补贴额度。“聚龙英才”任期结束后,按任期结束后具备的其他 条件重新申请认定同一层级“聚龙英才”的,不再发放奖励补贴; 申请认定更高层级“聚龙英才”的,获得的奖励补贴累计总额应 不超过其认定的最高层级奖励补贴额度。

  四、相关保障

  “聚龙英才”住房保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杰出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25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在区内工作满 5 年、贡献突出且符合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赠予所申请租住的住房或面积为 250 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二)A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5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三)B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2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四)C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10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五)D 类人才任期内可申请面积为 80 平方米左右的免租金住房。

  “聚龙英才”申请住房保障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须在深圳市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均未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均未正在深圳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且在深圳市未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聚龙英才”享受住房保障期限不超过其任期期限;夫妻双方均属“聚龙英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可按新标准给予调整。

  “聚龙英才”配偶有就业需求的,可依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意愿、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推荐到机关 企事业单位就业,其中,选择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需符合深圳 市相关文件规定。

  “聚龙英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优先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 就读区属公办学校。

  “聚龙英才”可享受“一对一”专人对接就医引导、每年一次专业健康体检以及保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聚龙英才”所在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经济、法 律纠纷等重大事项的,须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报备。

  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聚龙英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聚龙英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上述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人员,列入诚信记录,不再受理其“聚龙英才”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