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产业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企业:

  为加快落实《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0〕7号)文件精神,支持相关机构及企业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现决定开展2021年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产业项目产业化备案登记工作,该备案登记工作为相关项目方后续申请区财政资助资金的必备条件。备案登记的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主导设立的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领域

  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且为下列领域的产业化项目:

  (一)生命科学:生物制药、高端医疗技术、医药CRO/CMO、精准医疗、数字生命、中医药研发、前沿技术等领域。

  (二)新材料: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

  (三)智能产业: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领域。

  三、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1〕5号)。

  (四)资助标准: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累计金额最高为800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由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名单见附件1)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控股的企业。

  (三)申报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申报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光明区实施。

  (六)申报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申报项目3年内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不含政府财政投资部分),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八)申报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优先支持新开工项目,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九)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前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提交《XXX产业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附件2)。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控股股东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关系证明文件。

  (五)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七)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八)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0年度纳税证明。

  (十)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十二)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十三)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

  (十四)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五)项目建设情况的投资说明(附件3)。

  (十六)项目管理承诺函(附件4)。

  (十七)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八)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

  电子材料:申报材料(线上填写表格除外)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申报时间:2021年3月16日9:00至6月30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至7月5日17:30(工作日)。

  受理地点:另行通知。

  业务咨询:88210473、88211780。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发布同意备案项目名单。

  八、注意事项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科技产业化项目备案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名单.docx
附件2:XXX产业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doc
附件3:XXX产业化项目建设情况的投资说明.docx
附件4: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docx
附件5:真实性声明.docx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命科学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光明区财政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深财购〔2020〕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深财购〔2020〕39号)

  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附件: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pdf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引进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对新入选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对新入选或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请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大企业奖励资助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四)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第七条 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 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鼓励拓展市场

  第二十六条 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三十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五节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程序并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扶持标准后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第六条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半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小微出口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按照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 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会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九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申请市级配套需提供);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九)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