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修订版)经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现予以印发,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6日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修订版)经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现予以印发,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6日
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区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举办高品质大型商业演艺活动、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在龙岗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旅游企业;
(三)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投资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运营,投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四)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评审制项目需提前两个月备案)、事后扶持,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文化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出票数及入场人数均在8000人以上的,根据项目安保、交通保障成本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七条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且须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活动扶持。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且须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活动扶持。
第二节 旅游业类核准制项目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的,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的,景区再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鼓励辖区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对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扶持8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
第三节 体育产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十七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八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或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体育活动,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予以扶持。其中,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等区政府重点发展的项目为A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其它为B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九条 龙岗区企业自主引进承办、协办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条 龙岗区企业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赛事,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体育场馆设施,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按照投资额和场地设施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
(一)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0万元。
(二)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自认定为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被国家、省、市等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和体育产业基地的,可直接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四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设置广告的实物相片。
(八)申请第十五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申请第七条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同时提交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或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作为活动主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赛事批准文件和主办方对承办或协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该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17〕23号)同时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龙岗区营商环境,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全力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扶持机制
鼓励龙岗辖区银行加大力度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引导区属国企优先与支持力度较大的辖区银行加强金融合作。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龙岗辖区银行对区内符合其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继续予以贷款支持,龙岗辖区银行机构对龙岗民营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龙岗辖区银行为龙岗区民营企业发放3000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给予市财政风险补偿金额50%的配套补助。鼓励银行机构为龙岗区优质民营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按照信用贷款坏账损失的20%给予扶持,单个金融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上述信用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40%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探索与龙岗区政府引导基金深度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龙岗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合作子基金投资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金控公司)
二、建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以5个亿的资金规模,支持区属国企依法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给予过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三、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扶持机制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岗区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奖励,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融资贷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四、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融资,对利用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五、建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机制
撬动社会资本扶持龙岗区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引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落户龙岗,形成股权投资机构集聚效应。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特别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早期企业开展天使投资。对投资龙岗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该机构及其高管一定额度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高管个人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金控公司)
六、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机制
鼓励区属国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优势,提高龙岗区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以50个亿的资金规模,设立天使基金、创新创业基金、新兴产业基金、中坚企业成长基金等在内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引导基金集群。通过跟投、直投、并购等手段,联合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龙岗区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民营企业及成熟期中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控集团)
七、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资助机制
鼓励区属国企通过依法合规的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关产业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金控公司;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手段,降低龙岗区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开展“创业贷”“助飞贷”科技金融扶持,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利息支出70%、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银行保理等途径获得贷款的龙岗区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及中间费用50%、最高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协办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九、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机制
支持纳税额大、有发展潜力、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龙岗优质民营企业度过难关。参照市相关政策和市属国企投资情况,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购买可转换债等形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辖区内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龙岗民营上市企业,针对企业发行债券、股权质押等融资需求制定专项方案,开展配套授信。(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国资局、区金控公司、区投控集团、区产服集团)
十、搭建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
搭建金融机构与龙岗区民营企业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区内民营企业供需两端信息融合,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服务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大数据手段,优化融资流程,形成有机的融资生态体系,推动破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按照贷款实际发生利息40%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产服集团)
十一、搭建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实施“龙岗区上市企业倍增计划”,联合深交所建立龙岗区拟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库,为企业开展IPO辅导、融资培训等对接服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IPO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支持区属国企建立龙岗区民营中小企业并购标的库,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与深交所、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交易市场建立合作机制,构建多元化上市渠道,帮扶龙岗区民营拟上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金控公司)
十二、搭建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
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数据与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相连接,大力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与龙岗产业发展配套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龙岗区成功设立上述机构的,按所设机构一年内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商业保理、票据贴现、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对为辖区民营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按照坏账损失补偿20%,单个企业补偿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金控公司、区产服集团)
十三、其他事项
(一)强化金融服务机制,完善顶层设计,畅通龙岗区民营企业金融诉求的反映渠道。结合区、街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工作体系,建立龙岗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专班,按照“常走访、常倾听、常落实、常反馈”的工作机制,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对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诉求,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本若干措施配套操作细则或规定由龙岗区相关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和负责解释。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本若干措施发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或规定,明确具体经办部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三)本若干措施与龙岗区现有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中小微企业已经享受过龙岗区现有支持政策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若干措施政策待遇。
(四)本若干措施所称民营企业,是指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
(五)本措施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相关单位及人才:
各相关单位及人才:
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龙岗区高层次人才创新资助补发差额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深龙委办〔2013〕34号)已享受奖励补贴,且认定为深龙英才的有关人才。
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
二、资助条件
1、已认定为深龙英才且在深龙英才有效任期内,且需在获得上一年度上级奖励补贴补发差额后一年内申报。
2、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自认定为深龙英才起至2018年10月31日在龙岗区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自认定为深龙英才起至2018年10月31日在龙岗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
(1)申请人应当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未享受过区级配套资助;
(2)申请人应当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满5年(含已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时间)。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未满5年离开龙岗区的,离开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
三、资助标准
本次龙岗区配套差额=上一年度所获上级奖励补贴补差金额*50%。
申请人累计获得龙岗区配套资助不超过上级奖励补贴额度的50%。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
(三)审核完毕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四)在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六)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龙岗区工作或被取消深龙英才资格的,资助终止发放。
(七)主管单位: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五、监督管理
(一)资助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如发生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资金发放条件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报告。
(二)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不再发放资助,并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资助资格。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人力资源局612;联系电话:28908050。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