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我委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

  第七条 博士启动项目面向本市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申请博士启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2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在站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实际工作期间涵盖项目执行期;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者(包括青年学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或者博士启动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本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优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骨干。

  申请优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学者)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或者优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九条 杰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申请杰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获得者(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除外),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除外)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市杰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择优举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优青项目、杰青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以下方面: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成就,以及其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考察或者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分类确定资助金额。博士启动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优青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杰青项目资助最高400万元。资助金额和数量每年视财政资金安排和人才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资助计划发布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拨付期数、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博士启动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优青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则,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杰青项目实施满2年、优青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涉及中期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展、成员到岗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并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认定为无效的,视为终止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视为终止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书面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形成处理决定后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新调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新调入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且主动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信访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8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关于对《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附政策解读链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管理主体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统租或接受的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管理主体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的,由管理主体委托、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筹建移交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二)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第六条  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

  (一)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市财政;

  (二)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区财政;

  (三)国有企业来源为企业自筹。

  可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第七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具体工作由管理主体开展。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设计建设方案、装修标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预售之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土地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项目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区财政依管理主体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十条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市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区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管理主体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

  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租售价格确定及收入上缴机制等。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由管理主体每年发布一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并给予一定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价格由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区财政。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具体领域和条件可由管理主体依据自身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单位所属行业类别;

  (二)单位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产出强度、纳税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单位在我市已有产业用地用房情况;

  (七)管理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租售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同时报管理主体审批。审查、审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办理相关租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售结果。

  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的用房需求,经管理主体批准后,可适当简化流程,但必须通过服务平台受理。

  第十八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应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转售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购买单位不得有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管理主体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应在租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应组织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管理主体及区政府,对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及新增供应计划每年报市政府,并分送各区、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对各管理主体和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瞒报、漏报或不按规定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公开、透明开展工作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

  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项目,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深建规〔2016〕2号)的造价标准为基准价,以发布当月(2016年3月)为基期,以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月为计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对基准价进行调整,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规划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第二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3日(截止18:00)。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申请时不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租金减免资格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doc

《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意见中有关实施创客人才培养专项要求,结合我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申请认定为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中博士学历的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者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占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初创企业(创业团队)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成立时间在3年内,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超过1年。

  (二)资助标准

  博士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申办流程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准备好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以及服务项目等进行初审后,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服务开展等情况择优确定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博士人员须为创业企业或者创业团队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

  (二)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直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罗湖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区政府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金融服务署、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撰写联席会议纪要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接受咨询和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区应急局和海关、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给予扶持。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即各项目实际扶持金额=该项目依条款审核金额×预算额度/审核总额。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扶持的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经济贡献大、发展质量高、创新成果显著、品牌效应明显、社会效应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罗湖区,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办公室核实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各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企业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企业,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自行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如实进行申报。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时应签署电子信用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纳入深圳市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扶持项目根据其所属类别,分期受理,受理时间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请项目内容及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按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在深圳信用网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核准,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加快审核进度。

  第二十一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各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各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五)各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区长召开联席会议。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汇报本部门项目申请、受理情况、初审情况和扶持建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项目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办公室汇总,由受理企业申请的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并向办公室报备。各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结果。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已获得区内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享受物业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抽查或专项审计工作。

  各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本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受扶持项目(企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应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报告报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办公室每年要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综合绩效,相关情况同时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备。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各实施细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附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附细则所称“综合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总和。本办法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综合贡献计入罗湖区分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

  细则

  2.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

  量发展实施细则

  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细则

  附件1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包括:

  (一)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以及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旅游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项目),且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引进优质企业(机构)起到重大作用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三)符合辖区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以项目落户全流程服务为原则,项目跟进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无跟进部门的项目,以项目所属行业为原则,行业的主管部门即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商贸业、商务服务业、工业、黄金珠宝等产业项目;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受理旅游业、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区金融服务署负责受理金融业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上述部门主管的项目,区企业服务中心为相关条款受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第四条 大力引进总部企业。聚焦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央企总部或其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领军民企总部项目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和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条扶持奖励。

情形上一年度综合贡献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上
2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
32000万元以上——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1000万元。

  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账户,或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管理团队经营奖励。按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奖励具体发放方式同本条(一)款。

  (三)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成本。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80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扶持,平均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所购房屋在企业享受购房扶持期间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降低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成本。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扶持,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五条 大力引进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如下扶持。其中持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按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三)经各级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保险中介公司扶持标准为:新迁入的,按照上一年度综合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支付。新注册机构可延后1年按照上述扶持标准进行申请。

  期货公司一级分支机构扶持标准为,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前3年按照每年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扶持,分3年支付。

  (四)由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金融科技公司、绿色金融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专营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可参照对应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第六条 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企业

  (一)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或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或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连续支持5年,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在不超过上述核算依据扶持最高限额条件下,进行具体匹配,可采取5年核算与协议监管相结合方式予以经费前置支持。已享受本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条及罗湖区其他受财政贡献约束的相关扶持。

  (二)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2020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获得支持项目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支持。

  2.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三)引进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支持。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

  1.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支持,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2.对新引进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或新引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7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3.对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经联合评审通过的,给予落地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支持,最高100万元。并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年全额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

  第七条 大力引进旅游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酒店等,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在纳入罗湖区“四上”库后第一个统计年度保持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国际品牌连锁酒店、特色酒店落户罗湖。纳入罗湖区“四上”库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大力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可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申请综合扶持,年度扶持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扶持总额包括落地经费支持、办公空间支持、装修经费支持等,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九条 大力引进商务服务业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已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扶持。

  第二节 鼓励机构发展

  第十条 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落户罗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招商机构(楼宇业主除外)和辖区内经国家、省、市、罗湖区认定的专业园区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可给予招商机构、专业园区最高2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招商机构、专业园区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三)商务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等企业。

  (四)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重点科技企业: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类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罗湖注册成立新公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点科技企业。

  2.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支持的项目;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3.其他科技创新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已获得持牌金融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联合港澳高校创新成果转化机构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综合贡献符合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第四条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租房扶持。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十五条 若引荐的区外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落户罗湖,但招商引荐机构未申请原《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鼓励机构引进总部企业奖励、《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2020版)》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可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奖励。如未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还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仅可申请本实施细则同类型扶持条款一次,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的,该自用办公用房不包含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获得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扶持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在企业享受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对外转租、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一)辖区外企业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

  (二)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如企业订制购买罗湖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除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在我区首次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科技创新企业扶持的,扶持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受财政贡献限制,特殊说明除外。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得迁离罗湖,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附件2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总部企业、商贸业、专业服务业、工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入库纳统、对口帮扶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署是总部企业、金融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司法局是专业服务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科技创新、对口帮扶等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是总部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建筑装饰产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第四条鼓励总部企业购置、租赁办公用房。

  (一)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在罗湖区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购房扶持,最高8000万元,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自最后一笔扶持资金拨付时间起,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已享受创新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扶持。

  第五条鼓励总部企业管理团队发展。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奖励,最高10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支付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三章 扶持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个人或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研发投入,在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加大新兴技术研发、持续优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先进理论,并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对隶属于中央监管部门或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区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最高30万元。

  第八条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支持辖区企业发行绿色债融资,上一年度每协助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对辖区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业务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企业给予融资业务支持,根据业务合同在合同年限内每年对融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29号)》扶持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九条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

  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辖区产业龙头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产业龙头企业累计超过3家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辖区产业龙头企业评判标准:辖区上市公司、综合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分区营收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

  鼓励辖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设或区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辖区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对符合《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扶持导向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条鼓励黄金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由国家部委、交易所等部门批复筹建,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或黄金金融创新等重大事项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上一年度获批建成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鼓励黄金企业加强与持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对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金融租赁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黄金产业基金,在黄金市场股权投资、黄金ETF、黄金产品IP融资以及黄金产业智能制造领域推动市场资源整合,对上一年度设立的单个黄金产业基金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设立“罗湖金融创新奖”。

  为促进我区金融创新,推动辖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资金需求,特设立了“罗湖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黄金金融、供应链金融和其他衍生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评选机制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扶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上一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以及增长情况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纳统地相应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核算增长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品牌发展。

  (一)鼓励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在罗湖开设首店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开设罗湖首店的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企业,且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按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二)鼓励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拓展直营门店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区内市外新开设直营门店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三)鼓励市内免税店引进品牌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辖区市内免税店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高端免税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四条鼓励商业物业升级

  (一)鼓励大型商业网点升级改造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且经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网点,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最高扶持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二)鼓励新建开业或升级改造酒店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建开业酒店,当年或次年纳入罗湖“四上”统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酒店,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对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在罗湖开设市内免税店

  对上一年度辖区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店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保税业务

  支持企业建设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不含保税分点)达5亿元以上的平台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复制和拓展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达3亿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利用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对上一年度在保税平台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离境退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离境退税业务,且纳入罗湖区“四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发展直播带货

  对上一年度通过知名直播平台,实现直播带货数据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对提供直播服务的知名直播平台基地运营企业,按照直播基地平台内的商贸企业合计纳入罗湖“四上”统计的直播带货数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一)对外贸企业购买当年度的新兴市场政治风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扶持,直接支付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须提供与外贸企业签订的保单及费用发票。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对外贸企业上一年度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重点商圈改造升级

  (一)鼓励重点商圈业态升级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符合重点商圈业态升级引导政策的新开品牌门店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重点商圈新引进的香港知名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且吸纳香港居民2人以上就业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同一品牌开设门店仅扶持一次。

  (二)鼓励举办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为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的主办方给予扶持,一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组织选定。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定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经旅游部门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限2020年1月1日后获评项目申请,同时获得多个同一类别项目的择其一申请奖励,已获奖励的两年内复评得同一等级的不再奖励,获评级别上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章 扶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旅行社,按其综合贡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律师事务所,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以上三款项目中一款。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扩大专业人员队伍。

  对上一年度持证执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获评以下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奖励范围包括: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企业,只奖励一项;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5.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6.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入选“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

  7.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广东省“百强旅行社”排名前100名的旅行社。

  本款第一至五项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六项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七项对排名前50名的旅行社,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排名在后50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扶持工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区统计工业总产值前2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上一年度实施技术改造,且项目纳入罗湖区统计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设”。

  工业企业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企业,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批发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认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章 扶持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影院、网吧、健身房、连锁书店、歌舞娱乐场所等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鼓励优质内容创作。

  (一)鼓励企业开展优质数字文化作品创作

  对罗湖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或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放映的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企业制作的视频、动漫、综艺等数字文化内容作品,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演出

  对专门从事商业演出运营的公司,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三)鼓励设计业务发展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专门从事设计业务的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设计师发展。

  (一)鼓励设计师落户发展

  对获得国内外知名珠宝设计大赛奖项或为设计大赛评委,且担任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珠宝企业设计总监或设计顾问的设计师在罗湖新成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二)鼓励设计师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设计师联展或个人设计展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国家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每项荣誉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扶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四上”科技企业发展。

  对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连续两个年度营收增长超过10%的,给予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并且连续两个年度R&D投入增长超过相应百分比的,给予企业研发支持。

  (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给予企业配套支持。

  (四)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融资奖励。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奖励与创新资质。

  (一)对新认定或复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二)对生物医药企业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5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取得三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扶持,取得三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75万元扶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药项目,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取得国内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家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证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本款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取得军工“四证”资质的民营企业,按每证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或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

  (五)对获评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区级的奖励20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工程中心或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研发关键环节。

  (一)支持IC设计企业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流片(FULL MASK、MPW)、购买商业IP、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对新取得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注册批件的企业,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相应产品年度纳统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年度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基于人工智能、5G技术开展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对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市场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专项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三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一)支持面向罗湖重点产业布局,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或高层次人才发起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或由重点企业引进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上述机构,按照项目在罗湖实际投资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组织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最高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技术入股或成立法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成立的企业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定比例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四条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一)鼓励辖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向银行、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一年期利息及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根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国高企业或纳入区国高培育库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下支出产生的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企业贷款还清后,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利息及担保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大力推行科技保险。鼓励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补贴不超过3年。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五条鼓励专利高质量发展。

  (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7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最多支持两个国家的授权;对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补贴当年实缴年费的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迁入罗湖,每件奖励2000元。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辖区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0件,奖励10万元;达到50件,奖励20万元;达到100件,奖励50万元。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三)对外许可专利实施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九章 扶持建筑装饰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鼓励建筑装饰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对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获得资质认定。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3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企业,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扶持入库纳统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鼓励新增纳统企业可持续发展。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19年及往后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作为统计入库资料,并成功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的法人企业(不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企业),以首次在罗湖报送的统计年报营业收入数据为基期,且入库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

  此项扶持同一企业仅限申请一次。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述企业,扶持金额增加1倍。

  第十一章 扶持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

  对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

  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四十一条鼓励企业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

  对直接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二条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3-8万元扶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1.总部企业扶持对象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上一年度综合贡献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1亿元以上
2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
32000万元以上——

  2.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3.专业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4.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此外,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鼓励设计业务发展”扶持对象也包括建筑设计类企业。

  5.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科技创新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区国高培育库的企业。

  (2)科技创新类项目:经认定的创新载体、各类各层次人才开展的创新项目、以及大赛获奖项目。

  6.建筑装饰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属于建筑装饰和装修行业中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附件3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住房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园区、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节能减排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业园区扶持

  第四条鼓励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一)支持辖区产业化城市更新项目主体依托自持产业空间,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物业空间验收移交后园区建设(运营)年度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专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主体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存量楼宇、工业厂房等实施升级改造,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园区建设(运营)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条鼓励专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产业定位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专业园,由专业园管理方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园须接受监督。

  支持专业园区管理方培育重点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上一年度园区净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最高20万元;培育和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者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年度最高20万元;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30%以上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培育激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六条鼓励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对于市场主体运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入驻、租金优惠由运营主体按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执行。对入驻企业执行的租金优惠,分年度对运营主体给予等额支持。

  第七条鼓励专业园区获得国家、省、市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专业园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项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招才引智扶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一)菁英人才扶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菁英人才”给予区高层次人才综合扶持及补贴,按区菁英人才相关文件执行。提供安家补贴,物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租安居住房,以及提供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研修津贴、子女入学、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综合服务。同时,对引进符合我区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或人才团队的,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二)人才住房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配租人才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批复的基准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计算。辖区重点企业通过租赁市场房源配租的人才住房,可根据区住建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章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第九条鼓励参加重点展会和行业活动。

  (一)鼓励辖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承办或参与重点展会(园区包括创客空间、孵化器等),以及宣传、促销、科技交流、创新创业等行业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策划、组织、物料、场租、宣传等费用),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扶持。对于承办活动的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原则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承办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扶持额度上浮50%。

  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鼓励知名机构开展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科技创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办方经费扶持。

  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辖区企业”除外)。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在罗湖区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原则上按平台运营方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运营经费扶持,最高100万元。由区政府推动建设的产业服务平台,可提高扶持比例。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一条鼓励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力度。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成果。

  (一)版权登记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每10件证书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万元。

  (二)版权交易支持

  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对上一年度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对上一年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信息技术产业,以及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申领创新券,年度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用于从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品牌推广等服务,由服务机构按季度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争创品牌。

  对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扶持标准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则第二十九条)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5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修订2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25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修订10万元

  (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扶持标准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主导国家标准制定30万元
主导国家标准修订10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15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修订5万元

  同一家企业标准研制项目的扶持金额,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节能减排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

  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3%。

  (一)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标识;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既有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时间应在标识有效期内。

  对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评价标识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绿色建筑项目包括新建建筑项目或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既有建筑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项目受益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40%。

  (一)项目在改造前需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系统;

  (二)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能改造完成后,通过第三方能效测评单位完成核验测评的节能量核定;

  (四)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非业主或使用人的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须获得业主或使用人的授权。

  受益面积是指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所惠及建筑范围的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和停车场面积。

  本条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同一项目(同一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资助。

  项目取得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能效测评单位出具的《节能改造项目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后,运行节能率不低于核验测评节能率的80%时,可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否则不予资助,能证实由非改造因素造成运行节能量评估结果低于核验测评时节能量核定结果的项目除外。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鼓励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

  对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建筑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二)通过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审;

  (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5分及以上。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3.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4.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物业项目。

  对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给予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扶持。一星级资助5万元,二星级资助10万元,三星级资助2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条鼓励投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对上一年度完成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重点用能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

  对上一年度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完成认证工作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对上一年度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无废城市”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四条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根据《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9〕1号),实现发展多元化、拓展产业空间、提升物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参与社区治理的区股份合作公司,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综合服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重点企业,其高管人才可享受健康管理及医疗、企业社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企业直通车。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设立服务专员,专人负责,过程跟踪,协调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八条申请节能减排扶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政府投资或罗湖区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办法》规定不予扶持的情形;

  (四)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重要组织名录

其他重要组织
1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2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3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4动物卫生组织(OIE)
5植物保护公约(IPPC)
6开放移动联盟(OMA)
7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8材料试验协会(ASTM)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2.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附件1-2下载.doc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为港澳青年和专业人才在罗湖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更多机遇和便利条件,推动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和专业人才,促进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发展提供新动能,打造深港社会协同发展试验区,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2)18—45周岁之间;(3)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文件所称港澳专业人才,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2)获得金融、税务、建筑和规划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详见附件2:《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3)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文件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1)经罗湖区各职能部门认定;(2)以港澳青年(18—45周岁,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为主要服务对象。

  本文件所称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是指以罗湖、文锦渡、莲塘三大口岸为核心,南面以深圳河为界,北至深南东路、罗沙路、莲塘路,西抵红岭南路,东至莲塘口岸片区,占地面积约7.1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港澳青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分别给予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贴。(1)具备港澳全日制本科(含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2)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企业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且仍在岗。

  此项补贴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每年全区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第四条港澳专业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给予6万元一次性专业人才生活补贴。(1)获得金融、税务、建筑和规划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2)与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企业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且仍在岗。

  此项补贴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每年全区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第五条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一年后入驻港澳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占比超过50%的,按首年场地租金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七条优化港澳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对在罗湖区依法连续纳税满2年的港澳专业人才,探索其子女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第八条为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工作的港澳专业人才提供体检优惠,享受优先预约就医、协助联系区内医疗专家等服务。

  第九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范围内符合罗湖区人才住房配租条件的企业,对于聘请港澳专业人才的统筹增加一定数量房源予以定向配租。

  第十条支持港澳居民参与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吸引港澳青年来内地就业。

  第十一条依托罗湖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年在港澳组织不少于2场人才招聘活动,提供罗湖辖区优质岗位。

  第十二条依托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1)开通商事办理“绿色通道”,对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企业,免费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经营便利服务;(2)为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请享受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受理“一窗式”办理服务。

  第十三条港澳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籍青年和专业人才参照适用本文件。

  第十五条符合本文件的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对骗取本文件补贴和配套服务的违法行为申报主体,我区将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和配套服务,纳入诚信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

  第十七条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并视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变化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操作指引(试行)

  2.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

  附件1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双区驱动”战略,推进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建设,吸引港澳人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下文简称《实施方案》),参照我区产业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实施方案》中各项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根据申请公告和流程安排,通过罗湖政府在线或者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专门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二)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待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审核。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四)审批。由主管部门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

  (五)公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罗湖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由相应主管部门在18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给异议人,同时向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报备;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主管部门发放补贴。

  第二条申请就业补贴的港澳青年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罗湖发展补贴申请表》;

  (二)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港澳高校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六)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七)被补贴人的个人(内地)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条申请就业生活补贴的港澳专业人才应当依法纳税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罗湖发展补贴申请表》;

  (二)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六)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七)被补贴人的个人(内地)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条申请双创基地建设补贴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或通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专门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物业的产权或租赁证明资料;

  (六)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和租金支付证明;

  (七)入驻企业汇总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港澳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概况。

  第五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对申请之日前在罗湖区依法连续纳税满2年的港澳专业人才,提供相关材料由区教育局按照本市户籍居民类别计算学位积分,进行排位录取:

  (一)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四)所在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第七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范围内符合罗湖区人才住房配租条件的企业,对于聘请港澳专业人才的统筹增加一定房源予以定向配租,申请时由所在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港澳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港澳专业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五)港澳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六)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七)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港澳居民参与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于适合岗位可放宽至港澳人员,吸引港澳青年来内地就业。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局依托罗湖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年在港澳组织不少于2场人才招聘活动,提供罗湖辖区优质岗位,鼓励港澳青年来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就业。

  第十条依托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包括:

  (一)开通商事办理“绿色通道”,对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企业,免费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经营便利服务;

  (二)为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请享受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受理“一窗式”办理服务。

  第十一条港澳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此实施方案所需资金由相应职能部门作为预算申请和执行单位。其中,就业补贴和专业人才生活补贴、企业人才招聘由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双创基地建设补贴、双创基地认定奖励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平台服务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医疗、住房配套和事业单位招聘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本指引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

  一、金融、税务类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职业风险管理师(PRM)

  英国特许保险协会高级会员(ACII)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

  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ACCA)

  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认证

  北美精算师

  英国精算师

  澳洲精算师

  国际及香港本地财务策划高级证书(ACIDWP)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

  注册私人财务管理师(CPWP)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金融市场专业文凭(PDFM)

  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HKCPA)

  香港注册税务师

  二、建筑、规划类

  已在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

  相关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促进5G创新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大力促进5G创新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并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大力促进5G创新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抢抓5G产业发展窗口机遇,充分发挥深圳5G产业链优势和5G基础设施规模效应,进一步丰富5G应用场景,构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5G创新生态,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球5G应用标杆城市,引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建设5G特色应用场景

  1.鼓励5G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支持5G技术在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超高清视频、智能无人系统、AR/VR、金融支付、交通物流、文化娱乐等场景的应用,每年评选若干个行业示范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创新效应显著的标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3000万元。鼓励社会主体运用5G技术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软、硬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2000万元。

  2.运用5G技术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在水务、电力、燃气、教育医疗、公共交通、文化传媒等领域开展5G+智慧水务、5G+智慧电网、5G+智慧燃气、5G+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慧公交、5G+融媒体等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每年评选若干个5G公共服务应用标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于开展5G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在业绩考核中进行激励。

  3.着力推进5G数字政府建设。运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关键信息,打造精准智能的城市管理体系。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在消防、安防、生产安全、应急、警务、城市治理等领域建设基于5G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发挥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在政府投资项目和招标采购中,重点支持5G创新产品和设备的应用。

  4.打造5G特色应用示范园区。鼓励各区、市属国企、园区管理机构等利用5G技术对现有产业园区进行智慧化改造,在园区范围内开展5G+物流、5G+智能工厂、5G+智慧园区、5G+自动驾驶等场景应用,打造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特色鲜明的5G应用示范产业园,每年评选若干5G特色应用示范园区,按不超过园区新增软、硬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00万元。

  二、着力推动5G应用技术创新

  5.开展5G应用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针对5G在垂直行业应用中的无线技术、网络与业务、关键零部件、测试与仪器仪表等“卡脖子”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围绕5G通信中高频器件、阵列天线、光通信芯片、超高清图像传感的研发制造,布局一批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3亿元。鼓励龙头企业、运营商、设备商、行业用户围绕具备大规模5G行业应用前景的智能网联、编解码、边缘计算、边云调度、网络遥测等技术,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

  6.支持5G应用领域创新载体建设。聚焦5G在智能制造、超高清视频、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政务、智慧城市、智能电网等行业应用领域的核心技术短板问题,支持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5G应用相关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计划,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三、积极扩大5G产品市场规模

  7.支持5G核心产品产业化发展。依托深圳5G优势产业基础,大力推动5G模组、应用软件、系统软件、网络核心芯片、中高频器件、智能传感器等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围绕工业CPE、无人机、机器人、摄像机、执法仪、媒体背包、报警器、激光投影等5G应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加快推进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5G核心产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对5G核心产品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1500万元。

  8.鼓励5G模组及芯片规模化应用。支持适配公共交通、医疗、电力、工业制造、安防、文体娱乐等多行业多场景多形态5G模组、芯片研发,推动5G模组大规模行业应用,鼓励搭载5G模组终端产品研发,加速拉动5G行业应用上量和产业规模化。对5G模组行业应用终端企业,根据行业终端的应用规模,按不超过模组、芯片采购成本的20%给予补贴。

  9.激发行业终端产品消费活力。充分激发消费潜力,全面扩大5G行业终端产品消费需求,推动5G创新应用商用进程,将5G转化为改善民生的强大新动能。鼓励5G行业终端企业发放消费优惠券,引导消费者购买5G联网无人机、5G激光投影、5G+8K电视、5G摄像机等产品,按实际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四、加快完善5G网络服务体系

  10.鼓励建设5G行业专网。围绕特定行业用户需求,面向工业园区、港口以及安防、电网、政务、应急等领域的局域和广域范围,建设一批服务质量高、经济效益优、安全保障能力强的行业专网。鼓励龙头企业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积极探索5G切片、可编程网络、网络遥测、边缘计算等技术在行业专网中的应用。对于行业专网建设所需用地、用房、用电等配套条件优先给予保障,对行业专网用户给予流量补贴、打包补贴等支持。

  11.提升深圳5G试验网开放应用水平。鼓励使用深圳市5G试验网及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开展5G技术、系统、产品及解决方案的测试验证。对使用5G试验网产生的研发、测试等相关费用,按不超过成本费用的40%给予资助。

  五、努力营造5G领先应用生态

  12.支持5G应用标准研制。支持龙头企业、设备商、运营商、研究机构、标准组织等主体共同组建5G产业应用行业组织,开展5G行业应用标准化研究工作,围绕5G应用需求及场景定义、平台架构及开放接口、业务流程、应用形态及功能、业务及应用互联互通、安全等领域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对获公开发布的标准制订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13.支持5G应用测试平台建设。加快建设5G应用技术验证、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测试能力,建立完善5G行业应用的测试、验证和实验环境,支持建设面向智能制造、自动驾驶、超高清视频、VR/AR等场景的测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模组样机集成调试、终端开发技术验证、大型检测设备开放、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服务,满足行业应用企业共性需求。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14.支持扩大5G行业影响力。推动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国际电信联盟(ITU)、IMT-2020等全球性通信组织在深圳举办年会、峰会等活动。支持我市5G领域相关单位承办5G创新应用大赛、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开展技术研讨、产品展示、供需对接、标准宣贯和赛事评比,打造标志性5G赛事等活动品牌,对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资助。

  六、稳步建立5G产业保障机制

  15.建立健全5G创新应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作用,构建部门间协调机制,解决5G创新应用发展中的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重大问题,支持5G创新应用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推广,营造有利于5G创新应用发展的政策环境。各责任单位要做好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措施落地,加强政策绩效考核和评估反馈,根据5G应用发展态势,及时调整优化扶持政策。

  16.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引导产业专项资金向5G应用的典型场景、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布局,建立市场化、精准化、多元化相结合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5G创新应用领域,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5G应用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创新能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大创新创业人才专项培养力度,结合我市现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现就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申请认定为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中博士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者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占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业企业(创业团队)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成立时间在3年内,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超过1年。

  二、申报流程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评审等工作。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有关材料;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入驻人员(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创始人、股东以及合伙人)的学历以及企业或团队相关介绍材料;

  (五)市级创新创业载体上年度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服务开展等情况择优确定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市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按每个载体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监督管理

  (一)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1.已被取消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2.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纳入计算的博士人员须为创业企业或者创业团队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企业成立时间和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计算截至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

  (三)本通知所指的博士是指具有国(境)内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四)本通知所称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直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五)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资助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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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验收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与验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事项: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

  (四)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委托,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资金使用异常和合同书(任务书)实施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九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

  第十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工作发生调动,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申请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确需变更设备费,且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或者改变设备品目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确需申请变更实施期限的(延期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总时长不超过原项目实施期的一半);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书(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设备品目不改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变更不超过30%;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需组织专家论证等,可以延长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变更申请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上缴相关款项。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下列项目组织项目验收:

  (一)事前资助的项目;

  (二)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

  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业务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实施总结报告和科技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经过专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者现场核查验收,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过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询问、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评价意见。

  (二)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

  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三)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列出材料清单,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日内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二十五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对经整改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并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息、提交退款凭证外,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超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主管部门终止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一)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在项目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四)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用于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或者验收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轻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检查、变更、撤销、终止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情节较重的。

  国家、广东省对相关严重违规行为有处理决定的,从其决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回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

  第四十条 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成果和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工作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拷贝、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5〕267号)同时废止。

  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期到期,但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国家、省、市对人才专项、重大项目、深港澳项目、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等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对过程和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