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20年9月29日

“公共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论坛在深成功召开,400名专家听众济济一堂智慧城

2020年9月28日,由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DAMA中国)、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深创联)及国际服务学会(Services Society)联合主办的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数据管理中国行(深圳站)暨深圳科技展望系列活动“公共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论坛在深圳市成功举办。

论坛围绕我国在公共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利用方面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的基础上,直面信息资源孤岛问题依旧没有妥善解决、隐私保护不力、核心技术薄弱、标准规范不完善等日益凸显的严峻问题,以公共数据在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上的治理及应用为主题,邀请了景悦科技、金蝶我家云、华傲数据、国际数据管理协同中国分会、平安智慧城市等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五位权威专家带来精彩的主题报告,并与线上线下400多名听众共同探讨行业发展趋势、领域热点话题,并对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指点迷津、答疑解惑。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刘石明、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主席汪广盛等领导出席了本次活动并致辞。刘石明局长对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并明确指出了公共数据在智慧政务的重要应用,再一次诠释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内涵。

此外本次活动得到了国家企业互联网服务支撑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深圳市景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易伙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与协助。

以下是本次活动的一些精彩剪影:

刘石明局长对活动进行致辞,阐述了公共数据在智慧政务的重要应用,再一次诠释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内涵。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金蝶国际软件集团高级副总裁张良杰博士代表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和国际服务学会作为主办方致欢迎词,并介绍了深创联汇聚众多高端人士助力深圳创业创新的服务理念,以及国际服务学会在国际上的重要影响力。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方之一,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汪广盛主席介绍了国际数据管理协同中国分会的情况,并代表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及论坛举办方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及各位听众的到来。

来自景悦科技的刘瑞博士为我们分享了《白石洲智慧城区大脑设计思路》,全方位呈现了白石洲旧改的智慧城区建设中的公共数据设计及面临的一些挑战。

金蝶我家云科技总经理星文纪先生分享了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智慧社区的金蝶我家云产品的应用场景与解决方案。

华傲数据董事长贾西贝博士从数据浪费的问题提出数据治理的方法论与实践,提出了华傲数据的三融五跨的数据治理思路和实践分享。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汪广盛主席做了《数据开放和共享之外-隐私计算》的分享,演讲中分析了当前国内数据工作的现状,以及数据治理工作的一些维度和方式,并引出了隐私计算的重要性及意义。

现场活动最后,由来自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家分享了平安集团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布局与规划,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

活动结束前,现场专家与观众也进行热烈的互动,分别与专家就数据治理标准、数据中台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专家们一行参观了白石洲智慧城区预演中心,并对智慧城区的大脑设计方案高度赞赏,专家们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指导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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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市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于近期发布(附件1),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顺利开展申报工作,促使政策激励效应惠及更多企业,现请贵单位发动符合资质的企业申报(产业目录见附件2)。同时,请相关产业主管单位协助推荐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的单位申报创新人才奖。

为便于工作开展,请于9月23日(星期三)前将单位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专此函达,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

2.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3.成员单位联系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2日(联系人:贺尧毅,联系方式:88123395、13926848047,邮箱:heyaoyi@hrss.sz.gov.cn)

附件1

深人社规〔2020〕1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1日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属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2)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人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2020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及获得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三、近5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报承诺书(可在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三)《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每位申报人各1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四)本单位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五)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证明文件1份(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注:所有申报材料仅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入“人才激励”,选择“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要求填报2020年度单位信息后,为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经汇总、确认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在系统进行提交申报。

(二)审核申报信息和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及申请人需配合业务审核部门补充或完善申报信息和材料,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确定奖励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四)发放奖励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方案,将奖励金划入获奖人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咨询电话:12333,0755-88123601,0755-88123258。

邮箱:szcxrcj@hrss.sz.gov.cn。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附件2

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实施办法规定的产业申报指南细化的产业目录产业目录主管单位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单位1.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创新委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1.深圳市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市交通运输局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1.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附件3

成员单位联系表

单  位联系人办公电话手  机邮  箱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意见》强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严格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不得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各类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加强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9月18日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数据管理中国行(深圳站)暨深圳科技展望系列活动– “公共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会议论坛活动

随着政务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在公共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利用方面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信息资源孤岛、隐私保护不力、核心技术薄弱、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困局中求突破、在变化中寻新机,是亟待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次会议将围绕国内公共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等现状、困境与发展趋势,结合国外经验、当前业务需求和技术应用方向,探讨公共数据治理创新,以及如何结合DAMA数据管理知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在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邀请大数据方面专家等做主题报告,探讨公共数据治理创新,以及如何结合DAMA数据管理知识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在各领域的创新应用、以及企业自身在数字孪生的实践探索与应用。

活动主题

公共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

活动时间

2020年9月28日下午14:00-18:00

活动地点

南山区党群服务中心三楼菁英讲演厅(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三楼)

主办单位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

    国际服务学会Services Society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SEIF)

协办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国际数据管理协会

支持单位

南山区党群服务中心

金蝶(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深圳易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拟邀嘉宾

深圳市南山区科创局局长 刘石明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军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刘晓林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高级副总裁 张良杰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主席  汪广盛

华为云 数据治理首席专家   石建卿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联席秘书长  张伟华

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溪

绿景集团副总裁  黄甘雨(白石洲现场调研)

绿景集团总裁办主任 卜小奎(白石洲现场调研)

景悦科技常务副总&CTO 白石洲智慧城区规划师  毕小平

赋安安全智慧消防事业部总经理 张荣奎

景悦科技高级方案总监  陈焕

景悦科技平台总监&清华研究院联合实验室执行副主任  刘瑞博士

深圳大数据局、科创局、司法局等政府部门相关领导

华为、平安、腾讯、金蝶、华傲、逸迅等单位行业专家

活动议程

时间 议程 嘉宾
14:00-14:30 活动签到
14:30-14:45 会议开场及嘉宾致辞
14:45 公共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政务 主题报告
14:45-15:15 主题报告1:华为城市数据治理与智慧应用   石健卿
15:15-1:45 主题报告2:政务数据管理与隐私计算   汪广盛
15:45-16:15 主题报告3:平安智慧城市与政务应用   张溪
16:15-16:45 主题报告4:白石洲智慧城区大脑设计思路   刘瑞
16:45-17:00 嘉宾互动交流环节,自我交流及合影,论坛结束  
17:00-18:00 落地实践调研-白石洲智慧城区预演中心  

演讲嘉宾介绍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主席:汪广盛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中国分会(DAMA China)现任主席,美国区块链技术应用研究院院长。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硕士。1991年赴美留学, MBA。曾先后供职于Bank of American(美国银行)、GE (通用电气)、KPMG (毕马威)、AOL (美国在线)、Google(谷歌) 、美国财政部、GEICO等。主要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相关的咨询、研发、实施和培训。 同时还先后兼任马里兰州亚太商会董事,旅美商务研究和开发协会董事,旅美大专院校联合会(DC)首席科学家,北京/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等。2017年回国后,曾先后参与了多个国家部委关于数据标准、数据治理指导意见、数据隐私保护等相关条文的讨论和编写。组织编著、翻译和出版了《大数据理论和工程实践》(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年12月)、《穿越数据管理的迷宫-数据管理执行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年5月)、《DAMA数据管理知识体系2》(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年6月)、《区块链改变游戏规则》(清华大学出版社,预计2020年10月)等,并为多个部委、省级机关、和企业提供数据管理和数字化转型的培训。

华为云-数据治理首席专家:石建卿

23+年数据治理、顶层架构设计、IT系统建设经验。2006年加入华为,主要负责数据管理、数据底座、IOC等规划与建设工作。作为公司数据部基层管理者、架构专家,在公司经历了公司数据体系从无到有的建设,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架构设计方法、数据质量综合水平测评方法等。先后参加公司IFS、LTC、ISC+、IBF等公司级变革项目,熟悉研发、供应链、工程交付、财经业务。擅长于数据治理体系、数据底座/中台、IOC规划及企业架构规划。

平安智慧政务事业部副总经理:张溪

依托平安集团强大的数据体系和金融全牌照优势,产品具有天然金融基因,能为政府、企业、供应链等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并能通过金融创新,帮助园区入驻企业解决融资难、产品发展难、缺乏金融支持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平安智慧园区融合集团、政府、合作机构等五大数据源,能通过精准企业画像支持政府招商,并通过AI、大数据、IoT、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等先进技术,实现园区信息化、智能化。

景悦清华智慧城区联合实验室执行副主任 刘瑞博士

中国科学院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后,原就职住建部,深圳规土委,中电科,擅长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顶层规划与设计,智慧化应用相关技术研究等,现负责白石洲智慧城区项目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关于邀请会员及合作机构入驻“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深圳分中心的通知

尊敬的深创联会员及合作机构:

“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是中国科协为适应新时代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的发展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准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而全力打造的协同创新网络平台,是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科技经济融通平台和“智慧科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利用中国科协搭建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推进服务科技创新资源供需对接的“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共建共享,助力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汇聚融通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以推动双区建设,深创联现就邀请会员入驻“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分中心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入驻资源范围

(一)企业、园区、科技服务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市级学会、共享仪器设备、专家;

(二)成果收集: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有意愿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近三年);

(三)需求收集:重点技术难题、工程技术难题、企业一线创新需求、研发合作需求等;

(四)本地科技与经济有关政策;

(五)线上线下活动:技术培训、项目路演、赛、展、会、技术需求挖掘、技术咨询等。

二、参与方式

(一)、无需自行注册

由深创联免费为会员提供成果转移、技术需求、相关政策及活动等信息的发布管理,并积极对接相关服务;

(二)、深创联协助注册或自行注册

按用户主体不同实行分类注册,共分两类

1、第一类是个人用户注册,主要针对科技工作者,自主创建账号。注册程序:登录“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官网(www.qiyekexie.com),在首页点击“注册”进入“新用户注册”界面,创建账户名(应全部为字母,字节数量不限),按注册界面提示输入有关内容后提交注册,提示注册成功即可使用。

2、第二类是机构用户注册,主要针对企业、园区和各级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注册程序:在个人用户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升级实现,即用个人账户登录“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主页,点击“管理中心”进入“个人主页”,点击“用户升级”进入“个人用户升级”界面,选择相应升级类别进入“升级日志”界面,按照提示完善信息,经市科协初审和中国科协复核后完成注册。详细操作流程和各项功能使用方法可以在“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官网(www.qiyekexie.com)首页点击“帮助中心”查看。

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知识研究、生产、发展、传播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科技人员都可以自主注册加入。科技工作者可通过“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展示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提供相关服务供给,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

联系人:谢婷

联系电话:0755-86975026

为切实做好“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深圳分中心各项工作,请注册的各会员及合作机构填写好《“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工作联络回执》(附件1)并于9月21日前回传。

附件:1.“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工作联络回执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科创中国”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工作联络回执

会员名称  
  职务\职称 手机 微信
分管负责人      
工作联络人      
备 注      

备注:请于9月21日前将回执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if.ting@seif.org.cn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深圳国家高新区的创新示范和战略引领作用,集聚整合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深圳国家高新区扩区方案》(深府函〔201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规划总面积17.78平方公里,包括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和观澜高新园片区。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由环观南路、观澜大道、观光路和九龙山合围而成;观澜高新园片区由梅观高速、机荷高速、环观南路、坂澜大道合围而成。

  第三条 扶持领域 本措施重点扶持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相关领域。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龙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园区且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社会团体(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五条 预算控制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预算范围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二章 创新型企业引进培育

  第六条 引进优质创新型企业 对新引进的龙华区外企业,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园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第七条 奖励优质供应商企业 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首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国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研发创新鼓励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对围绕集成电路、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方向展开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0%,分阶段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 鼓励运用AI、5G、区块链等技术拓展新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核心研发团队 对本措施第八条至第九条的两类项目,给予项目核心研发团队5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心研发团队所在的企业基于本条款所获得的资助、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开展业务 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 对购买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且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加大中试环节扶持】 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的项目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 对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在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企业给予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 降低员工租房成本 支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对租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经备案宿舍的园区内企业,按照其在园区内实际为员工租赁宿舍面积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配套空间拓展 鼓励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改造现有空间,提供面向园区的文化娱乐及餐饮服务,改造方案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改造费用的50%,给予每家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完善商务配套服务 对在观澜高新园片区内新建的银行网点、高端连锁酒店、连锁餐饮门店,并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场所的,经备案,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政策期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就高不重复”原则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措施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不重复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数量限制 本措施采用评审制的政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奖励,单项政策每年奖励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十三条 时间期限 本措施所指的上一年度为申报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近三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三年内。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获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连续资助的企业后续年度按本申报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首届离岸金融论坛”在深圳成功举办

2020年9月5日,深圳轴心时代联袂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博士后在线、众投邦资本等多个机构,共同举办了“首届离岸金融和人民币国际化论坛”,80多个上市企业高管、投资基金代表、跨境结算与投资专家齐聚会场,围绕“离岸金融、人民币国际化、中国东盟双向投资、海南自由港建设”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度研讨。

深圳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金蝶高级副总裁张良杰,华润银行投行部总经理文世良,轴心时代董事长黎承儒博士分别作了主题分享,多个嘉宾在专题研讨环节发表了精彩的观点。金蝶高级副总裁张良杰作了《货币数字化发展趋势》的主旨演说。他全面介绍了目前世界上的主流数字货币,并指出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将对银行体系产生不可估量的冲击;同时,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和主权数字货币将在一定时期内共存,共同推动着数字货币发展;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离不开数字货币载体的帮助。

华润银行投行部总经理文世良作了《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现状》的主旨演讲。他系统讲解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人民币国际化目前程度不高,详细讲述了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的发展情况;另外,他还在演说中重点描述了离岸孵化器这类新型的业态。

深圳轴心时代董事长黎承儒博士做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和未来》的主旨演讲。他认为,人民币国际化不仅是货币寻求与国力相匹配的国际地位的需要,而且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他预测三十年时间内人民币国际化指数会突破30%,成为第二大国际货币;他指出,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相辅相成,会经历两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央企产能和资本输出带动人民币国际化,第二轮是基金投资输出带动人民币国际化。最后,黎博士重点讲述了海南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对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意义。

论坛现场,与会嘉宾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互动和热烈的交流。会后,到场嘉宾一起共进晚餐,围绕离岸金融领域的商业机会继续展开商讨。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深圳轴心时代以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为发展理想,董事长黎承儒博士从事人民币国际化研究多年,他表示,举办“离岸金融和人民币国际化论坛”将成为公司的常规工作,公司将致力于把论坛打造成一个有深度、有影响、高品质的论坛,为人民币国际化这项伟大事业贡献应有的力量。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与培育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在地经济规模,进一步补链、稳链、强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与招商合作机构,奖励类型分别为产业培育支持和产业引进奖励。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产业培育支持

  第五条 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第七条 经营支持的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A类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五)超级独角兽企业;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类企业

  (一)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

  (二)一般独角兽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类企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二)准独角兽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四)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类企业:

  (一)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明企业作为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新设企业;

  (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或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经营支持:

  (一)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搬迁支持。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三)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四)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 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三章 产业引进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二)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三)外资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 招商合作机构所引荐的项目落地后,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奖励可叠加享受。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要求的,招商合作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见附件)规定,在项目落地前填写《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凭项目方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

  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如所引进项目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招商合作机构,视为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团队。该团队在申请引荐资格备案及确认时,应当书面委托1名项目负责人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该团队自行商定。如引荐项目与招商合作机构存在股权或组织架构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引荐备案。

  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企业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产业培育支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营支持类或外资奖励类);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前海经营场地材料(外资奖励类除外);

  5.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产业引进奖励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引进奖励类);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5.具备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最长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经营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

  五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招商合作机构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深圳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前海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前海管理局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进行奖励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奖励企业总数的10%,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招商合作机构”,是指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方引荐到前海,且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经营地”,是指企业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不低于按企业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所称“超级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一般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7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是指在缴纳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购买土地、房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基金销售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得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的企业,其中香港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办法所称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拓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招商引资渠道,规范第三方招商合作机构的项目引荐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荐项目备案。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工作时,在与项目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持项目方出具的引荐委托书,提交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负责人具体办理。

  招商合作机构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认定及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备案材料。招商合作机构申请引荐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招商合作机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引荐委托书(需加盖项目方公章,新设项目可代章);

  (四)如为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一名负责人办理。

  第五条  项目引荐审核。前海管理局对申请引荐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审核期限不超过2个月。引荐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落地后,获得引荐资格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可在《暂行办法》受理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奖励申报。前海管理局对引荐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审核不通过或项目落地后一年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附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名称、来源国别/地区行业地位,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意向投资额预计落地后可实现收益年营业收入
年税收贡献
项目方负责人职务电话
二、引荐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与项目方关系□客户 □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其它,请说明:
项目引荐机构:本单位已充分知晓《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盖章)年    月   日前海管理局:(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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