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20年5月29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车公庙片区更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社会团体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时尚企业及相关时尚价值链。

  第三条  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适用范围为东至泰然一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广深高速公路、北至深南大道围合区域的政府物业,以及围合区域内及周边经区政府认定的社会物业。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总部,根据其综合贡献或营业收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7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师品牌,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设计师品牌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设计师订货平台,根据其交易额,第一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订货平台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公共交流平台给予租金优惠,第一年给予免租支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媒体,给予免租金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时尚媒体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政府物业满三年后,根据效益情况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租金优惠方案。

  第五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入驻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入驻非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每家企业或社会组织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在车公庙片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公共艺术空间建设支持  

  在车公庙片区建设公共艺术空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第四条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第五条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抢抓产业智能化发展战略机遇,推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形成技术引领和应用示范的创新发展格局,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增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产业链核心环节突破。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核心领域和重要环节,聚焦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短板,面向全球悬赏任务承接团队,重点解决前沿技术工程化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瓶颈问题,按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攻关V2X通信技术,机器视觉、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环境感知技术,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等导航技术,算法设计、处理芯片、操作系统等决策规划技术,按参与主体项目研发投入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

)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机构设立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围绕操作系统、视觉系统、车载雷达、人机交互、V2X通信、平台及应用软件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关键领域开展工程化研究,按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构建协同共享发展生态

)加强共性技术协同创新。支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开源开放生态体系,降低共性技术研发成本,鼓励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得批复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和机构提供产业公共服务,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搭建产品技术测试认证、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数据与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城市级场景仿真研究。支持承担单位研究复杂道路的环境建模、仿真验证、评价测试系统,对开发仿真测试平台的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开放仿真平台供其他单位开展实验的,根据开放情况给予事后运营补贴。

)加强创新成果培育应用。支持自动驾驶应用推广,对车辆智能化、无人化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运营成果给予实施主体最高500万元支持。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设以数据为基础的无人车辆交通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分析车辆、人流、基础设施等数据信息,实现车辆轨迹追踪、人流和车流管控、交通安全预警等智慧决策,实现车辆和交通智能管理。

)加大智慧交通投入力度。加紧完善城市道路智能基础设施,分阶段、分区域开展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智能信号灯、多功能智能杆、V2X路侧单元等设备,构建支撑车路协同的道路交通环境。

)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场景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有序开放更多街区、道路、机场、关口、港口作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场景,推动无人化、智能化车辆广泛应用,鼓励开展开放场景内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短途接驳、物流配送、清扫车、停车场、高速道路等形式的示范应用,对于示范车辆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00公里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应用效果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创新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市场主体。鼓励筹建全市统一的新型智能交通运营商,负责数字化智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四、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二)鼓励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交通测试。在坪山区建设功能齐全、特色突出的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全面融合的测试环境。对我市参与深圳坪山智能网联交通测试区测试并获得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的主体减收至少20%的测试费用。

十三)支持参与制修订智能网联汽车标准。鼓励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测试和检测等标准制修订,对获得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搭建高水平的产业合作交流平台,对举办展会、高端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力的活动,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五)加大科研人才引育。大力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引入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顶尖人才和团队,根据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落户补贴,并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

十六)增强金融资本支持。围绕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建立覆盖全链条的资本支持体系。

五、附则

十七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十八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获得本措施规定资助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十九获得资助的企业若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采取手段骗取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的,将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惩戒。

(二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粤府〔2018〕64号)、《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深府〔2019〕29号)、《福田区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2019-2020年)实施方案》,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等深度融合,提升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人工智能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最高4000平方米。

第九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租赁社会物业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第八条企业租金支持”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一)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二)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10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国家、省、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此条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中的第三条“创新载体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应用示范项目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落地应用并推广的人工智能重大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人工智能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创新载体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创新载体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供日期 : 2020-05-21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培育工业设计骨干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促进我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培植更高能级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

  (一)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鼓励我市高校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强工业设计基本理论、规范标准和计量管理等基础研究。大力支持研发表情分析、建模渲染、虚拟现实、样板制造和表面处理等贯穿工业设计活动全过程的软硬件工具,构建门类齐全、先进适用的工业设计工具体系。对相关单位开展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软硬件工具开发项目,按现行政策标准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强化工业设计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专业化工业设计公司创新发展壮大,对经认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在工业设计软硬件建设方面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鼓励参与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对获得奖项的企业(设计师),视获奖项目的专业化、产业化和影响力等情况,分别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10万元或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制定深圳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方案,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面向市场、强化应用”原则,创建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为我市工业设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理念、创新创意、标准规范以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支撑。对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推动更高质量的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四)提升深圳工业设计的辐射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企业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重大经济圈建设,承接国家在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工装备、电子信息、工业母机和精密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装备与关键零部件的工业设计重大创新攻关项目;促进深圳工业设计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汽车和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的深度融合,打造立足粤港澳、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工业设计创新高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实施“深圳工业设计”品牌战略。推动企业加强工业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把工业设计质量控制贯穿于研发、试制、检测、定型等设计服务的全过程。实施工业设计质量品牌双提升行动,对企业实施的提升工业设计精细化质量管理、品牌战略规划、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将“深圳工业设计”纳入深圳标准认证范畴,支持认证机构制定“深圳工业设计”认证规则,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认证方式,引导推动企业申报认证;允许经认证合格的企业或产品,将“深圳工业设计”标识标记在实物产品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推动工业设计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加强与国际工业设计机构的交流合作,以在国外设立设计中心或收购国外设计机构等方式,快速融入全球工业设计网络,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支持国外设计企业、科研院所来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提高深圳工业设计国际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国际化战略项目,以及国外设计机构来深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按深圳市现行的总部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外贸发展专项等政策,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商务局)

  (七)推动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发展。完善产业空间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用地或楼宇建设规划中划分“工业设计功能专区”,支持将老旧工业区改造成“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打造一批设计资源聚集、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发挥更强有力的耦合贯通引领作用

  (八)引领先进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加速转型。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以及新能源汽车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发挥工业设计与技术创新高度耦合关联的特性,着力提升产品的外观造型、友好体验以及工程易用性和环境融合性,把工业设计贯穿于产品生命的全周期,推动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从技术领先向技术与服务双领先转变、向价值链更高端的服务型制造迈进。对该类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引领优势传统产业转变增长方式。重点在黄金珠宝、服装、家具、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和工艺美术等时尚产业,聚焦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重点工作,围绕产品的外观造型、功能结构、新材料与新技术应用等关键环节,强化工业设计在集成创新、时尚高端化的引领作用,推动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从规模、速度的外延式增长向设计、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对该类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引领中小微制造企业加快成长步伐。实施“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程,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开发适合中小微制造企业的设计服务产品,帮助中小微制造企业推进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助力中小微制造企业走“专精特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加快做强做大步伐。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十一)深化工业设计与社会、文化、环境建设的融合。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积极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发挥工业设计对经济社会全领域贯通渗透的特性,强化工业设计对创造美好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引领服务作用,推动以工业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打造全球一流的工业设计人文城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构建更多元化的人才培育体系

  (十二)改革工业设计人才教育模式。积极推动深圳市各高校设置体现中国特色、融汇国际标准、符合深圳市制造业发展趋势、横跨学科门类的工业设计专业课程,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工业设计高等教育学科体系。结合“新工科”建设,推广CDIO(构思—设计—实现—运作)工程教育模式,大力培养符合深圳市制造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工业设计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完善工业设计特色培育体系。依托深圳市各高校院所,加强工业设计、时尚创意院系学科建设,开展高层次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高校院所来深圳市合作办学、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社会机构、高校院所和制造业企业联合建立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协同培育机制,开展工业设计学科教育和专项培训。推动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传承工业设计大师技艺和精神,培养工业设计工匠大师型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创新工业设计人才成长激励机制。根据国家、省工业设计职称评定制度,协助深圳市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积极申报高等级工业设计职称;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协会探索创新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大师评定制度,加快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化建设,增强职业成就感。对经评价认定的工业设计大师、高级工业设计师等高级人才,比照深圳市现有产业创新人才的政策,给予其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以项目合作或设计策划等方式,面向全球引进高端工业设计人才;鼓励国内外工业设计人才来深就业或开设独立品牌工作室,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搭建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网络

  (十六)建立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依托深圳市各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围绕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基础研究,建立开放共享的行业数据资源库、材料数据库以及通用模型库,为工业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设计工具、设计标准、计量测试、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

  (十七)搭建协同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深圳市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技术与装备设施优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开展设计创新智库咨询服务,共享研发工具与检验测试设施,促进组织形式创新,实现设计需求对接,推进众创、众包、众设等协同创新发展的工业设计生态平台。对建设旨在提供共享设计资源与信息、构建协同创新设计生态等多样化服务的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搭建交流合作展示交易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展示交易平台,举办促进工业设计国内外要素聚集、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成果展示推广交易等活动;对标国际一流,持续办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展览展会等活动,吸纳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托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和深圳设计周暨环球设计大奖,高起点、高规格打造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奖,吸引国内外杰出设计人才和一流设计成果汇聚,促进交流合作,提升深圳工业设计国际影响力。对社会组织和企业创办、举办的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专项活动除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营造良好的工业设计文化风尚。完善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以工业设计为主题的工业文化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工业设计文化培育。鼓励中小学校与龙头领军企业共建“中小学生工业设计培训基地”,开设工业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开展“中小学生走进工业设计”活动,提高青少年的工业设计文化认知度和普识度。对举办推动我市工业设计文化宣传普及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活动,开展以我市工业文化遗址、重点特色工业企业为载体的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产业展馆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营造更加优化的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落实财政资金与金融政策支持。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对工业设计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本辖区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市、区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深圳市已设立的各类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国内外创投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对工业设计企业的投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设计师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和著作权登记,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严厉打击对创意设计、设计品牌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和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机构面向企业和设计师开展创意设计、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以及商标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等专题培训,增强企业和设计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维权能力。强化对企业和设计师知识产权维权行为的激励,对企业和设计师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所属专利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建立工业设计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将工业设计产业纳入深圳统计调查范围,编制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完善企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产业发展白皮书,加强监测分析和发展趋势研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加强工业设计的宣传推广。在市民广场、会展中心、图书馆、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区域,着力建设宣传工业设计活动与成果的展示演示载体;在深圳广电与报业集团等媒体机构开设栏目、专栏和专刊,合力构建多元化的工业设计文化发布传播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深圳市工业设计活动与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将深圳工业设计文化作为城市名片之一,推动深圳工业设计与城市文化品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七、附则

  (二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保障本措施的具体落实。本措施发布前受理的项目,沿用《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1号)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二十五)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深圳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六)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商业增长支持

  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单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单季度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单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电子商务支持

  电商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且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电商销售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汽车销售行业稳经营支持

  对因城市更新等导致经营场所搬迁的福田区汽车销售企业,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不搬离福田的,搬迁装修工程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商圈发展支持

  品牌引进支持。对于引进的品牌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消费品牌及创新商业业态的品牌门店进行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根据门店经营面积分档次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经备案,对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或商业楼宇等引进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到低分别给予其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支持,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经备案,对于新业态、新零售品牌在福田区开设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按照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与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该条政策与“品牌引进支持”中第一点不可同时享受;与《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中“经营拓展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四)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华强北步行街临街等引进国际顶级高端品牌区域总店或旗舰店的,给予特装及租金等支持,由项目单位提出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5G消费支持。经备案,对福田区内新开设的5G消费业态品牌门店,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门店经营面积,每个单店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500万元。

  “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的购物中心、社会组织,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对经事前审批的专项商业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夜间经济发展支持

  为提升夜间消费活力,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特色街区或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后实施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经贸活动支持

  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参展企业支持。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福田区企业,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本年度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率为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农业企业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

  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品牌引进支持”与“5G消费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新增入库支持”与“电商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商圈发展支持”与“夜间经济发展支持”项目中的购物中心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5G消费支持”“‘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福田区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根据《关于推动区块链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软函〔2018〕1026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科技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或从事区块链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含)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成长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第八条  区块链研发创新配套支持

  支持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支持总额的4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此项目与本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和“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块链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2020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十条  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一年度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示范项目,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给予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区块链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区块链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条与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交流支持

  鼓励辖区区块链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对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

  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培训支持最高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40万元。

  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七条(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第二十条第(一)项(软科学资助)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认证种类清单在操作规程中另行明确)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一)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上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其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得龙华区500万元人才团队配套资助的,5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1、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的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

  3、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一)款中团队创办的单位,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本条第(二)款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对本条第(二)款中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5年资助:

  1、对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点研发机构C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分别给予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600万元、400万、200万的运营经费资助。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3、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A、B、C三类研发机构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4、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创新平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3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项目服务收入的2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单位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

  (二)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5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资助。

  (一)对“诺奖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论证对龙华区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给予如下扶持:

  1、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30%、不超过1.5亿元的配套资助。

  2、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等三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20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0、80、6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60、5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2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一)软科学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七章 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建高水平孵化载体。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申请项目的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5年内。

  第二十二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外,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入驻单位发展。

  (一)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2018年12月26日后的房租,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年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对2018年12月26日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软件园、加速器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3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

  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为孵化载体认定范围的港澳团队或企业,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100%的补贴,单个港澳团队、港澳企业每年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20万,资助期限最长2年。

  第二十八条 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立项,资金审批权限按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九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配套资助项目各预算科目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人力资源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套资助资金的50%。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额。

  第三十六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 : 2020-05-08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相关要求,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

                           2020年5月6日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30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速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含1亿元,增速含20%,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统计局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扩能增效,方便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切实起到鼓励企业扩大在深规模、提高在深上报产值的效果,我局拟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申请和奖励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模式等。由于上级政策文件为内部印发,在政策依据的表述方面,调整为“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二)第二章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主要对政策文件中第三条“支持数字经济产业扩能增效,对2020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速不低于20%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内容予以细化,考虑到本政策与稳增长工作密切挂钩,在数据口径选取上,经商市统计局采用了“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的数据口径。

  (三)第三章申请和奖励程序主要是明确了资金的受理和流转流程,需注意的是本项目是由市统计局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我局对企业是否符合产值绝对量和增速要求没有裁量权。

  (四)第四章绩效管理主要明确了我局需对项目绩效开展相关评价,便于政府对资金扶持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是规定了各方在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1年9月30日。考虑到本政策是临时性政策,仅对2020年企业的产值增长予以奖励,所以该文件的实施周期为1年多,短于其他规范性文件3年的实施周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奖励条件和预期明确。本次临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对于项目受理范围、指标口径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可以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明确的奖励预期,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在深增资扩产的积极性。

  二是强调数据审核责任。实施细则明确我局是资金受理、拨付单位,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我局在企业数据是否合规方面没有裁量权,各单位的分工和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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