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9 年 7 月 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及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执行,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鼓励引进大型领军企业。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对引进除第四条以外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如获得资助企业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可按照该办法予以补充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引进的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2%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上市企业。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盐田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并落户盐田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一)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10%,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二)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从认定后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装修研发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 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十条  重点引进项目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

  第三章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一)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或多业主载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 ,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盐田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产业载体招优引强。对重点产业载体所引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对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重点产业载体纳税总额每同比增长5%,给予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盐田区,在盐田区正常纳税;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三)实施细则或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与盐田区产业扶持政策中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政策的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应承诺在盐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三)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金审批流程,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具体标准、流程及细则,参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要求实行;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经认定异议属实后,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支持):

  (一)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二)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盐田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5年内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止。盐田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并录入深圳信用网和盐田信用网进行公示。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书面报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盐田区监察委和盐田区审计局的监督。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五条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注册落户之日起,须在2年内,对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奖励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17〕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