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福田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及深圳市和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显公益,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文体事业;
(二)鼓励创新、注重品质,推动社会宣传文体事业协调发展;
(三)公平开放、科学择优,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外事办、区财政局、区公共文体发展中心、区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专项办”)设在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副部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包括方案评审组和预算评审组。方案评审组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方案评审会议。
预算评审组由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组成,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福田区文化议事会对重大项目是否立项,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前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的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指导专项办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专项办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专项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在专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专项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由其业务指导的实行核准制的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的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责任书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专项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与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其中,个人主体申报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文艺精品创作、出版。原则上受资助项目应在福田范围内举办。
项目采购申报人条件参见《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不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项目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七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差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二十条 专项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各类项目资助计划与项目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第二十二条 核准制适用于:
(一)根据本办法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对象明确,适用依据、支持条件以及支持标准准确具体,无需评审即可确定支持额度的项目。
(二)连续3年以上获得专项资金资助,且近两个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资助项目,申报下一年度资助时,在项目实施内容及申请金额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可适用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 核准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申请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办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立项审核;
(三)业务指导单位审核:专项办将项目分别移交至相应业务指导单位,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及支持额度,向专项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专项办汇总申请材料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意见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支持额度分别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六)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七)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评审制。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立项审核: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是否立项;
(三)方案评审:立项通过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全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差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
(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五)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进行复核;
(六)领导小组审议:拟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
(七)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九)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项目采购的具体程序、要求、监管等内容另行按照《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需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专项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区专项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专项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专项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承办单位(个人)需提前2周向专项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专项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专项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因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专项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专项办;专项办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 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属于事后补贴性质的资助项目如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门票补贴”和“设立一次性资助”等项目外,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方应配合专项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业务指导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失去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或个人,专项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附件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一、劳务费资助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副高职称授课费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正高半天不超过2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拟定)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二、餐饮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三、住宿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四、交通费资助标准
(一)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五、媒体宣传费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媒体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六、策划费资助标准
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