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车公庙片区更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社会团体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时尚企业及相关时尚价值链。

  第三条  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适用范围为东至泰然一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广深高速公路、北至深南大道围合区域的政府物业,以及围合区域内及周边经区政府认定的社会物业。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总部,根据其综合贡献或营业收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7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师品牌,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设计师品牌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设计师订货平台,根据其交易额,第一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订货平台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公共交流平台给予租金优惠,第一年给予免租支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媒体,给予免租金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时尚媒体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政府物业满三年后,根据效益情况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租金优惠方案。

  第五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入驻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入驻非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每家企业或社会组织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在车公庙片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所购房屋拿到第三年支持后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公共艺术空间建设支持  

  在车公庙片区建设公共艺术空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第四条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第五条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福田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及深圳市和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显公益,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文体事业;

  (二)鼓励创新、注重品质,推动社会宣传文体事业协调发展;

  (三)公平开放、科学择优,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外事办、区财政局、区公共文体发展中心、区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专项办”)设在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副部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包括方案评审组和预算评审组。方案评审组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方案评审会议。

  预算评审组由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组成,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福田区文化议事会对重大项目是否立项,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前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的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指导专项办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专项办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专项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在专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专项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由其业务指导的实行核准制的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的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责任书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专项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与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其中,个人主体申报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文艺精品创作、出版。原则上受资助项目应在福田范围内举办。

  项目采购申报人条件参见《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不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项目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七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差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二十条 专项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各类项目资助计划与项目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第二十二条 核准制适用于:

  (一)根据本办法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对象明确,适用依据、支持条件以及支持标准准确具体,无需评审即可确定支持额度的项目。

  (二)连续3年以上获得专项资金资助,且近两个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资助项目,申报下一年度资助时,在项目实施内容及申请金额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可适用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 核准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申请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办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立项审核;

  (三)业务指导单位审核:专项办将项目分别移交至相应业务指导单位,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及支持额度,向专项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专项办汇总申请材料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意见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支持额度分别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六)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七)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评审制。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立项审核: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是否立项;

  (三)方案评审:立项通过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全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差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

  (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五)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进行复核;

  (六)领导小组审议:拟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

  (七)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九)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项目采购的具体程序、要求、监管等内容另行按照《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需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专项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区专项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专项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专项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承办单位(个人)需提前2周向专项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专项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专项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因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专项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专项办;专项办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 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属于事后补贴性质的资助项目如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门票补贴”和“设立一次性资助”等项目外,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方应配合专项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业务指导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失去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或个人,专项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附件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一、劳务费资助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副高职称授课费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正高半天不超过2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拟定)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二、餐饮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三、住宿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四、交通费资助标准

  (一)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五、媒体宣传费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媒体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六、策划费资助标准

  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在企业承诺中明确约定对因企业违约而追回资金的责任,及拒不退还支持资金的违约责任。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五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按照“一核三带一轴八组团”的产业布局,对辖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片区”)内的企业视情况予以引导、支持。对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本政策给予专项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不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 本政策涉及区财政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发布宣传、受理、公示公告、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支持资格认定和支持事项的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的城市更新片区由对应产业主管部门提请产业联席会议审定。申请重点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城市更新片区实地经营满一年,且商事注册地、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

  (二)主营业务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门类和行业分类。

  (三)前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较大。

  (四)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

  支持对象分自用业主、自用租户和创新平台三类,自用业主指在片区拥有物业且用于其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自用租户指在片区内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场地用于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创新平台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或加速器,且承诺平台内80%的企业随其一并搬迁。

  第五条 支持面积 支持面积按支持对象搬迁前两年在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活动使用面积的年度平均数计算。自用业主只计其自身经营使用部分,自用租户不计再出租的面积,创新平台按其实际出租给创新型企业面积计。

  第六条 事前备案 申请专项支持的企业,在搬迁前应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支持资格、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支持面积。

  第七条 搬迁支持 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后,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40元和80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装修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新经营场所装修的企业,待装修工程完工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0元、200元和30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10元、220元和330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20元、240元和36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租用临时经营场所的,签订临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每年给予过渡期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15元和2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18元和25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20元和30元。

  本项支持按年核定和拨付,企业先交租后申请支持,支持期从企业实际搬迁月起至本政策实施期结束止。

  第十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的调整

  过渡期租金支持结合申请企业经营状况予以调整:

  高贡献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综合贡献重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高成长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之一年增长率在10%至20%(含本数)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20%以上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经营欠佳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中任两项年下降率达3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70%核定;任两项下降率达5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50%核定;综合贡献低于100万元的,暂停本年度申请资格,下一年度以上年度指标数为基数核定。

  同时符合高贡献和高成长条件的企业,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R&D)、进出口额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其搬迁、装修和过渡期租金等支持可另行约定,具体按所在片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实际经营面积确定,其中装修支持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过渡期租金支持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0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十二条 罚则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主动交还已收到的支持资金;不交还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支持资金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对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接受区其它产业政策中办公用房及租金支持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八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时尚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九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七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二条“国际化拓展支持”、第十四条“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十五条“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限制性条款 本试点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除外条款 本试点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 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R&D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四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园建设支持”、第六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特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或机构(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公共技术平台及项目配套

  支持各类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承担国家级技术平台项目的企业,按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市集成电路项目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30%、2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100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对R&D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R&D投入的1%,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该条与其他产业资金政策中有关R&D投入支持可以同时申请。

  第五条 支持EDA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支持IP购买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测试验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流片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量产产品流片进行支持,按量产产品流片费用的最高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的,按照国家实际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生产性用电支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附

  措施适用对象的主营业务目录及名词解释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器(CPU)、图形处理器(GPU)、微控制器(MCU)、存储器、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嵌入式CPU、AI芯片、通信芯片、数字电视芯片、存储模组、先进模组、多媒体芯片、信息安全和视频监控芯片、智能卡芯片、汽车电子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智能电网芯片、传感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图像传感器芯片、人机交互处理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控制电路及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等芯片的设计。

  2.集成电路的芯片设计服务、EDA工具研发、IP产品研发。

  3.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等于及小于100纳米的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等于及小于0.5微米的模拟集成电路、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制造。

  4.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覆晶封装(FlipC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5.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SIC、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6.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所用的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退火设备、单晶生长设备、薄膜生长设备、化学机械抛光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等。

  7.专有名词解释。

  本措施中的“IP”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已经设计好并经过验证的、可重复利用的集成电路模块。

  本措施中的“MPW”(Multi Project Wafer)是多项目晶圆,就是将多个使用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片上流片,制造完成后,每个设计可以得到数十片芯片样品。

  本措施中的“流片”指的是“试生产”,像流水线一样通过一系列工艺步骤制造芯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高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含7个子单元园区,包括福田中心商务区(FT01)、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FT02)、金地工业区(FT03),福田保税区(FT04)、华强北工业区(FTO5)、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FT06)、八卦岭工业区(FT07)。

  福田中心商务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彩田路,南至福强路,西至新洲路、沙嘴路、泰然一路、滨河大道、农林路,北至红荔路、福中三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9.12平方公里。

  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具体范围为东至新洲路,南至金地一路,西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沙电影院,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金地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地物业大厦,南至沙嘴村村内支路、好景豪园,西至沙嘴路,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09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桃花路,南至深圳河,西至金葵路,北至红花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4平方公里。

  华强北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上步中路,南至深南中路,西至华富路,北至红荔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34平方公里。

  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皇岗路,南至笋岗路、北环大道,西至新洲路,北至梅坳八路、梅华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72平方公里。

  八卦岭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平方公里。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获得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高管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技术团队带头人中的一人按上年度在福田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区里其他专项资金有关高管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行业需与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购置物业片区定位相一致。

  (四)办公用房租赁支持(社会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转租。

  (五)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政府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不得转租。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国高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

  (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九)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中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其他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相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11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特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支持领域 药品包括化学药(第1-4类,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生物制品(第1-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等;医疗器械领域支持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产品、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的合同研究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新药临床批件 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药品生产批件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GMP证书及生产许可认证 对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相关资质认证 对福田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增加一个专业额外支持5万元;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于接受上市许可人研发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在福田区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受托研发机构,每个品种的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含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福田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认证支持 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巴西 B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韩国K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加坡HAS(卫生科学管理局)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