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我委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

  第七条 博士启动项目面向本市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申请博士启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2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在站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实际工作期间涵盖项目执行期;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者(包括青年学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或者博士启动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本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优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骨干。

  申请优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学者)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或者优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九条 杰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申请杰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获得者(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除外),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除外)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市杰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择优举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优青项目、杰青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以下方面: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成就,以及其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考察或者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分类确定资助金额。博士启动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优青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杰青项目资助最高400万元。资助金额和数量每年视财政资金安排和人才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资助计划发布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拨付期数、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博士启动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优青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则,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杰青项目实施满2年、优青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涉及中期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展、成员到岗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并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认定为无效的,视为终止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视为终止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书面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形成处理决定后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新调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新调入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且主动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信访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8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关于对《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本标准。

  涉及审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理R字签证的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发权限的通知》(国科办字﹝2020﹞68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提名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著名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

  3.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性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见成就标准说明3)。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友谊勋章”、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6.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科教类国际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4)主席或者副主席、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委员、会员、理事的。

  7.各国国立研究所或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8.各国政府、港澳地区特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者主要成员。

  9.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1.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者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者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1.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22.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3)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者在本市注册、冠“深圳”队名且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或顶尖国际联赛的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在境外年度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美金的外国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10.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总部企业推荐的存在中长期科研合作或者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国专家。

  四、属于创新创业人才的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者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4.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决赛、行业决赛或者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五、属于优秀青年人才的

  1.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或者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毕业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知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24)博士。

  六、计点积分在85 分以上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规定的《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要求,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七、经市有关部门推荐的

  1.市人才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2.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优惠政策认定,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投资管理专才、金融科技专才、人工智能(AI)工程师、电子材料专才、国际贸易及商务运营专才、科技创新高管。

  本标准自2021年4月6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 成就认定标准说明

  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成就认定标准说明.pdf
附件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pdf

相关稿件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附政策解读链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下同)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主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在管理主体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统租或接受的无偿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管理主体可指定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的,由管理主体委托、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筹建移交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四)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一)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二)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第六条  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

  (一)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市财政;

  (二)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区财政;

  (三)国有企业来源为企业自筹。

  可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第七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无偿移交条款,具体工作由管理主体开展。

  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设计建设方案、装修标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预售之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土地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或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单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项目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对于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或类似隔离措施,造成公共配套不能共同使用,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区财政依管理主体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十条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如确有出售必要,市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区财政投资建设、购买的需报请区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管理主体结合产业发展及产业用房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拟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颁布实施。

  实施细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管辖区域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准入门槛、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租售价格确定及收入上缴机制等。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由管理主体每年发布一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格参考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并给予一定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创新型产业用房成本价。出售价格由管理主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区财政。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或为上述单位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

  具体领域和条件可由管理主体依据自身情况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单位所属行业类别;

  (二)单位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产出强度、纳税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单位在我市已有产业用地用房情况;

  (七)管理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向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租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租售公告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同时报管理主体审批。审查、审批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办理相关租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租售结果。

  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的用房需求,经管理主体批准后,可适当简化流程,但必须通过服务平台受理。

  第十八条  单位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应与其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贡献、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转售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管理主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与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确需转让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回购时应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单位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在距离合同到期6个月和3个月时,分别告知承租单位。如单位需继续租用,应协助单位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单位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换租或扩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或扩租,其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骗购行为。承租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购买单位不得有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出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管理主体批准,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应在租赁、出售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驻单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可依法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回购房产、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措施,若入驻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主体应组织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管理主体及区政府,对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求、供给、空间分布等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及新增供应计划每年报市政府,并分送各区、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对各管理主体和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瞒报、漏报或不按规定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公开、透明开展工作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复的,或更新单元规划未批复但已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正在公示的,其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在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并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确认。

  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项目,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回购部分免缴地价,回购价格按相关文件、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参照以下方案计算:以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深建规〔2016〕2号)的造价标准为基准价,以发布当月(2016年3月)为基期,以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月为计算期,依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对基准价进行调整,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规划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第二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服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商(协)会、企业: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服务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广东证监局(会计监管处)、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华南基地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许轩凯,电话:020-83133254;广东证监局 包力,电话:020-37853727;上交所南方中心 吴梓薇,电话:18918502338;深交所广州服务基地 郁培伦,电话:18938898084;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华南基地 王莹,电话:020-86602866)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省政府促进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下同)挂牌上市融资,提高广东制造业发展质量,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大决策,聚焦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按“发现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建立分层分类梯度培育库,通过靶向培育、免费培训、资本对接等前瞻性、全程式、多元化培育服务,力争未来五年推动3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助力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摸查,建立分层分类梯度培育库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从挂牌上市意愿、财务数据、创新能力、资本市场前景等方面,对现有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全面摸查,积极发动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相关企业名单,形成初步培育库。

  初步培育库经脱敏处理后,由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企业在远、中、近期挂牌上市的成熟度以及市场定位和要求等,制作企业画像和企业标签,按照“潜在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优先支持拟挂牌上市企业”等不同成熟度层次,以及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不同目标板块类别,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库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类指导,提供全程免费培训服务

  定向邀请培育库企业参加包括集中式授课、沙龙、一对一辅导等针对性短训,充分满足企业需求,实现培训全覆盖。其中,集中式授课包括:一是企业拟挂牌上市培育短训。按企业成熟度,在省内分片分层举办包括优先支持拟挂牌上市企业的高阶班(申报拟挂牌上市实战课程)、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的进阶班(改制拟挂牌上市进阶课程)和潜在拟挂牌上市企业的种子班(资本市场入门级课程),各个层次的培训班,均邀请证监系统、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以及头部中介机构专家授课和搭配相应的配套服务。二是“投融资”专题轮训。遴选一批培育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赴国内著名高校开展“投融资”专题轮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市战略规划、多层次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与现代企业制度、股权激励与分配、收购兼并与资本运作等。

  (三)靶向培育,指导专业中介机构对接服务

  一是根据企业拟挂牌上市不同目标板块类别,提供“五助推”。助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助推各类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助推科技创新实力突出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助推创新性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或在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挂牌融资;助推潜在拟挂牌上市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上市对接和“预热”,待条件成熟时申请登陆其他板块。

  二是根据企业拟挂牌上市不同成熟度层次,提供“三帮助”。帮助“优先支持拟挂牌上市企业”做好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衔接,指导企业合理规划资本市场路径、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序开展股份制改造,夯实企业挂牌上市基础;帮助“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科学规划目标板块,明确挂牌上市程序和重点事项;帮助“潜在拟挂牌上市企业”做好规范运营工作,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找准定位,争取尽快达到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

  (四)资本对接,强化挂牌上市前金融支持

  利用“星启航”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交所)、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深交所)、新三板华南基地(全国股转公司)等平台,根据培育库不同层级,为拟进入各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匹配相应的“线上+线下”路演服务,实现“应演尽演”;定期组织相应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融资、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专场或点对点融资服务对接。

  (五)经验交流,发挥优质挂牌上市公司“传帮带”作用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企业与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互动。总结企业挂牌上市成功案例,推广优质上市及挂牌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培育企业“师带徒”结对合作新模式,充分共享上市及挂牌企业生产经营、股改推进、券商辅导、募投项目运作等方面的经验,帮助培育企业少走弯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挂牌上市融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定期通报交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拟挂牌上市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加大企业拟挂牌上市融资工作宣传力度。日常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广东证监局会计监管处、上交所南方中心、深交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华南基地共同具体负责。

  (二)明确工作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方案的总体部署与各方协调;加强企业培育,每年适时认定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专精特新贷”、贷款贴息、新品推广等服务;收集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牵头建立梯度培育库,确定并动态管理库内企业;组织“投融资”专题培训活动等。

  广东证监局:负责按培育库企业类型、属性等,指导和优选专业性证券公司、VC、PE、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培训、路演、融资服务对接和股改、辅导等活动。

  上交所:负责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分层分类,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具体组织培训、路演对接等活动。重点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实力突出企业的培育和服务。并协同所内相关部门开展针对以上企业的综合服务,包括债券、资产证券化、公募Reits等。

  深交所: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分层分类,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具体组织培训、路演对接等活动。重点服务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创业板,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符合主板定位的各类企业申报深交所主板等。充分发挥深交所债券市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保护工具等产品优势,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低成本债权融资可获得性。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挂牌一批、发行一批”的梯次推动模式,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分层分类,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具体组织培训、路演对接等活动。重点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协助已挂牌企业合理规划资本市场路径,推动符合产业定位、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新三板,充分利用新三板改革政策红利,实现融资发展等。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发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填报拟挂牌上市相关信息、开展摸查和推荐名单,参加拟挂牌上市培育,配合组织培训、资本对接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加强跟踪指导

  各参与单位及各地工信部门加强培育库企业的跟踪指导,对标挂牌上市的标准、条件、通道、路径及程序等,开展企业诊断、答疑解惑活动;注意发挥相关银行机构、行业商(协)会“纽带”作用,积极帮助企业拟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动企业尽早驶上资本市场“快车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3日(截止18:00)。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申请时不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租金减免资格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

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2021年度租金减免申请指南.doc

关于受理南山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补租申请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现面向南山区企业和机构公开受理人才住房补租申请。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符合其一即可)

  (一)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南山区的企业和机构(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企业,不含高尔夫、房地产类企业);

  (二)市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1年3月19日9:00至4月2日24:00(含周六、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安居信息系统: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安居信息系统 http://203.91.39.67:8082/(《系统操作手册》可在“模板下载”处下载查看)。

  (三)申报方式:凡有意向申请本次人才住房补租的企业和机构,于申报时间内登录“安居信息系统 ”,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报材料。

  三、申报类别

  企业和机构只能选择以下一种类别进行申报:

  (一)重点企业;

  (二)商贸旅游、物流及专业服务类企业;

  (三)金融类企业;

  (四)科技类企业及科研院所;

  (五)军民融合类企业及机构;

  (六)中小型文化创意类企业及体育产业类企业;

  (七)现代高端服务业;

  (八)社会医疗机构、社会组织、民办学校及幼儿园;

  (九)区重点新引进企业及有重大项目企业、稳增长奖励企业;

  (十)“领航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或组织。

  申报所需材料、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南山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定向配租补租评分标准》(下称《2021年度评分标准》,附件2),其他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

  四、补租方式及标准

  人才住房补租采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发放至企业和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企业和机构发放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用于本单位租赁我市市场房源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人才住房补租最高享受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人。

  本年度人才住房补租资金将分两次发放至申领到的企业和机构,首次在入围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放(60%左右),第二次约在9月发放(40%左右)。如期间企业和机构改变在南山区纳税义务、统计关系的,则未发资金不再向该企业和机构发放。

  五、名录确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2021年度评分标准》,对企业和机构的资格、材料分别审核、打分、排序,并根据人才住房补租资金的额度确定2021年度人才住房补租名录。该名录将在网站公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szns.gov.cn/nsqzjj/gkmlpt/index#15162)。

  六、监督和举报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南山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南山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七、重要提示

  (一)人才住房补租实行诚信申报,企业和机构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指定1-2名住房专员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二)人才住房补租是以货币补贴补充实物配租,按2万元/套折算成住房套数供应至企业和机构;企业和机构申请人才住房补租时,申报套数同时不超过人才规模的50%以及补租配额上限;

  (三)领取人才住房补租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不得将人才住房补租资金挪作他用;

  (四)企业和机构应将本单位人才住房补租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五)申请人才住房补租的企业和机构应当配合开展资金核查,如发现单位存在虚报瞒报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或改变在深圳市的纳税义务、统计关系的,取消人才住房补租资格及收回涉及资金,同时依照深圳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及《南山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补租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且从本年度开始3年内不再受理违规企业和机构以及违规个人的人才安居相关保障申请。

  (六)享受南山区人才住房和人才住房补租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不纳入本年度人才住房补租的范围:

  1.拒不配合人才住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违规使用人才住房且拒不整改的、未按要求交纳人才住房涉及款项的;

  2.拒不配合人才补租资金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违规使用人才住房补租资金且拒不整改的、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的。

  八、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为更精准地服务,通用业务问题请拨打区住建局电话咨询,专项服务问题请拨打对应主管部门电话咨询,系统技术问题请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主管部门对外咨询电话
区住建局26493118、26493508、26013209
系统技术支持19867757276、15012652241
区人才工作局26455435
区发改局26979315
区教育局26486152(计财基建科)
26473151(终身教育科)
26486020(学前科)
区科创局2656190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6510993(在南山辖区内的科技服务企业 )
86218364(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获奖企业)
86967125(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
86546545(中小创新型科技企业)
26565794(科研院所 )
26542817(生物医药)
26542235(军民融合类企业)
区工信局26542672(工业百强、纳税百强)
26542173(服务业百强、物流企业)
26549759(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26566746(总部企业)
26542896(上市企业)
26542931(金融类企业)
区民政局86077873
区司法局26566613
区财政局26561736
区人资局26575007(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656681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6542054
区卫健局26564724
前海管理局36668825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26016071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南山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山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附件1:南山区人才住房定向配租补租申报表.xls
附件2:南山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定向配租补租评分标准.pdf
附件3:关于南山区2021年度人才住房定向配租补租工作的有关提醒.pdf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1年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产业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企业:

  为加快落实《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深光府规〔2020〕7号)文件精神,支持相关机构及企业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现决定开展2021年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产业项目产业化备案登记工作,该备案登记工作为相关项目方后续申请区财政资助资金的必备条件。备案登记的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主导设立的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领域

  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且为下列领域的产业化项目:

  (一)生命科学:生物制药、高端医疗技术、医药CRO/CMO、精准医疗、数字生命、中医药研发、前沿技术等领域。

  (二)新材料: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

  (三)智能产业: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领域。

  三、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1〕5号)。

  (四)资助标准: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累计金额最高为800万元的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由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名单见附件1)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控股的企业。

  (三)申报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申报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光明区实施。

  (六)申报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申报项目3年内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不含政府财政投资部分),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八)申报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2021年1月1日。优先支持新开工项目,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九)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前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提交《XXX产业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附件2)。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四)控股股东与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的关系证明文件。

  (五)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六)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七)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八)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0年度纳税证明。

  (十)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十二)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十三)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

  (十四)涉及环境影响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五)项目建设情况的投资说明(附件3)。

  (十六)项目管理承诺函(附件4)。

  (十七)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八)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5)。

  电子材料:申报材料(线上填写表格除外)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申报时间:2021年3月16日9:00至6月30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至7月5日17:30(工作日)。

  受理地点:另行通知。

  业务咨询:88210473、88211780。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发布同意备案项目名单。

  八、注意事项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科技产业化项目备案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附件1:2021年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名单.docx
附件2:XXX产业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doc
附件3:XXX产业化项目建设情况的投资说明.docx
附件4: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docx
附件5:真实性声明.docx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命科学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意见中有关实施创客人才培养专项要求,结合我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申请认定为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中博士学历的人员数量30人以上或者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占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初创企业(创业团队)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成立时间在3年内,入驻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时间超过1年。

  (二)资助标准

  博士创新创业载体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申办流程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准备好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以及服务项目等进行初审后,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服务开展等情况择优确定博士创新创业载体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博士人员须为创业企业或者创业团队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博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是指创始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

  (二)市级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经市直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批复等文件(以下简称“立项合同文件”)约定研究内容和完成指标的事前类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合同文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四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签订立项合同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主要责任是:

  (一)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严格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建立项目资助资金及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台账,落实项目预算中自筹经费,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备案)或撤销申请;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落实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内容的要点,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五)若出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的立项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报送截至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但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且执行期2年(含)以上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前后组织开展阶段评估,一般采用专家考评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对于其他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亦可组织开展阶段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阶段评估意见对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和其他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预算科目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执行进度被迫延迟的,可申请延期,一般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三)因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合理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技术指标调整的;

  (四)设备费,人力资源费(包含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含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预算科目经费调整以及设备采购品目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发生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在执行期内发生的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第四章  撤销与终止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撤销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撤销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全部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该项目立项合同文件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四)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六)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受理申请但该项目名单公示期尚未届满的,取消立项或奖励。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合规性,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完成日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完成日期以批准文件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仅要求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提供);

  (四)项目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五)立项合同文件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项目验收环节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作出结论。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龙华科创〔2019〕15号)执行。

  (二)资助金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资助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三种情形:合格、不合格和结题。

  (一)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验收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

  1.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以下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三)因客观因素导致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立项合同文件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验收专家组评审认为合理属实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结题通知。

  上级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在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合规的前提下,参照上级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论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并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维持“不合格”。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再次验收不合格通知,自再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内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整改后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解除相关限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等类型的,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整体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内部项目团队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制,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若项目结余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将结余专项资金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限及时申请验收,对于逾期不申请或不配合验收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公示30个自然日。在公示期内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常组织验收。公示期结束后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该项目验收申请并参照项目终止情形处理。

  对于因上级部门未验收导致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先行提交验收申请,待后续资料齐全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需在公示日结束之前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延期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经服〔2014〕240号)同时废止。尚未验收完毕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