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09:30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一部分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部分
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申报项目只配套奖励1次;
3.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二、科研机构启动暨运营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是指:(1)国内外高校院所直属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2)国内外高校院所自主举办;(3)与其他法人联合举办,依法在宝安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科研机构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
4.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2)上海交通大学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位的大学(3)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其他法人联合组建科研机构的,前者应在该机构中相对控股且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30%;
7.科研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紧密围绕宝安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发目标,有具体研发项目;
9.科研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中组部“千人计划”;(4)中科院“百人计划”;(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研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年龄均不超过50周岁,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执行期间,科研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得更换,且一半(或以上)成员必须全职(即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宝安区工作,工作人员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启动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区设立科研机构的公文复印件;
(2)《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原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设施、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工作计划、绩效评估等内容);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研机构建设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国内外高校院所聘任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科研带头人的公文复印件;
(5)科研机构核心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宝安区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6.申请运营经费补贴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绩效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申请启动经费补贴和营运经费补贴的,均参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2018〕136号)组织实施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三、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三)资助标准
1.本项目分为资助类项目和非资助类项目两类;
2.对经认定的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给予一般项目最高1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3.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医疗卫生类项目提供,其他领域项目不提供);
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该意见拟定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
2.非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无需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经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文予以立项。
四、区重点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主要围绕宝安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针对性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有中长期建设目标,有研发项目;
3.实验室拥有专职研发人员队伍。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实验室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且不得兼任区级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和实验环境。现有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其他单位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建设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正常运营提供资金、后勤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5.企业类申请人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且没有已认定资助的区重点实验室。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类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6.实验室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7.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场地、后勤等配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8.研发团队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辅助材料科学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五、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
3.国家统计直报网系统显示企业上年度无内设研发机构;
4.企业本年度已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显示有研发机构;
5.企业未获得过本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
4.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等情况。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七、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企业名单;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八、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家、省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省、市资助款拨款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九、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上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加计扣除费用)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文件及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7.《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报告》暨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创新载体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一、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园区,包括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及分园、科技创新园、科技桃花源等;
2.上一年考核获得优秀或者良好的科技园区。
(三)奖励标准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园区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二、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或者建设项目上两年度内已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项目资助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奖励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资助文件及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三、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联盟成立前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运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联盟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设置经费台账;
5.联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政策宣讲、产学研合作、科技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6.联盟在上一年度内,重点围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产学研合作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
7.联盟运营单位通过区民政部门年检。
(三)奖励标准
1.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联盟章程复印件;
3.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表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上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印证材料(原件);
6.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五、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宝安检验检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行实际缴纳检验检测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三)资助标准
1.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2.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合同或报价单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检测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3.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凭证)及与合同等额的发票复印件;
4.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上季度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
7.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六、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为10 万元、5 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发行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 元、最高180万元的创新研发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4.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二部分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负责部分
十七、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6 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宝安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
(三)奖励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5)深圳市团体标准
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4万元的奖励。
(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二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文件。
(1)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每项奖励30万元。
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并已通过验收。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8.上述奖励措施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3.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和有效实施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执行进度安排和预计工作成果,其中工作组(WG)项目应为负责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常设工作组。
5.申请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6.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7.申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8.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9.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专家评审: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围绕项目与宝安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与程度与投入等方面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十八、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 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翻译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十九、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5. 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
3. 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4. 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二十、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三)申请材料
1.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放的批准设立机构通知书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3)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须为含红章纸件,非电子版);
(4)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3.知识产权民非机构: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机构内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清单;
(4)近两年开展主管部门委托的软科学研究的,提供该软科学研究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应委托合同复印件;
(5)近两年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有关资质的,提供该资质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授予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7)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二十一、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原申报相关专利奖项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4)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宝安辖区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配套支持。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除研发准备金补贴项目外,本规程所列优惠政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操作规程一项扶持措施。
五、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