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打造宝安智创高地、粤港澳湾区现代化产业核心,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宝安产业高质量发展、跨代发展,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实体经济产业生态,根据《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未来产业

  第一条 加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保障。重点保障人工智能、石墨烯、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航空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需求。对于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招拍挂”、参与“工改工”、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获取产业用地。对于未获得产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房。

  第二条 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子基金,投向创新能力强、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对于获得该类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按其获得子基金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孵化前沿技术领域突破性发展。从长远战略需求出发,抢抓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力争在更多前沿领域实现“换道超车”“弯道超车”。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对本区有支撑作用的制造行业,打造湾区高端制造和先进制造“宝安品牌”,做强宝安优势产业。

  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第六条 推进技术改造倍增扩大工业投资。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500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设备信息实时采集、实时互通等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我区优质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我区产值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5%的纳统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12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业品牌。鼓励商贸企业创建品牌和连锁经营,对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大型自动化分拣等先进物流装备,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A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350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提升经济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纳入统计。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构建辖区质量发展新优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本区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经济领域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行业会议。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本实施办法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股权投资奖励、荣誉认定类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补贴条款,农业企业,成立五年内的初创型企业,新引进未满一年的企业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实施办法一项扶持措施,第二章规定的措施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时间:2019-05-1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各阶层人员积极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孵化效果高效化。通过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稳定。

  第三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自主创业人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户籍;

  (二)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

  (三)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

  第五条 自主创业人员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补贴,并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创业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创业场租补贴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日起,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我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招用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企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超过50名的,每增加10名,予以奖补2万元。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

  同一企业年度领取奖补后所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未来年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项目孵化。

  (一)对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相关鼓励政策以外,根据其认定的层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10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50万元;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3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20万元。

  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各类社会主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并与自主创业人员签订创业帮扶协议,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每帮扶成功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代表志愿加入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团队,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类高校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根据其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予以补贴和奖补。

  (一)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年度提供与创业相关的互联网线上咨询指导服务10次以上的,给予3000元/年工作补贴;

  (二)创业指导专家与自主创业人员建立一对一创业帮扶关系,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

  (三)创业指导专家参加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每次给予2000元工作补贴。

  第九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快的创业项目。

  (一)对评审通过并纳入我区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补贴3000元/个。

  (二)对一次性提供10个以上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并组织项目推介活动的创业项目提供方,给予2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补贴和资助的资金从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打造具有鲜明宝安特色、产业深度融合、风控机制完善的金融发展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重点持牌金融企业。优化招商和服务机制,对重点金融机构开通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加大金融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力度,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对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丰富多层次金融业态。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各类金融人才,对在宝安区工作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构建金融行业交流平台,对经区政府同意承办的高端金融论坛或行业活动,按市政府补贴标准给予等额活动经费奖励。

  第四条 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引导建设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对经市、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分别按购置价的10%、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六条 壮大金融超市融资平台。壮大金融超市平台。加强“政、银、企”联动,继续完善金融超市平台功能,线上对接市金服平台,引入企业征信、评级、风控等功能;线下持续引入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加强投贷联动,搭建企业路演平台,促进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每年组织20场以上的机构和企业对接活动。积极探索金融超市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共同创新信贷融资产品。

  第七条 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对宝安区“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初期规模20亿元的宝安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力争放大并形成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宝安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鼓励股权投资发展,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 发展宝安特色金融领域。对供应链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宝安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宝安区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资金融出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加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合现有金融发展、服务和监管功能,进一步厘清架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全面核查处置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资产管理、跨界业务等违规类金融企业。防范集资借贷风险,制定非法集资借贷举报办法,简化举报奖励认定流程,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中,相关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或重复申请宝安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补贴类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培育和发展宝安区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强化文化创新基因和创新优势,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6号)予以修订:

  一、将规范性文件名称“《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修改为“《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政策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以及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四、将第(六)条“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六、将第(十一)条“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修改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方法以统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十、将第(十七)条“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修改为“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三、删去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6号)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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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docx

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09:30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一部分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部分

  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申报项目只配套奖励1次;

  3.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二、科研机构启动暨运营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是指:(1)国内外高校院所直属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2)国内外高校院所自主举办;(3)与其他法人联合举办,依法在宝安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科研机构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

  4.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2)上海交通大学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位的大学(3)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其他法人联合组建科研机构的,前者应在该机构中相对控股且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30%;

  7.科研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紧密围绕宝安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发目标,有具体研发项目;

  9.科研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中组部“千人计划”;(4)中科院“百人计划”;(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研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年龄均不超过50周岁,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执行期间,科研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得更换,且一半(或以上)成员必须全职(即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宝安区工作,工作人员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启动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区设立科研机构的公文复印件;

  (2)《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原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设施、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工作计划、绩效评估等内容);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研机构建设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国内外高校院所聘任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科研带头人的公文复印件;

  (5)科研机构核心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宝安区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6.申请运营经费补贴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绩效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申请启动经费补贴和营运经费补贴的,均参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2018〕136号)组织实施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三、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三)资助标准

  1.本项目分为资助类项目和非资助类项目两类;

  2.对经认定的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给予一般项目最高1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3.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医疗卫生类项目提供,其他领域项目不提供);

  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该意见拟定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

  2.非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无需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经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文予以立项。

  四、区重点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主要围绕宝安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针对性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有中长期建设目标,有研发项目;

  3.实验室拥有专职研发人员队伍。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实验室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且不得兼任区级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和实验环境。现有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其他单位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建设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正常运营提供资金、后勤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5.企业类申请人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且没有已认定资助的区重点实验室。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类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6.实验室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7.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场地、后勤等配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8.研发团队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辅助材料科学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五、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

  3.国家统计直报网系统显示企业上年度无内设研发机构;

  4.企业本年度已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显示有研发机构;

  5.企业未获得过本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

  4.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等情况。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七、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企业名单;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八、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家、省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省、市资助款拨款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九、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上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加计扣除费用)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文件及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7.《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报告》暨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创新载体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一、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园区,包括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及分园、科技创新园、科技桃花源等;

  2.上一年考核获得优秀或者良好的科技园区。

  (三)奖励标准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园区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二、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或者建设项目上两年度内已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项目资助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奖励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资助文件及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三、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联盟成立前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运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联盟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设置经费台账;

  5.联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政策宣讲、产学研合作、科技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6.联盟在上一年度内,重点围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产学研合作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

  7.联盟运营单位通过区民政部门年检。

  (三)奖励标准

  1.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联盟章程复印件;

  3.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表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上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印证材料(原件);

  6.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五、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宝安检验检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行实际缴纳检验检测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三)资助标准

  1.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2.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合同或报价单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检测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3.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凭证)及与合同等额的发票复印件;

  4.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上季度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

  7.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六、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为10 万元、5 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发行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 元、最高180万元的创新研发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4.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二部分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负责部分

  十七、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6 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宝安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

  (三)奖励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5)深圳市团体标准

  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4万元的奖励。

  (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二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文件。

  (1)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每项奖励30万元。

  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并已通过验收。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8.上述奖励措施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3.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和有效实施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执行进度安排和预计工作成果,其中工作组(WG)项目应为负责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常设工作组。

  5.申请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6.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7.申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8.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9.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专家评审: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围绕项目与宝安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与程度与投入等方面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十八、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 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翻译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十九、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5. 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

  3. 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4. 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二十、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三)申请材料

  1.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放的批准设立机构通知书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3)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须为含红章纸件,非电子版);

  (4)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3.知识产权民非机构: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机构内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清单;

  (4)近两年开展主管部门委托的软科学研究的,提供该软科学研究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应委托合同复印件;

  (5)近两年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有关资质的,提供该资质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授予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7)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二十一、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原申报相关专利奖项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4)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宝安辖区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配套支持。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除研发准备金补贴项目外,本规程所列优惠政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操作规程一项扶持措施。

  五、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安区(以下简称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统一收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八条 成立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区人力资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召集相关单位成员审议。

  第九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报区人大批准。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和资金核拨。

  (三)负责监督检查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及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编制作用,编细编实编准支出预算,提高预算到位率和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三)负责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六)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

  (二)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六)负责受理、审核、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补贴。

  (七)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各项补贴。

  (八)负责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培训机构为所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和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招用奖励;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方面的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交通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岗位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七)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以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其他特殊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开发、运行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运行应用支出);

  (九)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及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录用奖励,见习基地招用奖励;

  (十一)依照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

  (十二)其他费用。经市、区政府批准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局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街道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示机制。对审核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在“宝安政府在线”、部门网页等媒体以及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应不定期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失业人员”,是指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7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户籍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认定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有效推进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由运营企业筹集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以下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运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承担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筹集及运营管理职能的企业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指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从“城中村”住房、工业区存量宿舍和市场其他存量住房等渠道筹集的作为人才住房的项目。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五条 资金补贴按“一项目一审议”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资金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由租金补贴及其他补贴组成。

  第八条 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

  第九条 承租租金指经审定的筹集项目的租金。由运营企业委托本市3家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以3家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作为规模化租赁项目的承租租金上限。承租租金经运营企业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后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指挥部会议审定。

  第十条 出租租金指以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出具的租金评估价为基数,按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规定的比例,由承租人向运营企业缴纳的租金。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因未能及时供应,空置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严格控制房源空置率,对于超出项目总套数20%以上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6年。承租租金年递增率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确定。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租金、租期以及承租租金年递增率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按季度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住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运营企业反馈审核结果,运营企业确认无误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社会公示、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职业训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参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三)按权限审核或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四)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核与评估;

  (五)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办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负责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各业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及分工负责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定期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资助、补贴或奖励(以下统称资助)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负责对本领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的初审认定;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复审认定,并负责发放人才证书和奖励补贴。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项目,结合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当年本部门分管领域人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度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门收支计划,结合区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汇总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向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一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业务部门报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或提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已下达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或核查。业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资金项目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核查。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2. 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业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4. 对涉及申报对象资格评价的项目,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反馈核查意见。

  (三)不予资助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1. 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2.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3.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4. 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整改完毕未满5年的。

  5. 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情况、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区人才工作网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身份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主要内容、资助的政策依据及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五)提交审批及办理拨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依身份的人才补贴和依事项的项目资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依身份的人才补贴,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区业务部门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复审拨付,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备案。

  2.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审定拨付,并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对资助情况做报告。

  3.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向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分管业务区领导专题汇报,再提交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资助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多头资助。

  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相关资助,并申领完毕的,不得重复申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该项资助。

  第十八条 对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涉及配套资金项目或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由区业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文本由区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经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部门内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受理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必须严格按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深宝规〔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