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7月31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如下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四)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前款第二、三、四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7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5万元/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5.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七)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同一单位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以下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018年申请上述1、2、3目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目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支持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前款第一、二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六)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八)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九)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十)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支持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六)绿色建筑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辖区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建造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库,所有支持项目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三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五条第三项“众创空间配套”、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二项“科技活动支持”、第三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第四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第五项“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七项“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八项“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九项“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十项“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五项“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六条第三项“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第九条第五项“清洁生产支持”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和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2019年度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9年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19年7月9日(星期二)开始至2019年8月9日(星期五)18时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在南山区登记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申报时仍在该企业工作,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高管职务之一。(职务名称详见附件1)

  其中金融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需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核定的企业类别详见附件1)

  三、申报平台

  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

  四、申报材料

  (一)《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在南山区的纳税证明;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报人正式任命文件;

  (五)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六)企业承诺书;

  注: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请仔细研读《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本项目申报为线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果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三)本项目受理部门拟于7月10日、11 日、12日举办申报业务指导专题会(详见附件2),咨询电话: 86628407(曾先生)86218169(张先生)。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1.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操作规程.doc
2.关于举办2019年度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申报业务指导专题会的通知.docx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是指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申请单位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对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材料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事前资助类项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符合财务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终止或者撤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项目终止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或者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主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利息和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

  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对技术参数、知识产权、人员培养和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对项目验收原则、申请时限、组织形式、申请资料、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复议程序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范围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以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将该科技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及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工作及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两项均可申报(如:2018年被首次认定为国高的南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市级奖补资金5万元,区级奖补资金10万元,共计15万元;2018年被再次认定为国高的南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市级奖补资金3万元,区级奖补资金10万元,共计13万元),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深圳市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为市级奖补资金,由南山区代发)

  (一)奖补金额:对2018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财政奖励;对2018年度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财政奖励。

  (二)申报对象:获得2018年市科技创新委国高奖补资金立项的南山区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已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不再发放,已搬离南山区但未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仍由南山区发放。

  (三)申报时间:2019年7月23日9:00至8月31日18:00。(注:截至8月31日仍未申报并领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流程

  1、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依次点击“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选择对应的类别“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正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后等待审核。

  2、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审核通过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段内提交收款收据,递交至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办事大厅A1窗口。(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座3楼肯德基楼上)

  (五)注意事项

  1、2018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网上申报环节提交承诺函(按模板提交),未提供承诺函的企业按照重新认定企业的标准发放奖补资金。

  2、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并核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避免因信息填写不正确导致资金无法到账。

  3、申报网站技术问题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遇网站流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响应过慢或无法登录,可在非高峰时段进行操作。

  二、关于2018年度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南山区奖励资金)

  (一)奖励金额:对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二)申报对象:注册在南山区,且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申报时间: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16日18:00。

  (四)申报流程:

  1、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依次点击“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选择对应的类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正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后等待审核。

  2、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进展状态。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会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短信通知,请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被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单位将收到提交收款收据及相关材料的通知(系统邮件+短信通知)。

  4、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提交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我区将拨付相应资助经费。

  (注: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完成资金拨付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所需材料说明:

  1、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事业单位除外)(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不能装订)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并核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避免因信息填写不正确导致资金无法到账。

  2、申报网站技术问题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遇网站流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响应过慢或无法登录,可在非高峰时段进行操作。

  (七)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八)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1、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2、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3、未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26561905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山区)认定奖补企业名单.xlsx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工信规〔2019〕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力度,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8日

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殊载体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规划、认定、公告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小微企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低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入驻小微企业数占80%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创客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团队不低于30个,创业团队应由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创业基地内应规划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2%。

(四)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有关的研究、培训和顾问服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核心能力,能为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创意、创客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

(六)持续诚信合规经营。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基本空间和配套服务需求。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4项以上,并达到一定的服务水准: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政策信息、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供应链等信息、协同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政策解读与咨询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开展创业辅导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辅导服务5家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技术服务企业5家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不少于5场次,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市场营销服务企业5家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组织融资对接会,每年2次以上,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或年提供个性化投融资服务企业3家以上;为资金周转出现临时困难的入驻企业提供租金缓交、专项辅导、租金转股权等服务2家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开展管理咨询对接活动3场次以上或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3家以上。 

(八)产业共性服务。为企业提供与基地产业布局相关的产业共性服务项目。年服务活动3次以上或年个性化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可以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每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或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基地可以直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出申报,也可以经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四)基地专职人员社保清单以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和相关资质材料。

(五)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基地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相关合作协议。

(七)上一年度所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如通知、照片、总结等(按服务类型提供服务项目或活动清单并分类汇总)。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及政府资助的证书、批复文件。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扶持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享有如下政策扶持:

(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二)优先获得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奖励或补贴。

(三)优先承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主办的相关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或成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基地或企业帮扶基地。

(四)在园区拓展、服务基地建设、服务资源对接等方面获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应当切实加强对基地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主动了解基地企业困难和需求,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提交企业共性诉求情况,及时反映趋势性、突发性、苗头性问题,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需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以及第十一条要求的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示范基地称号。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分的。

(三)申报单位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依法注销的。

(四)有效期内被中小微企业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

(五)经主管部门检查、抽查或评测不合格的。

对首次获得示范基地称号、三年有效期内发生上述情况被取消称号的,如基地已获得相关奖励或补贴资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该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申请、评审、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申报、评审、示范基地称号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联合惩戒制度,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评审工作指南及扶持奖励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