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如下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四)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前款第二、三、四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7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5万元/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5.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七)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同一单位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以下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018年申请上述1、2、3目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目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支持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前款第一、二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六)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八)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九)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十)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支持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六)绿色建筑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辖区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建造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库,所有支持项目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三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五条第三项“众创空间配套”、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二项“科技活动支持”、第三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第四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第五项“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七项“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八项“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九项“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十项“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五项“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六条第三项“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第九条第五项“清洁生产支持”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和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