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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