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20年6月29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20〕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支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报。

  二、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详见附件1、2)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纸质件(一式五份)及电子档(刻录光盘,光盘标注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于2020年7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各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附件:

  1.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广东省众创空间申报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 郑泽淳 88102064)

附件下载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
广东省众创空间申报书.doc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了《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对《操作规程》做如下解读:

  一、《操作规程》依据是什么?

  答:2020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办发〔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提出从促进自主创新、发展产业主体、扶持内容原创、推动集聚发展、支持拓展市场、建设服务平台、加大金融支持、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予以扶持。围绕《实施意见》和《资助办法》提出的发展方向和任务目标,我局牵头制定本《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是将《实施意见》和《资助办法》确立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各资助计划条件、标准、审核方式等事项予以细化和具体化,是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依据。

  二、《操作规程》编制过程是什么?

  答:从2019年8月市政府审定通过《资助办法》开始,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着手起草《操作规程》。在全面总结过去几年来专项资金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相关部门规程起草经验,开展企业调研活动,深入研究当前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整体思考,从而形成了《操作规程》初稿。随后,征求了我市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和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开展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现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三、《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操作规程》共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依据、项目类别;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规定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标准”主要规定每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和评审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主要规定申报流程和受理审核方式;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主要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监管;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解释权和起止时间。

  四、《操作规程》的扶持类别有哪些?

  答:《操作规程》改变了以往各类资助计划单独制定操作规程的形式,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减少内容重复,也便于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政策。本规程包括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实施的共计22个扶持计划类别:原创研发资助、新型业态企业奖励、文创产品开发资助、“深圳文化企业100强”奖励、入驻园区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补贴、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特色文化街区(小镇)认定奖励、园区(基地)公共平台建设资助、优秀园区奖励、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国际文化创意孵化中心)资助、重大文化展览办展资助、参展资助、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配套奖励、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奖励、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资助、文化消费项目资助、文博会专项资助、优秀文博会分会场奖励、贷款贴息、保险费资助、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人才培训资助、专项研究资助。

  五、《操作规程》资助对象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报人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单位。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确定的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申报项目时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能向市其他部门进行多头申报。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项目的,还应具备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

  六、《操作规程》支持方式是事前还是事后?

  答:支持方式均为事后无偿资助或奖励。

  七、《操作规程》资金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支持方向的具体资金规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参照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每年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最终评审结果确定。

  八、《操作规程》涵盖《资助办法》全部资助项目类别吗?

  答:《资助办法》共规定了30余个扶持计划类别,其中22个扶持计划纳入本规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实施。其余部分扶持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九、违反申报承诺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其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已获取资金的企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退还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拒不退还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回。

  《操作规程》资助项目一览表

序号资助类别资助标准对应条款
1原创研发产业化项目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第六条
2新型业态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七条
3文创产品开发资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第八条
4“深圳文化企业100强”奖励最高100万第九条
5入驻园区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补贴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条
6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第十一条
7特色文特色文化街区(小镇)认定奖励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第十一条
8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第十二条
9优秀园区奖励优秀奖励50万元,良好奖励30万元第十三条
10中外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共建项目资助每年最高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四条
11文化产业展会参展资助不超过参展费用50%、最高30万元第十五条
12重大文化展览办展资助不超过组展费用50%、最高300万元第十六条
13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配套奖励重点企业奖励5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0万元第十七条
14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分档次最高奖励100万元。第十七条
15深圳市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十八条
16文化消费项目资助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第十九条
17文博会专项资助专项资助第二十条
18优秀文博会分会场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20万和10万元第二十一条
19贷款贴息不超过已付利息金额50%、最高200万元第二十二条
20保险费资助不超过已付保费50%、最高200万元第二十三条
21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不超过维权费用30%、最高50万元第二十四条
22文化产业人才培训资助不超过培训费用30%、最高50万元第二十五条
23文化产业专题研究资助一般性课题不超过20万元,重大课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六条

相关文档: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集通知】关于创新南山2020“创业之星”大赛之大数据与区块链行业大赛项目征集的通知

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办,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承办的创新南山2020“创业之星”大赛正式启动。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作为赛事合作单位,现向在大数据及区块链领域的创业团队或者企业征集大赛项目,同时欢迎深创联会员及合作机构推荐相关的优秀团队或企业报名,具体参赛要求见下图或扫描二维码了解详情。

  • 报名方式:

复制链接(https://www.wjx.top/m/81353808.aspx)或者扫描下图中二维码进行报名,申请表填写时参赛邀请码请填写“202”,以便深创联进行快速审核递交报名材料。

  • 项目征集截止时间:

2020年7月31日24:00

  • 咨询电话:

0755-86975026(深创联秘书处)

13671025296(大赛负责人赵老师)

  • 报名二维码:

具体参赛要求请查看下图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三)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涉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四)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企业,需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五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职责。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邀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科技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财务专家组成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六章 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五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三十二条 除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与运营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外,单个单位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条文的总资助额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804479.html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本措施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

  第四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平台类项目落户坪山,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二)对注册地在坪山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已明确,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符合深圳市市级认定标准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后,分别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及20万元、10万元的租金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年(每年30万)、省级2年(每年20万)、市级1年(15万)租金奖励,但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入孵的企业和团队不得申报坪山区其他有关房租资助政策;同时获得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三章 创新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坪山区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万元、6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支持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获得市创业和创客创业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机构),按人才层次给予创业资助。对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坪山区区委组织部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按该企业(机构)实缴资本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对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有资助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上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300万元。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度50%一次性给予配套资助,最高250万元。

  对上述团队项目落户坪山之日起36个月内自行实际投入的建设投入的50%(含装修、设备费等),一次性另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计划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400万元;上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企业为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根据营业收入的2%,每年给予资助,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成长资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坪山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获得上级发改部门产业化资助的,按照在坪山区首次形成销售后6个月内的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30%-90%的租金资助。租赁用房产权归私人所有的,资助基准按第三方租金市场评估价计算;租赁用房产权归区属国企或集体所有的,资助基准按国资部门确定的租金计算。落户坪山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具体资助标准按照附件《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对落户坪山并已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按照《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并按其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奖励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坪山区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资坪山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资助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服务创新奖励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重点领域专项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生物领域企业奖励

(一)对获批开展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1-2类)、生物制品(第1-5类)、中药(第1-6类),对其上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8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I、II、或III期)的化学药(第3-5类)、生物制品(第6-15类)、中药(第7-9类),按项目总投资的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300万元(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资助总额)、40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药品注册申请阶段的资助总额)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8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单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或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医疗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之后每新增1个国家GLP认证批件(试验项目不得重复)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本款奖励资助最高额度为500万元。鼓励具有国家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坪山区GMP、GSP、GAP、GCP、GLP、CRO、CMO、CSO、SMO、CD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对在全国同药品产品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九)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区产业化(取得生产批件或产生产值)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费、生物学评价费、临床试验费)的40%给予资助,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张、30万元/张。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额外给予100万元/张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坪山区生物企业(机构)向危废处理机构购买的危废处理服务给予资助,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每吨处置费用500元资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奖励

  (一)对上年度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每入选一个车型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获得深圳市动力蓄电池回收资助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利用我区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坪山区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市场准入认证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美国UL、美国FDA、美国DOT/FMVSS、欧盟cGMP、欧盟CE、欧盟EU/ECE、欧盟ENEC、德国TUV、荷兰KEMA、日本JET、日本PMDA、日本PSE、韩国KC、英国MCS、WHO、国家金太阳、CCC、CQC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获得美国CAP认证、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章 协同创新支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第二十七条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第八章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资助额度分别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的,按照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活动最高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二)对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申报主体参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国内单项资助最高3万元,国外单项资助最高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0万元,其他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各级创新平台,在坪山发起设立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坪山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机构,在坪山区新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三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对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3万元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批示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第三十三条 科技获奖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800万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均分别给予500万、4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个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作为国家、省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资助金额下浮50%,同一项目获得上述多个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在坪山区工作或学习或具有坪山区户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鼓励我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按照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50%且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补贴。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级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三)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资助。

  (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非产业类单位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一)对在坪山区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年度资助总额最高80万元,三甲医院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他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章 重大平台项目支持计划

  第四十条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重点引进项目,按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金额和周期,给予后续滚动支持。

  (二)对符合坪山区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他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深坪府〔2017〕15号)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除用房租金资助外,已获得2019年及以前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年度资助的项目,按照2019年及以前年度资助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应获资助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第八条以现行坪山区区委组织部政策为资助依据,该政策如有变动,本措施第八条自动废止,同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措施第八条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坪府规〔2018〕17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坪发〔2017〕6号)、《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析

  1.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3.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5.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6.CRO: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7.CMO:医药生产外包服务

  8.CSO:医药销售外包服务

  9.SMO:现场管理组织

  10.CDMO:合同研发生产服务

  11.UL:美国保险商试验所认证

  12.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

  13.DOT/FMVSS:美国交通部认证

  14.cGMP:欧盟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

  15.CE:欧盟统一安全认证

  16.EU/ECE:欧盟/欧洲经济委员会认证

  17.ENEC:欧盟标准电气认证

  18.TUV:德国元器件安全认证

  19.KEMA:荷兰电器安全认证

  20.JET:日本电气用品实验室认证

  21.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22.PSE:日本强制性安全认证

  23.KC:韩国电子电气用品安全认证

  24.MCS:英国微型发电产品认证

  25.WHO:世界卫生组织认证

  26.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27.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

  28.CAP:美国病理学会医学实验室认证

  29.BGMP:巴西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0.KGMP:韩国良好生产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深创联受邀参与建行“创业者港湾” 媒体见面会

2020年6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主办的“创业者港湾”媒体见面会在深圳市科兴科学园举行。建行邀请新华网、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等媒体,就建行支持科技创新和打造综合孵化生态进行交流。受建行深圳市分行科创支行(科创企业经营中心)的邀请,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博士出席并讲话。出席该会议还有坪山引导基金及东方富海等合作机构,以及“创业者港湾”的客户代表——芯启航、易视智瞳、小库科技、北斗智能等高科技企业。四家企业的创始人分别是致力于制造业升级的实干企业家、深港两地跨境交流的技术性人才、学有所成回国创业的青年创业者以及实践产学研一体化的高校师生等四类“创业者港湾”支持的人才,他们分别讲述了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港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对“创业者港湾”模式给予了高度肯定。

“创业者港湾”是建设银行与政府部门、知名创投、核心企业、科研院校、孵化机构等平台合作,以金融为基,服务中小科创企业的“平台中的平台”。“创业者港湾”通过创新投贷联动机制,为中小科创企业提供全景式、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的资金支持,并依托建行大学愚公学院为其提供免费教育,打造“金融+科技+产业+教育”的线下、线上科技创新综合孵化生态。建设银行是第一家与深圳市政府对接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金融机构,“创业者港湾”品牌也是金融系统助力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探索。“创业者港湾”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启动,作为国有大行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有力探索,截至2020年6月,已有1000余家企业进入“港湾”,累计发放贷款100余亿元。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博士作为深圳建设银行的社会团体合作代表发言。在会议上,张良杰会长就自身经历、联合会运营状况以及会员的类型作了详细介绍,并表示深创联的会员是来自创业创新领域,联合会在其中起到了连接器的作用,这种连接器为成熟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助力企业创新转型,加速产品落地,这种资源连接整合的服务与建设银行“创业者港湾”产品理念十分契合,期望未来与建行在创业创新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最后参会人员就媒体记者的问题作出深度讨论及回答,主要涉及中美贸易战及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下,“创业者港湾”项目作出的一些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取得优良的效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创业资助项目

  第五条 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 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五年;

  (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两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市赛并获奖;

  (二)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企业,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当年比赛截止报名日期之后,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至少一名核心成员应当是该企业股东;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作为企业股东的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与其他参赛项目人员之间就申请资助达成一致。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参加大赛相关的获奖证书、资助文件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社保清单(12个月);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参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为注册企业股东的股东名册等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与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将申报项目分发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名单按当年资助比例推荐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现场核查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资助:

  (一)单个参赛企业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省赛获奖且获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省资助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 50%。

  (二)单个参赛团队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组织单位;

  (二)创客交流活动具备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参加人数100人以上;

  (三)活动应当是一年内在深圳举办,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活动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还需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交流活动予以事后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活动经费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宣传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劳务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以奖励补助、事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对于创客交流活动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并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若申请单位是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坪山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机构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操作细则

  第六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

  2.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12个月内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

  3.计息基数不超过首年度资助额,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事前资助项目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事前资助项目遴选结果的公示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

  5.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6.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还息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科技信贷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金融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支付凭证、贷款进账单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且入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7.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明细表;

  8.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4.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

  6.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实际支付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明细表;

  8.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等;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

  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信贷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银行机构提交补偿项目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放款或授信依据复印件;

  4.担保机构提交补偿项目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5.风险补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复印件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6.银行补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补偿凭证复印件;

  7.补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8.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

  (一)政策内容

  1.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第一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2008〕190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4.申请第二项资助需满足条件: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包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

  (四)所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科技保险保费支持)》(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一)政策内容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实际赔付。

  2.保险机构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保险支持计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汇总情况、核实情况相关材料;

  5.保险单、保费支付记录复印件;

  6.出险机构理赔相关材料复印件;

  7.保险机构提供承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一)政策内容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并投放在坪山区使用;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3.按期还清利息。

  (四)申请资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股东实缴凭证)、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6.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7.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包括利息单、发票);

  8.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一)政策内容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6号)

  2.《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9〕4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发放贷款、担保的投贷保租联动机构(机构的注册地、纳税地、经营地不限于坪山区)。

  2.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在申报系统填写);

  2.各机构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租联动合作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

  4.投贷保租联动机构与企业共同签署的融资说明文件;

  5.投资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款项进账单等复印件;

  6.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或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

  7.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获得资助或奖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须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至少连续三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二)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件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措施》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上级部门有新的要求,遵从其要求。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操作细则各类支持计划监督和检查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

  相关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611986.html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三)《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四)《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参照提纲撰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技术中心扶持项目投入经费明细表(系统上传Excel表格,纸质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3.业务咨询电话:25103306、25110539、25979670;

4.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资金。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6-08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项目。

  1.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支持基于鲲鹏等国产信息技术路线的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领域,以及CAD、CAE、EDA等工业软件领域。

  2.互联网:重点支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等领域(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5.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6.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1.公共服务:支持申报单位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高端展会: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有关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数字经济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类别,在线填报申请书(申报网址: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3001),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在申请书侧面打印申报单位名称)。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整(工作日)

  (三)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深圳市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3.深圳市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附件1-3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