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我委印发《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

  第七条 博士启动项目面向本市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申请博士启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2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在站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实际工作期间涵盖项目执行期;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者(包括青年学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或者博士启动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本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优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骨干。

  申请优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学者)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或者优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九条 杰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申请杰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获得者(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除外),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除外)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市杰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择优举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优青项目、杰青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以下方面: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成就,以及其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考察或者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分类确定资助金额。博士启动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优青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杰青项目资助最高400万元。资助金额和数量每年视财政资金安排和人才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资助计划发布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拨付期数、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博士启动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优青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则,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杰青项目实施满2年、优青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涉及中期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展、成员到岗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并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认定为无效的,视为终止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视为终止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书面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形成处理决定后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新调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新调入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且主动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信访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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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本标准。

  涉及审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理R字签证的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发权限的通知》(国科办字﹝2020﹞68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提名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著名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

  3.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性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见成就标准说明3)。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友谊勋章”、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6.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科教类国际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4)主席或者副主席、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委员、会员、理事的。

  7.各国国立研究所或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8.各国政府、港澳地区特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者主要成员。

  9.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1.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者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者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1.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22.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3)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者在本市注册、冠“深圳”队名且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或顶尖国际联赛的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在境外年度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美金的外国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10.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总部企业推荐的存在中长期科研合作或者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国专家。

  四、属于创新创业人才的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者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4.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决赛、行业决赛或者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五、属于优秀青年人才的

  1.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或者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毕业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知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24)博士。

  六、计点积分在85 分以上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规定的《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要求,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七、经市有关部门推荐的

  1.市人才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2.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优惠政策认定,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投资管理专才、金融科技专才、人工智能(AI)工程师、电子材料专才、国际贸易及商务运营专才、科技创新高管。

  本标准自2021年4月6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 成就认定标准说明

  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成就认定标准说明.pdf
附件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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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修订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报省财政厅、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执行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为港澳青年和专业人才在罗湖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更多机遇和便利条件,推动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和专业人才,促进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发展提供新动能,打造深港社会协同发展试验区,特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2)18—45周岁之间;(3)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文件所称港澳专业人才,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2)获得金融、税务、建筑和规划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详见附件2:《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3)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本文件所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1)经罗湖区各职能部门认定;(2)以港澳青年(18—45周岁,港澳居民或获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人士)为主要服务对象。

  本文件所称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是指以罗湖、文锦渡、莲塘三大口岸为核心,南面以深圳河为界,北至深南东路、罗沙路、莲塘路,西抵红岭南路,东至莲塘口岸片区,占地面积约7.1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港澳青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分别给予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贴。(1)具备港澳全日制本科(含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2)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企业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且仍在岗。

  此项补贴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每年全区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第四条港澳专业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给予6万元一次性专业人才生活补贴。(1)获得金融、税务、建筑和规划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2)与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企业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且仍在岗。

  此项补贴每人仅可申请一次,每年全区补贴总额定量,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年计划。

  第五条对2021年1月1日后新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一年后入驻港澳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占比超过50%的,按首年场地租金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七条优化港澳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对在罗湖区依法连续纳税满2年的港澳专业人才,探索其子女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待遇。

  第八条为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工作的港澳专业人才提供体检优惠,享受优先预约就医、协助联系区内医疗专家等服务。

  第九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范围内符合罗湖区人才住房配租条件的企业,对于聘请港澳专业人才的统筹增加一定数量房源予以定向配租。

  第十条支持港澳居民参与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吸引港澳青年来内地就业。

  第十一条依托罗湖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年在港澳组织不少于2场人才招聘活动,提供罗湖辖区优质岗位。

  第十二条依托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1)开通商事办理“绿色通道”,对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企业,免费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经营便利服务;(2)为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请享受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受理“一窗式”办理服务。

  第十三条港澳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籍青年和专业人才参照适用本文件。

  第十五条符合本文件的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对骗取本文件补贴和配套服务的违法行为申报主体,我区将依法追回相关资金和配套服务,纳入诚信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

  第十七条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并视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变化予以评估修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操作指引(试行)

  2.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

  附件1

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双区驱动”战略,推进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建设,吸引港澳人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发展及配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下文简称《实施方案》),参照我区产业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实施方案》中各项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根据申请公告和流程安排,通过罗湖政府在线或者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专门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二)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待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审核。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四)审批。由主管部门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批;

  (五)公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罗湖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异议,由相应主管部门在18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给异议人,同时向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报备;

  (七)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主管部门发放补贴。

  第二条申请就业补贴的港澳青年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罗湖发展补贴申请表》;

  (二)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港澳高校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六)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七)被补贴人的个人(内地)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条申请就业生活补贴的港澳专业人才应当依法纳税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罗湖发展补贴申请表》;

  (二)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性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六)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七)被补贴人的个人(内地)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条申请双创基地建设补贴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或通过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专门服务窗口领取填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物业的产权或租赁证明资料;

  (六)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和租金支付证明;

  (七)入驻企业汇总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港澳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概况。

  第五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认定奖励申报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对申请之日前在罗湖区依法连续纳税满2年的港澳专业人才,提供相关材料由区教育局按照本市户籍居民类别计算学位积分,进行排位录取:

  (一)港澳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四)所在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第七条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范围内符合罗湖区人才住房配租条件的企业,对于聘请港澳专业人才的统筹增加一定房源予以定向配租,申请时由所在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港澳专业人才身份证复印件(港澳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港澳专业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就业期间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五)港澳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本市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六)符合《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七)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第八条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港澳居民参与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对于适合岗位可放宽至港澳人员,吸引港澳青年来内地就业。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局依托罗湖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年在港澳组织不少于2场人才招聘活动,提供罗湖辖区优质岗位,鼓励港澳青年来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就业。

  第十条依托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具体包括:

  (一)开通商事办理“绿色通道”,对在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注册成立的港澳企业,免费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经营便利服务;

  (二)为港澳青年、港澳专业人才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请享受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受理“一窗式”办理服务。

  第十一条港澳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此实施方案所需资金由相应职能部门作为预算申请和执行单位。其中,就业补贴和专业人才生活补贴、企业人才招聘由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双创基地建设补贴、双创基地认定奖励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平台服务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医疗、住房配套和事业单位招聘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本指引由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罗湖区促进港澳专业人才创业就业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试行)

  一、金融、税务类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职业风险管理师(PRM)

  英国特许保险协会高级会员(ACII)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

  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ACCA)

  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认证

  北美精算师

  英国精算师

  澳洲精算师

  国际及香港本地财务策划高级证书(ACIDWP)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

  注册私人财务管理师(CPWP)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金融市场专业文凭(PDFM)

  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HKCPA)

  香港注册税务师

  二、建筑、规划类

  已在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

  相关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注册专业规划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市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于近期发布(附件1),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顺利开展申报工作,促使政策激励效应惠及更多企业,现请贵单位发动符合资质的企业申报(产业目录见附件2)。同时,请相关产业主管单位协助推荐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的单位申报创新人才奖。

为便于工作开展,请于9月23日(星期三)前将单位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专此函达,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

2.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3.成员单位联系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2日(联系人:贺尧毅,联系方式:88123395、13926848047,邮箱:heyaoyi@hrss.sz.gov.cn)

附件1

深人社规〔2020〕1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1日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属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2)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人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2020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及获得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三、近5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报承诺书(可在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三)《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每位申报人各1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四)本单位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五)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证明文件1份(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注:所有申报材料仅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入“人才激励”,选择“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要求填报2020年度单位信息后,为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经汇总、确认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在系统进行提交申报。

(二)审核申报信息和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及申请人需配合业务审核部门补充或完善申报信息和材料,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确定奖励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四)发放奖励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方案,将奖励金划入获奖人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咨询电话:12333,0755-88123601,0755-88123258。

邮箱:szcxrcj@hrss.sz.gov.cn。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附件2

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实施办法规定的产业申报指南细化的产业目录产业目录主管单位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单位1.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创新委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1.深圳市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市交通运输局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1.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附件3

成员单位联系表

单  位联系人办公电话手  机邮  箱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18     来源:南山区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  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  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

  (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六)遴选奖励对南山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建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付产业园物业租金及运营服务、举办活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章  人才引进和举荐奖励计划

  第六条  设立南山伯乐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相关工作。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按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发放条件和标准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对同一单位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根据人才项目类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第八条  依托南山区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综合智力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其为辖区内企业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医疗器械、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输送落地在南山区内企业,并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培养基地奖励。每年度对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税后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发展奖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设站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对优秀实训基地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南山区海外人才驿站,创新海外人才归国、离岸创业服务模式。对驿站完善必要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开展人才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活动等,给予年度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领航人才”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  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在南山区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二十条  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区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区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5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30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  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等单位举办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列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公布的当年度竞赛计划的,给予举办或承办单位资助。

  (一)举办或承办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二)举办或承办区级二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参加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税后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资助的单位可不受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

  (二)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和团队项目、“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创业人才生活补贴项目、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企业除外)、南山伯乐奖项目(企业除外)、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单位、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金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有效推进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由运营企业筹集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以下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运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承担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筹集及运营管理职能的企业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指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从“城中村”住房、工业区存量宿舍和市场其他存量住房等渠道筹集的作为人才住房的项目。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五条 资金补贴按“一项目一审议”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资金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由租金补贴及其他补贴组成。

  第八条 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

  第九条 承租租金指经审定的筹集项目的租金。由运营企业委托本市3家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以3家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作为规模化租赁项目的承租租金上限。承租租金经运营企业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后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指挥部会议审定。

  第十条 出租租金指以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出具的租金评估价为基数,按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规定的比例,由承租人向运营企业缴纳的租金。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因未能及时供应,空置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严格控制房源空置率,对于超出项目总套数20%以上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6年。承租租金年递增率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确定。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租金、租期以及承租租金年递增率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按季度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住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运营企业反馈审核结果,运营企业确认无误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