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批复等文件(以下简称“立项合同文件”)约定研究内容和完成指标的事前类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合同文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四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签订立项合同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主要责任是:
(一)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严格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建立项目资助资金及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台账,落实项目预算中自筹经费,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备案)或撤销申请;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落实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内容的要点,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五)若出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的立项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报送截至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但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且执行期2年(含)以上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前后组织开展阶段评估,一般采用专家考评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对于其他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亦可组织开展阶段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阶段评估意见对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和其他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预算科目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执行进度被迫延迟的,可申请延期,一般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三)因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合理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技术指标调整的;
(四)设备费,人力资源费(包含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含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预算科目经费调整以及设备采购品目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发生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在执行期内发生的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第四章 撤销与终止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撤销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撤销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全部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该项目立项合同文件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四)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六)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受理申请但该项目名单公示期尚未届满的,取消立项或奖励。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合规性,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完成日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完成日期以批准文件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仅要求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提供);
(四)项目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五)立项合同文件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项目验收环节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作出结论。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龙华科创〔2019〕15号)执行。
(二)资助金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资助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三种情形:合格、不合格和结题。
(一)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验收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
1.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以下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三)因客观因素导致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立项合同文件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验收专家组评审认为合理属实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结题通知。
上级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在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合规的前提下,参照上级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论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并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维持“不合格”。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再次验收不合格通知,自再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内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整改后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解除相关限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等类型的,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整体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内部项目团队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制,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若项目结余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将结余专项资金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限及时申请验收,对于逾期不申请或不配合验收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公示30个自然日。在公示期内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常组织验收。公示期结束后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该项目验收申请并参照项目终止情形处理。
对于因上级部门未验收导致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先行提交验收申请,待后续资料齐全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需在公示日结束之前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延期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经服〔2014〕240号)同时废止。尚未验收完毕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