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批复等文件(以下简称“立项合同文件”)约定研究内容和完成指标的事前类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合同文件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四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签订立项合同文件;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五)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主要责任是:

  (一)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严格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建立项目资助资金及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台账,落实项目预算中自筹经费,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备案)或撤销申请;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落实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内容的要点,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过程管理和验收意见,分析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五)若出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的立项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报送截至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但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且执行期2年(含)以上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前后组织开展阶段评估,一般采用专家考评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对于其他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亦可组织开展阶段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阶段评估意见对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更;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和其他费用(包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预算科目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执行进度被迫延迟的,可申请延期,一般单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

  (三)因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合理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技术指标调整的;

  (四)设备费,人力资源费(包含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含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预算科目经费调整以及设备采购品目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发生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立项合同文件要求执行。立项合同文件在执行期内发生的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第四章  撤销与终止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撤销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撤销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全部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该项目立项合同文件不再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资金的;

  (四)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六)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资金追缴额度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受理申请但该项目名单公示期尚未届满的,取消立项或奖励。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合规性,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完成日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完成日期以批准文件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仅要求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提供);

  (四)项目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五)立项合同文件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项目验收环节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对项目验收作出结论。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参照《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深龙华科创〔2019〕15号)执行。

  (二)资助金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材料审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经审核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资助金额大于或等于30万元的项目适用于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三种情形:合格、不合格和结题。

  (一)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验收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

  1.经验收专家组评分在80分以下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三)因客观因素导致立项合同文件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立项合同文件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验收专家组评审认为合理属实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结题通知。

  上级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在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合规的前提下,参照上级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论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验收不合格通知并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验收结论维持“不合格”。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再次验收不合格通知,自再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三年内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新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受限之前已经提交申请的项目按照流程继续正常审核和拨付;整改后合格的,区科技主管部门解除相关限制。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等类型的,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整体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若验收不合格项目以单位内部项目团队申请和执行的,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制,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制。

  第二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若项目结余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将结余专项资金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限及时申请验收,对于逾期不申请或不配合验收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公示30个自然日。在公示期内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常组织验收。公示期结束后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该项目验收申请并参照项目终止情形处理。

  对于因上级部门未验收导致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先行提交验收申请,待后续资料齐全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需在公示日结束之前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材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延期组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经服〔2014〕240号)同时废止。尚未验收完毕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要素资源在龙华集聚,加速打造区块链产业发展生态,根据国家、省、市助力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申请本措施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的,须同时达到如下五项条件:

  (一)业务方向主要以区块链技术或产业为主的,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

  (二)已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并形成了区块链相关产品、平台或项目。

  (三)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技术成员不少于3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的研发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拥有区块链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核心技术。

  此外,如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且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我区区块链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落户奖励】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区块链企业,经认定后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的4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条【成长奖励】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新获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区块链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区块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平台奖励】 对新获批省级以上认定的具有检测、存储等功能的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且对上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新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八条【应用奖励】 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加快场景应用示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鼓励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应用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

  第九条【技术奖励】 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列入前3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5万元、2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区块链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取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购买区块链专利技术并签订合同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基金支持】 鼓励区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区基金管理办法出资在龙华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支持】 区块链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额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补贴,期限3年,每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十二条【物业支持】 在我区无自有用地及用房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租用区属产业用房且自用的,租金优惠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尚未制定租金优惠标准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租用其他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达2000元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交流支持】 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60万元,全年最高120万元。对承办国家级以下交流会议的,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四条【人才支持】 区块链企业人才纳入区人才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区人才补贴、住房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老师差旅费、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第二条相关承诺的,一经发现,将由主管部门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再次申请,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营业收入,以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本措施所称的经济贡献是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本措施所称的区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本措施所称的境内主要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本措施所称的技术成员是指从事区块链架构设计、底层技术、系统应用、系统测试、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符合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获得的实际奖励金额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适当调整。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法规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深圳国家高新区的创新示范和战略引领作用,集聚整合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深圳国家高新区扩区方案》(深府函〔201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规划总面积17.78平方公里,包括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和观澜高新园片区。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由环观南路、观澜大道、观光路和九龙山合围而成;观澜高新园片区由梅观高速、机荷高速、环观南路、坂澜大道合围而成。

  第三条 扶持领域 本措施重点扶持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相关领域。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龙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园区且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社会团体(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五条 预算控制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预算范围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二章 创新型企业引进培育

  第六条 引进优质创新型企业 对新引进的龙华区外企业,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园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第七条 奖励优质供应商企业 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首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国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研发创新鼓励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对围绕集成电路、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方向展开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0%,分阶段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 鼓励运用AI、5G、区块链等技术拓展新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核心研发团队 对本措施第八条至第九条的两类项目,给予项目核心研发团队5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心研发团队所在的企业基于本条款所获得的资助、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开展业务 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 对购买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且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加大中试环节扶持】 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的项目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 对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在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企业给予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 降低员工租房成本 支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对租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经备案宿舍的园区内企业,按照其在园区内实际为员工租赁宿舍面积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配套空间拓展 鼓励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改造现有空间,提供面向园区的文化娱乐及餐饮服务,改造方案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改造费用的50%,给予每家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完善商务配套服务 对在观澜高新园片区内新建的银行网点、高端连锁酒店、连锁餐饮门店,并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场所的,经备案,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政策期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就高不重复”原则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措施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不重复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数量限制 本措施采用评审制的政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奖励,单项政策每年奖励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十三条 时间期限 本措施所指的上一年度为申报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近三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三年内。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获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连续资助的企业后续年度按本申报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作用,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七条(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第二十条第(一)项(软科学资助)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区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预算,按照统一比例(最高为企业上年度研发加计扣除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资助。

  对近2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认证种类清单在操作规程中另行明确)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一)国家、省市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上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其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得龙华区500万元人才团队配套资助的,5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人才创新创业资助

  1、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700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的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2、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

  3、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本条第(一)款中团队创办的单位,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本条第(二)款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对本条第(二)款中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第十条 研发机构资助。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的50%、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租金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房租资助。

  (二)对龙华区认定的区重点研发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最长5年资助:

  1、对区重点研发机构A类、区重点研发机构B类、区重点研发机构C类,分别给予启动经费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资助;从启动经费拨付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分别给予A、B、C三类区重点研发机构600万元、400万、200万的运营经费资助。本条中的启动经费、运营经费可用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每家单位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3、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的50%,分别给予A、B、C三类研发机构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

  4、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资助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或者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者创新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者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公共服务的协同创新平台,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按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开展技术攻关等产业协同创新活动,对取得技术领先成果并与3家以上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项目服务收入的2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资助。

  (一)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单位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

  (二)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200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100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50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广东省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三)对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每年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项资助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级其他配套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资助。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资助。

  (一)对“诺奖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研究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经论证对龙华区产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给予如下扶持:

  1、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深圳市级资助金额2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30%、不超过1.5亿元的配套资助。

  2、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海外创新中心”,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等三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20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0、80、6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60、5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2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资助。

  给予参展单位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资助。

  (一)软科学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0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资助。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七章 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建高水平孵化载体。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申请项目的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前5年内。

  第二十二条 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

  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外,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入驻单位发展。

  (一)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2018年12月26日后的房租,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年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二)对2018年12月26日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经费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软件园、加速器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如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入驻同一孵化载体类别的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3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发展。

  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为孵化载体认定范围的港澳团队或企业,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资助100%的补贴,单个港澳团队、港澳企业每年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20万,资助期限最长2年。

  第二十八条 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立项,资金审批权限按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九条 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配套资助项目各预算科目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但人力资源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套资助资金的50%。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对上年度投入进行事后资助的项目,在计算上年度投入时均应扣除上年度获得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额。

  第三十六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资助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原《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金融机构扩张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金融机构扩张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多次增资可重复申请,但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量仍处于同一档内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龙华区的,按并购交易额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30亿元、3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的金融机构需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认定标准。

(四)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符合金融机构扩张奖励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并购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并购对象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

(六)申请金融机构总部增资奖励的需提供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奖励的需提供并购机构出具的并购方案、并购交易合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专项审计: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七)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金融机构符合本奖励条件后2年内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于因实缴注册资本增加而获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得减资,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落户后由区政府参与增资的金融机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剔除区政府的出资额。

(三)获得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四)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操作规程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600万元,所购房屋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符合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类行业协会、其他金融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0%、最高500万元给予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购置办公用房;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在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龙华区租赁办公用房,在奖励申请时间内有搬迁办公地址的可累计计算合同期限。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购房合同和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金融机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银行流水。

(七)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申明书(若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辖区内管理企业须列明委托管理企业收款及提供账户明细,若基金公司为自行管理须列明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八)已获得市级相关政策支持的,需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九)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金融机构符合本奖励条件后2年内可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落户区产业用房内的金融机构,已享受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不可申请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

(三)获得本条租赁办公用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租赁办公用房政策支持的,需补充提供市级奖励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市、区房租支持合计金额超过房租实际合同金额的部分申请人需自愿向区金融主管部门退回。

(四)获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获得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五)享受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六)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2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1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100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2016年5月17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

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2016年5月16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追溯至2016年5月17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需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验资报告,成立不足一个年度的需提交申报前一个月度末的验资报告。

(七)其他材料:

1.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另外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银行流水、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型的公司章程)、托管证明等可以证明其规模的证明材料以及申明书(若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辖区内管理企业须列明委托管理企业收款及提供账户明细,若基金公司为自行管理须列明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3.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辅助证明其业务经营资质的相关材料。

4.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需提供会员单位入会证明文件复印件、最近一个年度会员大会签到表。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专项审计:区金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七)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已获得龙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本条奖励申请不予受理。

(三)获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其中获得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享受我区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四)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项目-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雷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2018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

  “百十五”企业资助类

  三、资助标准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年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或产值(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250万元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熊先生,电话:23336010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4室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