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深港合作,拓宽前海人才住房服务范围,促进职住平衡,我局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6〕213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深港合作,促进职住平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符合前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人才,以及为前海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人才进行配租。

  前海人才住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是前海人才住房的主管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前海人才住房的建设活动和供应计划;

  (二)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租金定价、资金收支安排;

  (三)负责制定申请单位的遴选条件、排位规则及申请房源的上限;

  (四)负责制定专业人才遴选条件;

  (五)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管理的其他活动。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委托前海管理局局属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请、初审、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人才住房台账等。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成立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分管住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前海管理局产业促进、保税港管理、金融创新、香港事务、发展财务、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组织人事、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审定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管理事项。

  总部企业、港资企业或者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应当经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前海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出让的,纳入土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

  (一)第三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照协议规定移交给前海管理局的配建住房。

  (二)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建设、购买、租赁或者委托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建设的住房。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筹集与建设前海人才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出租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前海管理局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移交给前海管理局的建筑面积、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竞得者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申请及配租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的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人才政策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房源信息、配租政策等信息应当在前海官方网站和全市公共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在公布后组织实施。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综合考虑筹建成本、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深圳市相关规定,并在前海官方网站公布后实施。

  第十一条  前海人才住房分为深港合作住房、产业扶持住房和公共服务住房。

  各类人才住房申请单位的分类标准和申报资格,由配租方案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港合作住房,是指配租给在前海注册或者实际经营的港资企业的人才住房。

  申请配租深港合作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二)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住房,是指配租给在前海注册或者实际经营,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要求的非港资企业的人才住房。

  申请配租产业扶持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二)无行贿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住房,是指配租给为前海产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全职工作。

  (二)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者属于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认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含军队用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人才住房,申请通过并承租人才住房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条件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也可以自愿选择前海人才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港籍人才、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十六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配租申请主体原则上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申请承租前海人才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所在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向受托单位提交申请,并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受托单位统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所有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审核。受托单位将已经受理的申请人材料初审后报送前海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公示公告。前海管理局应当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前海管理局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配租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配租住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前海人才住房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

  续租期满后,承租单位继续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可以根据该年度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再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章  管理及退出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配租后,承租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将住房分配给申请人,并在分配住房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受托单位备案;人才住房逾期未分配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承租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住房进行日常监管,在承租期内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变更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承租人信息变更的,承租单位应当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受托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退租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受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单位或者承租人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由承租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续租申请的办理参照首次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一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只能承租一套人才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因结婚、住房政策等原因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并在3个月内向原承租单位申请退租其余住房;承租人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出前海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条  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做好对前海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

  (一)对人才住房进行统筹运营、分类管理,制订日常运营管理方案,由前海管理局审定后实施。

  (二)拟订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请表、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报前海管理局批准后另行公布。

  (三)及时统计空置房源信息,并报送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更新人才住房信息。

  (四)负责办理承租人信息备案,并将承租人信息上报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承租单位的配租情况及承租人入住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上报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单位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一)因企业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空置的。

  (三)累计两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

  (五)改变前海人才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九)其他应当退租而未退租的,或者退租后逾期未腾退住房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四条  前海人才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国库,前海管理局参照市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前海人才住房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前海廉政监督局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前海管理局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承租单位或者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或者存在隐瞒、虚报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港籍人才,是指与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香港永久居民。

  本办法所称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经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本办法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前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6〕213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前海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 号),特制定《<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率先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前海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若干措施》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原则】前款所称扶持奖励资金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下设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条件核准、部门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对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给予资助。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和就业

  第四条【设奖学金】前海企事业单位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设立奖助学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当年用于高校奖助学金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一)与港澳高校合作设立奖助学金,并冠名“前海深港合作区—XX(单位名称)奖(助)学金”;

  (二)设立高校奖助学金方案获得前海管理局认可;

  (三)为获得奖助学金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或就业机会。

  该项资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超过3年。

  第五条【实习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主办)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人才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获得资助。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期至少1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就业资助】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分别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一)具备全日制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前海企事业单位每招用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资助。

  第七条【专业人士】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八条【人才奖励】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就业期间,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人选,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资助分5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第九条【创业启动】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二)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四)获得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前海创业园区6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上述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创业成本】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资助企业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3年;

  (二)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按科技创新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科技券计划资助,按科技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同时符合上述(二)、(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两项总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培育企业】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累计获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0%,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港币600万元以上,按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资助金额(按申报受理之日港币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港澳青年创办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产生的坏账获得市财政给予的风险补偿金后,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叠加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一次性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的决赛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综合奖奖金;

  (二)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含国际赛)行业决赛或总决赛奖金;

  (三)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赛(预选赛)决赛奖金。

  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两项以上比赛获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奖金较高的一项。同一企业在新一年度更高级别比赛获奖,可按上述标准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融资成本】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资助标准为按单个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完善港澳青年发展平台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主营业务属前海重点发展专业服务业(见附件3)领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资助:

  (一)聘用5名以上具有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专业人士;

  (二)与所聘用的港澳青年专业人士均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该专业人士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第十九条【科创载体】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在前海承接下列科创平台项目的组建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国家级科创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省、部级科创平台(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级科创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孵化启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二)在前海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5%;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0%;加速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0%);

  (三)具备专职运营人员(其中众创空间不少于3人;孵化器不少于5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毕业制度、考核标准和服务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60万元、孵化器80万元、加速器100万元开办资助。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运营资助(资助费用为孵化载体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人力资源支出等孵化载体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对同一孵化载体资助不超过3年:

  (一)截至申报日,孵化载体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二)具备完善的软硬件公共服务体系或平台;

  (二)在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育才基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40万元、25万元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港澳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创业大赛】前海管理局举办前海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大赛划分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两类比赛,设立大赛奖金,包括分赛区奖、决赛奖和单项奖。

  分赛区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其中分赛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15万元、银奖每名10万元,铜奖每名5万元。

  决赛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优胜奖若干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30万元、银奖每名20万元,铜奖每名10万元、优胜奖每名5万元;

  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名。

  单个分赛区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项奖对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决赛奖奖金按比赛结束、在前海设立企业两个阶段平均拨付。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前海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在前海举办经前海管理局认可的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作品展览会、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文化交流等各类具有影响力的港澳青年活动,可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港澳参与度等情况申请相应资助:

  (一)与前海管理局(或局属一级企业)共同举办,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独立举办,其中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独立举办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全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强化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租房资助】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1.5万元、硕士2.5万元、博士3万元租房资助:

  (一)具备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企业或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含军队用房)。

  第二十七条【交通资助】港澳青年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机构并实际运营,按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每年3600元交通资助,对同一个体资助不超过2年。

第六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理程序】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包括个人类和单位类(以下简称申请资助对象),均须通过所在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资助申请。填写《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资助对象各项条件进行自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材料受理。所在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向前海管理局E站通窗口递交材料。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三)材料审核。前海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四)社会公示。经前海管理局核准符合资助条件的港澳青年个人或单位,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异议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资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前海管理局发放资助。

  第二十九条【基本材料】申请享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三)上年度单位或个人完税证明;

  (四)接收资助的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个人材料】申请个人类资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所在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二)与申报资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资助的,还须提供个人工作职责和工作情况说明及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单位材料】申请单位类资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单、验资报告;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材料之日前三个月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信息信用单;

  (四)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与申报资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六)申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还须提供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七)申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须提供法人代表、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股权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十二条【办理时限】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前海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个人类和单位类资助在每季度末发放。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主体义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诺5年内不将工作关系、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前海。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不得资助情形】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的资助:

  (一)申请享受资助的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请享受资助的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三年内,申请享受资助的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的;

  (四)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享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可以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

  (一)享受资助的个人工作关系迁离前海企事业单位;

  (二)享受资助的单位注册地址迁出前海;

  (三)享受资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或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告知;

  (四)资助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五)发生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资金评估】前海管理局对资助成效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资金评估调查一次,广泛听取用人单位、社会公众和港澳青年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前海管理局负责开发建设前海港澳青年服务信息系统,围绕港澳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开展人才信息采集和归档,人才供需发布、创新创业服务及相关业务受理、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效率跟踪等工作,为前海各类单位、服务机构及港澳青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象定义】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毕业的内地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前海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含深港、深澳青年合办企业),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截止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是指港澳地区的高校(见附件1)、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港澳地区的高校(见附件1)、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政策叠加】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符合实施细则两项以上资助条件的申请主体,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施细则与前海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政策参照】在前海发展的台湾籍及海外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数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中央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细则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二)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其他支持对象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个人:

  (一)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二)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一般支持对象所在的机构、第五条其他支持对象的代扣代缴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第八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申    请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以所在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为主体,按年度统一提出人才引导资金申请。

  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且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或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本扶持资金;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但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为申报单位,代为提出申请。新单位拒绝或无意提出申请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每次集中受理应至少提前20个自然日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进行预告,集中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集中受理完成后,前海管理局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和申请人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机关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

  (六)申报单位购房、租房合同(依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时提供)。

  (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特殊非法人机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及港资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按类型提供)。

  (八)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之规定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仍在该单位任职;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的,原单位自递交申请后至公示结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我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扶持。港资全资企业递交申请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含)以上;递交申请后,因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5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5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受理、核准与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单位申报材料,以单位名义(可直接提出申请的个人除外)将全部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应该对全部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认定。前海管理局对照本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认定。

  (三)公示。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申报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将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统一拨付到申报单位账户,由申报单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给资金扶持计划中列明的人员。 

  第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实施留痕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由前海管理局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是指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在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不同企业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本细则所称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细则所称港资相对控股是指港资持股30%以上且为单一第一大股东;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符合深圳市金融办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本细则第四条所要求的纳税标准,如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直接受同一方控股的公司均在前海成立的,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金额可合并计算,可按平均值计算其适用的纳税标准(公司合并家数不得超过3家);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港资控股企业和港资全资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申请时,申报单位设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股东为法人的,申请时该法人应在香港设立3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

  本细则第五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称负有主要责任的是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不低于”“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中央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细则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二)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其他支持对象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个人:

  (一)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二)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一般支持对象所在的机构、第五条其他支持对象的代扣代缴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1201018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第八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以所在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为主体,按年度统一提出人才引导资金申请。

  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且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或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本挟持资金;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但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为申报单位,代为提出申请。新单位拒绝或无意提出申请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每次集中受理应至少提前20个自然日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进行预告,集中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集中受理完成后,前海管理局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和申请人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机关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

  (六)申报单位购房、租房合同(依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时提供);

  (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特殊非法人机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及港资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按类型提供);

  (八)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之规定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仍在该单位任职;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的,原单位自递交申请后至公示结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我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扶持。港资全资企业递交申请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含)以上;递交申请后,因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五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五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受理、核准与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单位申报材料,以单位名义(可直接提出申请的个人除外)将全部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应该对全部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认定。前海管理局对照本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认定。

  (三)公示。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申报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将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统一拨付到申报单位账户,由申报单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给资金挟持计划中列明的人员。

  第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实施留痕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挟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挟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由前海管理局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是指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在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不同企业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本细则所称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细则所称港资相对控股是指港资持股30%以上且为单一第一大股东;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符合深圳市金融办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本细则第四条所要求的纳税标准,如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直接受同一方控股的公司均在前海成立的,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金额可合并计算,可按平均值计算其适用的纳税标准(公司合并家数不得超过3家);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港资控股企业和港资全资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申请时,申报单位设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股东为法人的,申请时该法人应在香港设立3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

  本细则第五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称负有主要责任的是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不低于”、 “以上”、 “不超过”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简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前海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港澳青年发展搭建舞台,创造良好条件,率先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特制定《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和便利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措施》主要分为参访实习就业、创新创业、发展平台、生活保障、保障机制5个部分36条措施组成,着力构建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于扶持对象

  针对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在前海发展的台湾籍及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二)关于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突出鼓励港澳青年来前海参访、实习、就业,引导港澳青年通过前海了解内地。第二部分聚焦提高港澳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项目的成功率,在创业的各个阶段提供全周期支持。第三部分重点培育港澳青年的发展平台和载体,鼓励各类港澳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带动更多港澳青年来前海发展。第四部分加强对港澳青年的生活保障,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工作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在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五部分是政策文件实施的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健全服务体系并做好舆论引导。

  (三)关于政策实施

  《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内发布,细则明确了《若干措施》适用对象的申请条件、支持方式、资助标准、办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