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11月3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我市基础科学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发展,加快建设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根据我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把握全球科技创新新态势,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以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为抓手,以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突破口,聚集全球创新资源,着力在基础、前沿、源头研究领域爆发出重大科技成果,着力实现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着力在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上率先突破、做得更好,掌握创新主动权、发展主动权,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尖兵,努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支撑。

  到2022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国领先,部分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跻身全球中高端,成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地。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28%,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4.1%,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0%。

  到2025年,基本建成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居国际前列,高新技术产业整体迈向全球中高端,成为推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4.5%,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5.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2.4%。

  到2035年,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创意之都,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全球领先,高新技术产业引领全球发展,跻身世界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6.0%,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比重达10%,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7%。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建立目标型科研项目管理体系,发现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紧密结合超大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生物与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和医疗器械等技术领域,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出科学问题和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构建对标前沿、主动布局、联合决策、专业服务、持续支持的管理体系。

  1.建立战略咨询工作机制。依托战略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战略咨询,研判发展趋势,对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和重大基础研究课题提出咨询意见。

  2.建立政府与专家联合决策机制。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若干领域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政府部门和科技、产业、经济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编制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课题清单,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估实施效果。

  3.创新项目评审制度。优化项目评审,建立重大基础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主动遴选国内外高层次评审专家。实行“主审制”,科学制定项目筛选程序。建立专家遴选方法与评审信息公开、结果反馈公示、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4.推行项目专业化管理。组建或将现有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5.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后续科研和成果产业化。

  6.实行基础科研绩效分类评价。制定符合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标准,建立长周期评价、同行评价和效能评价差异化的评价机制。

  7.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引导更多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基础研究。联合国家部委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探索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研究任务新机制。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

  (二)扩大科研自主权,建立融合型科研组织体系,实现基础研究与技术研发协同突破。

  鼓励科研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不同科研组织特点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产、学、研、资、介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科技创新生态链。

  8.建立基础研究费正常增长机制。实施科研机构绩效分类评价,实行财政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科研经费、企业委托及转化收益相结合的经费管理制度。采取以事定费、事前资助、基金等多元化支持方式推进基础研究机构建设。

  9.下放基础研究立项权。赋予高等院校及科研人员科研选题权,将基础研究立项权下放至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一流学科。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下放标准,稳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卫生领域基础研究项目。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基础研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稳定支持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科研的重要依据。

  10.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联合研究、委托或联合建立实验室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合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机制。

  (三)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突破型实验室体系,解决科技基础资源制约。

  立足于补齐科技基础短板,推进未来网络试验设施、深圳国家基因库(二期)、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二期)建设,以全球视野、国际标准,科学谋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创新载体体系,形成布局完整、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创新载体发展体系。

  11.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以生命、材料、能源、空间和天文、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为重点,集中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争取引进高能同步辐射光源等具有稀缺性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适时筹备论证一批后备项目,形成梯次接续、有序推进的建设格局。

  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中心,探索“政府所有、委托运营、开放共享”的运营管理机制。到2022年,力争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12.加快布局高精尖实验室。优先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实验室落户深圳,积极布局组建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大科学时代科研规律的科学研究组织形式,高水平建设实施,提升基础源头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努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13.布局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强深圳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深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国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4.优化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标准、高质量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体系和认定管理办法。持续支持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科学实验室。

  制定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标准,对现有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对领跑型、并跑型重点实验室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对长期跟跑型重点实验室重新确定研究方向和任务,对老化僵化重点实验室予以撤、并、转调整。探索组建以学科为核心的创新载体集群,开展重大科学问题联合研究。

  (四)支持科技人员潜心基础研究,建立成长型激励体系,打造新时代一流创新人才。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以“培养人才”为核心的梯次型资助体系和评审机制,建立从博士(后)到优秀青年、杰出青年的人才成长若干周期支持机制,切实增强潜心基础研究的获得感,发现、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创新人才。

  15.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聚焦研究探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资助体系,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力争取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始创新成果,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16.设立深圳市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支持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与探索,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17.设立深圳市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18.设立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19.加强顶尖人才支持力度。围绕深圳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组建全球顶尖的科学家领衔成立非营利性法人科研实体或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推动在前沿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成果。

  20.加大基础研究奖励力度。增加深圳市自然科学奖励名额和奖金,对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重要创新性成就的团队及个人予以重奖。

  (五)扩大开放合作,建立政府间科技合作体系,配置全球顶尖创新资源。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基础科研开放合作,统筹运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增强我市集聚和配置全球基础研究资源的能力,提升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形成政府引导、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链接全球的丰富创新网络。

  21.升级“深港创新圈”计划。推进深港两地基础研究深度合作,允许香港公营科研机构直接申请深港创新圈项目,市财政资金可根据立项合同在香港开支。

  22.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计划。建立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国外知名大学、城市与国际科研组织的科技合作机制,分步拓展国际合作联合资助国别,支持在合作框架下实施重大基础研究联合攻关。

  23.支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按照“国际前沿、国家战略,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强化合作,区域协同”原则,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发起或深度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统筹协调。发挥市科技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集中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和开放合作,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突出原始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加大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力度。加大市区两级财政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基础科学研究。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诚信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基础科学研究投入回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研诚信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四)营造全社会崇尚科学热爱科学的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大力开展科学普及,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勇攀高峰的良好学术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福田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及深圳市和福田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区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显公益,促进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文体事业;

  (二)鼓励创新、注重品质,推动社会宣传文体事业协调发展;

  (三)公平开放、科学择优,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兼宣传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外事办、区财政局、区公共文体发展中心、区文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专项办”)设在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副部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组成。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包括方案评审组和预算评审组。方案评审组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方案评审会议。

  预算评审组由专项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组成,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核,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福田区文化议事会对重大项目是否立项,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前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核专项资金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三)审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额度;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的职责:

  (一)把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三)初审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并按年度向区有关部门提供绩效报告;

  (六)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和操作规程;

  (七)指导专项办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专项办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二)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承办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发布支持项目公示,分配支持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支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及项目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拟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考察、立项初审、组织方案评审及拟资助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

  专项办可以根据需要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如受理项目资料、参与项目评审前调查,提出项目方案优化建议,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应在专项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客观公正地履行所委托的工作职责,未经专项办或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督,通过公开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包括项目验收、社会调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年度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督;

  (二)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国库集中支付;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及有效监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由其业务指导的实行核准制的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二)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由本单位业务指导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的责任:

  (一)对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责任书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专项办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九)对于不具备完成以上工作资质的小型活动实施方,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项目资助与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其中,个人主体申报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文艺精品创作、出版。原则上受资助项目应在福田范围内举办。

  项目采购申报人条件参见《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出;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不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项目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七条 综合项目创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差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部门汇总。

  第二十条 专项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各类项目资助计划与项目采购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第二十二条 核准制适用于:

  (一)根据本办法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对象明确,适用依据、支持条件以及支持标准准确具体,无需评审即可确定支持额度的项目。

  (二)连续3年以上获得专项资金资助,且近两个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资助项目,申报下一年度资助时,在项目实施内容及申请金额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可适用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 核准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申请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办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立项审核;

  (三)业务指导单位审核:专项办将项目分别移交至相应业务指导单位,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及支持额度,向专项办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定:专项办汇总申请材料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意见后,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支持额度分别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六)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七)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核准制条件的申报项目适用评审制。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立项审核: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是否立项;

  (三)方案评审:立项通过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全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差额资助项目评分达到7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

  (四)预算审核:由专项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五)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对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进行复核;

  (六)领导小组审议:拟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批;

  (七)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专项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九)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项目采购的具体程序、要求、监管等内容另行按照《福田区公益文化活动采购配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需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专项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区专项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专项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专项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承办单位(个人)需提前2周向专项办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专项办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责任书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项目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专项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7个自然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因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或阶段报告),项目实施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按期填写并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按专项办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在项目完成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财务结算并填写提交《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专项办;专项办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承办单位(个人)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承办单位(个人)承担。

  项目承办单位(个人)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 30个自然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属于事后补贴性质的资助项目如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门票补贴”和“设立一次性资助”等项目外,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实施方应配合专项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和业务指导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项目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将失去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支持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项目申报、实施单位或个人,专项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受理机构、预算评审机构、绩效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文体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附件

  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资助经费支出指引

  一、劳务费资助标准

  (一)评审劳务费: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副高职称授课费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正高半天不超过2000,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拟定)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二、餐饮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三、住宿费资助标准

  (一)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

  (二)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四、交通费资助标准

  (一)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二)市内交通费: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五、媒体宣传费资助标准

  单个项目媒体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六、策划费资助标准

  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在企业承诺中明确约定对因企业违约而追回资金的责任,及拒不退还支持资金的违约责任。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五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激活发展新动力,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全面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优化产业空间配置

  第一条 加大产业用地供应力度。发挥产业空间优势,坚守产业用地红线,综合运用土地管理政策,加快推进已出让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加快推进“整村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但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确保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降低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属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加快产业载体建设。采用“市场配置、事后补贴”的方式,调动区属国企和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改造产业用房,为企业提供优质载体。

  第三条 提升原有空间产能配置。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及允许类的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给予租金资助和引进奖励。

  第四条 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盘活工业用地存量,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企业积极盘活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改造升级产业用房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改造资助。

  第二章 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第五条 鼓励重大项目落户。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坪山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

  第六条 培育骨干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亿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对年产值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对全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服务平台运营建设。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围绕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推动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水平高、产值贡献大的项目落地。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第三章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支持企业参评不同层级的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额度的技术改造和10亿元以上额度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企业建设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园区物业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展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

  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完善产业支撑结构

  第十五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企业通过信贷融资扩大规模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实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按代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担保机构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新兴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发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等新兴业态。支持在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一批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其他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坪山。对新落户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坪山区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或落户坪山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加快商贸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业配套,推进商务区块功能提升。对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营满一年后,根据营业面积大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于新开设的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中介机构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对产业类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优化企业服务。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施行政审批“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落实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制度,构建重点企业诉求快速解决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振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解释,涉及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的,若《坪山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专项产业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8年1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深坪府规〔2018〕9号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技信贷支持计划 

  第四条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保险支持计划 

  第七条 为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保险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第九条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平台 

  第十一条 搭建企业融资需求沟通机制与平台,通过组织开展科技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面对面交流等活动,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平台,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七章 申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措施各类支持计划申请、监督管理依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第(三十一)项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贷款贴息的执行利率以企业贷款时实际支付的利率为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印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十七条 本措施内不同支持事项企业可同时申请,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附件下载:附件: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原则 按照“一核三带一轴八组团”的产业布局,对辖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城市更新片区”)内的企业视情况予以引导、支持。对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本政策给予专项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不予支持;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理。

  第三条 资金管理 本政策涉及区财政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发布宣传、受理、公示公告、资金拨付。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支持资格认定和支持事项的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的城市更新片区由对应产业主管部门提请产业联席会议审定。申请重点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城市更新片区实地经营满一年,且商事注册地、税务征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

  (二)主营业务属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门类和行业分类。

  (三)前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较大。

  (四)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关系。

  支持对象分自用业主、自用租户和创新平台三类,自用业主指在片区拥有物业且用于其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自用租户指在片区内以租赁方式取得经营场地用于自身经营活动的企业,创新平台指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或加速器,且承诺平台内80%的企业随其一并搬迁。

  第五条 支持面积 支持面积按支持对象搬迁前两年在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活动使用面积的年度平均数计算。自用业主只计其自身经营使用部分,自用租户不计再出租的面积,创新平台按其实际出租给创新型企业面积计。

  第六条 事前备案 申请专项支持的企业,在搬迁前应向对应的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支持资格、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支持面积。

  第七条 搬迁支持 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后,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40元和80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装修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新经营场所装修的企业,待装修工程完工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00元、200元和30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10元、220元和330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20元、240元和360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只支持一次,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因搬迁涉及租用临时经营场所的,签订临时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入住后,按经核定的支持面积和支持标准每年给予过渡期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15元和20元。

  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18元和25元。

  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用业主、创新平台和自用租户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20元和30元。

  本项支持按年核定和拨付,企业先交租后申请支持,支持期从企业实际搬迁月起至本政策实施期结束止。

  第十条 过渡期租金支持的调整

  过渡期租金支持结合申请企业经营状况予以调整:

  高贡献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综合贡献重大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高成长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之一年增长率在10%至20%(含本数)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10%核定;20%以上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120%核定。

  经营欠佳企业:申请企业本年度在福田的GDP、综合贡献、R&D费用、进出口额四项指标中任两项年下降率达3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70%核定;任两项下降率达50%的,按过渡期租金支持基础标准的50%核定;综合贡献低于100万元的,暂停本年度申请资格,下一年度以上年度指标数为基数核定。

  同时符合高贡献和高成长条件的企业,调整系数按连乘计算。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上一年度研发投入(R&D)、进出口额全区排名前十的企业,其搬迁、装修和过渡期租金等支持可另行约定,具体按所在片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实际经营面积确定,其中装修支持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过渡期租金支持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0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十二条 罚则 接受资金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主动交还已收到的支持资金;不交还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支持资金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对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接受区其它产业政策中办公用房及租金支持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八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时尚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九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七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二条“国际化拓展支持”、第十四条“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十五条“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限制性条款 本试点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除外条款 本试点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 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R&D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企业及社会组织自行组织参加经备案认可的国内外重大交易展会的,经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且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第十四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各季度均实现正增长,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六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园建设支持”、第六条“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打造宝安智创高地、粤港澳湾区现代化产业核心,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宝安产业高质量发展、跨代发展,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实体经济产业生态,根据《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未来产业

  第一条 加强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保障。重点保障人工智能、石墨烯、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航空电子、卫星导航、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需求。对于重大项目,优先支持通过“招拍挂”、参与“工改工”、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等方式,获取产业用地。对于未获得产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优先安排产业用房。

  第二条 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作用。鼓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专项子基金,投向创新能力强、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对于获得该类子基金股权投资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按其获得子基金股权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条 加快孵化前沿技术领域突破性发展。从长远战略需求出发,抢抓更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力争在更多前沿领域实现“换道超车”“弯道超车”。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条 培育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提升先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巩固提升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对本区有支撑作用的制造行业,打造湾区高端制造和先进制造“宝安品牌”,做强宝安优势产业。

  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1000万元。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购置我区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

  第六条 推进技术改造倍增扩大工业投资。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500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设备信息实时采集、实时互通等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扩产增效、做大做强。对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保障优质制造业企业发展空间。优先保障我区优质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我区产值超过5亿元且增长率达到15%的纳统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12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业品牌。鼓励商贸企业创建品牌和连锁经营,对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深圳连锁经营50强”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四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升级。鼓励企业引进大型自动化分拣等先进物流装备,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能化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A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500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350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提升经济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纳入统计。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构建辖区质量发展新优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本区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经济领域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行业会议。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万元。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26万元补贴;100人以上的,给予35万元补贴。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实施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

  本实施办法对企业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股权投资奖励、荣誉认定类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补贴条款,农业企业,成立五年内的初创型企业,新引进未满一年的企业除外。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实施办法一项扶持措施,第二章规定的措施除外。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