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驱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集聚的深圳东部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指导、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技信贷支持计划 

  第四条 建立政府对企业资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联动机制,鼓励银行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程序遴选出的事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主体资助期内首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70%的资助,同一项目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根据其信用贷款额、信用担保额或贷款、担保风险敞口额的5%给予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同一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7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和贷款的担保费、评估费和利息总额的7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时,按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的50%给予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每年度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保险支持计划 

  第七条 为科技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一)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投保企业4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二)鼓励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给予投保企业20%的保费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保险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对为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当保险发生实际赔付时,给予保险机构实际赔付额50%的风险补偿,同一保险公司每年度风险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融资租赁支持计划 

  第九条 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生产设备、仪器等发生的租赁利息,给予融资租赁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每年对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按其对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同一投贷保租联动团队每年度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 搭建线上线下科技金融平台 

  第十一条 搭建企业融资需求沟通机制与平台,通过组织开展科技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面对面交流等活动,组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线上线下平台,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七章 申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措施各类支持计划申请、监督管理依照《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第(三十一)项要求,采用融资贴息方式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贷款贴息的执行利率以企业贷款时实际支付的利率为准。

  第十六条 区政府印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十七条 本措施内不同支持事项企业可同时申请,同一事项符合我区其他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由坪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附件下载:附件: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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