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为加大引进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深工作力度,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要求,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本标准。
涉及审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办理R字签证的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根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发权限的通知》(国科办字﹝2020﹞68号)等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认定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者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为准)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提名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著名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
3.中国科学院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性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外国国家科学院或者工程院院士(见成就标准说明3)。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5.“友谊勋章”、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6.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科教类国际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4)主席或者副主席、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委员、会员、理事的。
7.各国国立研究所或者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8.各国政府、港澳地区特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者主要成员。
9.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11.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2.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者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3.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8)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4.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9)。
15.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10)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6.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1)或者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2)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7.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7)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8.奥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8)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者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19.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9)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20.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1.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22.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者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中国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由发展改革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工信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门认定)、重点企业研究院(由科技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者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2)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3)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者在本市注册、冠“深圳”队名且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或顶尖国际联赛的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者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在境外年度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美金的外国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深圳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10.由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总部企业推荐的存在中长期科研合作或者教学合作关系的外国专家。
四、属于创新创业人才的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者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4.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决赛、行业决赛或者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五、属于优秀青年人才的
1.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确定的世界知名大学名单为准)或者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深圳市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
3.近五年毕业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知名大学(见成就标准说明24)博士。
六、计点积分在85 分以上的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规定的《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要求,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
七、经市有关部门推荐的
1.市人才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荐,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外籍人才。
2.前海管理局根据有关优惠政策认定,并向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的投资管理专才、金融科技专才、人工智能(AI)工程师、电子材料专才、国际贸易及商务运营专才、科技创新高管。
本标准自2021年4月6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 成就认定标准说明
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
附件下载
附件1:成就认定标准说明.pdf
附件2: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