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同时废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程,省工信厅正组织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创建工作,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19〕576 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应符合《通知》中的定位和基本要求。

  二、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四份)于2019年4月22日前报送至我局新兴产业处,电子版(含申报材料电子版及汇总表)发送至zhoudi@szjmxxw.gov.cn。

  三、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地,联系电话:88101348)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19〕576 号)

  2.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

  3.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第四批)创建申报汇总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8日【关闭窗口】

附件:

附件1-3下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团队、个人:

  第二届“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已经开始报名,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19〕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详见附件)要求准备材料,积极报名参加大赛。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的通知

  (联系人:丁正,电话:88102129)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9日【关闭窗口】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的通知

关于2019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关于2019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2号)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3号),现就组织开展2019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技术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认定范围

  (一)技术示范平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文第二、五条规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技术服务。

  (二)产业化示范基地。符合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文第二、五条规定的企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

  二、复核范围

  2016年(第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名单详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6〕34号)。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程序。依照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文和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文的规定,申报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均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四、推荐数量

  (一)推荐认定。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示范平台和技术示范平台共3个,产业化示范基地2个,省直单位可推荐示范平台或技术示范平台共1个,产业化示范基地1个。

  (二)复核。粤经信技术函〔2016〕34号公布的技术示范平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均可申请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请你们加强调查研究,择优推荐,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

  (二)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将推荐2018年技术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文件(含汇总表)。

  (三)我委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推荐实际情况,如有需要组织开展现场考核,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楠(技术示范平台、产业化示范基地),电话:020-83134726;

  电子邮箱:fwc8313@126.com)

关于2018年度龙岗区高层次人才创新资助补发差额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人才:

各相关单位及人才:

  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龙岗区高层次人才创新资助补发差额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深龙委办〔2013〕34号)已享受奖励补贴,且认定为深龙英才的有关人才。

  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

  二、资助条件

  1、已认定为深龙英才且在深龙英才有效任期内,且需在获得上一年度上级奖励补贴补发差额后一年内申报。

  2、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自认定为深龙英才起至2018年10月31日在龙岗区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自认定为深龙英才起至2018年10月31日在龙岗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

  (1)申请人应当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未享受过区级配套资助;

  (2)申请人应当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满5年(含已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时间)。在龙岗区单位工作未满5年离开龙岗区的,离开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

  三、资助标准

  本次龙岗区配套差额=上一年度所获上级奖励补贴补差金额*50%。

  申请人累计获得龙岗区配套资助不超过上级奖励补贴额度的50%。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

  (三)审核完毕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四)在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六)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龙岗区工作或被取消深龙英才资格的,资助终止发放。

  (七)主管单位: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五、监督管理

  (一)资助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如发生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资金发放条件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报告。

  (二)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不再发放资助,并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资助资格。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人力资源局612;联系电话:28908050。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3月11日

关于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决定开展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标准

  (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100 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二、联系方式

  朱先生 23332799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2月3日

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将开展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的时间发布如下,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及时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4月10日-5月6日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5月1日-6月1日

  (三)市场准入认证奖励3月1日-4月1日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立项申请3月25日-12月15日

  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扶持、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3月25日-12月31日

  (五)创新载体扶持

  创新载体扶持(区级创新载体认定)4月1日-4月30日

  创新载体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创新载体扶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创新载体扶持(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5月1日-5月31日

  (六)研发机构扶持

  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配套)3月11日-3月25日

  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房租)3月11日-3月25日

  区级研发机构启动经费4月8日-11月29日

  区级研发机构运行经费、区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区级研发机构装修/房租、区级研发机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4月8日-12月31日

  (七)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科技金融贷款扶持1月1日-12月31日

  科技金融(贴息)扶持2月1日-3月31日 ;9月1日-10月31日

  科技金融(贴保)扶持2月1日-3月31日;9月1日-10月31日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扶持5月1日-6月30日

  科技金融(投资激励)扶持2月1日-3月31日;9月1日-10月31日

  (八)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3月1日-3月29日

  (九)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2月13日-6月28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装修/房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配套、院士(专家)工作站

  (十)十大行动计划相关扶持配套4月8日-12月31日

  装修/房租4月8日-12月31日

  (十一)高成长性企业奖励4月10日-5月6日

  (十二)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创新创业活动备案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3月1日-12月31日

  (十三)创新创业大赛奖励1月1日-1月31日;9月1日-9月30日

  (十四)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8月1日-10月31日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12月1日-12月31日

  (十五)社会公益科研科研项目扶持

  基础研究6月3日-6月25日

  软科学8月5日-8月20日

  (十六)科技创新园房租6月3日-6月28日

  注意:具体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请参考《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咨询电话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陈先生23332786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唐先生29577382

  (三)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林先生23332247

  (四)创新载体扶持(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扶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骆先生 21049437;

  (五)研发机构扶持:张小姐 21047140

  (六)科技金融扶持:黄小姐 21074587;

  (七)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朱先生 23332799

  (八)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范先生 23332192;

  (九)高成长性企业奖励:陈先生 23332786;

  (十)创新创业活动扶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詹先生 21044273;

  (十一)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骆先生 21047049;

  (十二)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园房租:陈小姐23332789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8月13日

关于2019年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关于2019年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再重复认定。

  所称的“前期开支”连续计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按照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运营开支的4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三) 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影响力评价。对影响力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与 5 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 1500 平方米,国外大于 300 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 3 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三)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四)对2017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7家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提出申请:

  1.复核申请:参照第(二)条认定标准,提交复核材料,复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期从2017年5月起计算,至2022年5月为止;

  2.认定申请:参照本申请指南的认定条件和申请程序,提交认定申请。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基本标准。

  1、与5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1500平方米,国外大于300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3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3-46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755-88101917、0755-8810376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开展2019年宝安区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创客事业发展,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19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19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2.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29993450,王小姐、张小姐。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3月6日

关于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

  三、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金额: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科技创新促进科

  联系电话:0755-25666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