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11月20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特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或机构(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公共技术平台及项目配套

  支持各类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承担国家级技术平台项目的企业,按国家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市集成电路项目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30%、2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100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支持企业开展集成电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储器等)、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功率半导体器件等)、关键设备(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气相沉积设备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靶材、光刻胶、感光胶等)、先进工艺(堆叠式封装等)等技术研发和产品攻关,对R&D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R&D投入的1%,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该条与其他产业资金政策中有关R&D投入支持可以同时申请。

  第五条 支持EDA软件购买 对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支持IP购买 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测试验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支持流片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按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量产产品流片进行支持,按量产产品流片费用的最高1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 对企业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的,按照国家实际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条 生产性用电支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附

  措施适用对象的主营业务目录及名词解释

  1.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主要包括中央处理器(CPU)、图形处理器(GPU)、微控制器(MCU)、存储器、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嵌入式CPU、AI芯片、通信芯片、数字电视芯片、存储模组、先进模组、多媒体芯片、信息安全和视频监控芯片、智能卡芯片、汽车电子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智能电网芯片、传感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图像传感器芯片、人机交互处理芯片,功率半导体芯片、功率控制电路及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等芯片的设计。

  2.集成电路的芯片设计服务、EDA工具研发、IP产品研发。

  3.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线宽等于及小于100纳米的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等于及小于0.5微米的模拟集成电路、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制造。

  4.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系统级封装(SIP)、多芯片组件封装(MCM)、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覆晶封装(FlipChip)、硅通孔(TSV)、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5.集成电路材料。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含SIC、GAN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抛光液、研磨液、封装材料等。

  6.集成电路设备。主要包括6英寸/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所用的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退火设备、单晶生长设备、薄膜生长设备、化学机械抛光设备、封装设备、测试设备等。

  7.专有名词解释。

  本措施中的“IP”指的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已经设计好并经过验证的、可重复利用的集成电路模块。

  本措施中的“MPW”(Multi Project Wafer)是多项目晶圆,就是将多个使用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片上流片,制造完成后,每个设计可以得到数十片芯片样品。

  本措施中的“流片”指的是“试生产”,像流水线一样通过一系列工艺步骤制造芯片。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型科创区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高新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加速产业聚集发展,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支持范围

  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含7个子单元园区,包括福田中心商务区(FT01)、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FT02)、金地工业区(FT03),福田保税区(FT04)、华强北工业区(FTO5)、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FT06)、八卦岭工业区(FT07)。

  福田中心商务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彩田路,南至福强路,西至新洲路、沙嘴路、泰然一路、滨河大道、农林路,北至红荔路、福中三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9.12平方公里。

  深港商服配套产业基地具体范围为东至新洲路,南至金地一路,西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沙电影院,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25平方公里。

  金地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沙嘴村村内支路、金地物业大厦,南至沙嘴村村内支路、好景豪园,西至沙嘴路,北至福强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0.09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桃花路,南至深圳河,西至金葵路,北至红花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4平方公里。

  华强北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上步中路,南至深南中路,西至华富路,北至红荔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34平方公里。

  彩田一上梅林产业片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皇岗路,南至笋岗路、北环大道,西至新洲路,北至梅坳八路、梅华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72平方公里。

  八卦岭工业区具体范围为东至红岭北路,南至笋岗路,西至上步北路,北至泥岗西路等围合而成的区域,总面积1平方公里。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获得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企业高管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对注册及办公地点均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技术团队带头人中的一人按上年度在福田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区里其他专项资金有关高管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三)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行业需与片区产业发展定位以及购置物业片区定位相一致。

  (四)办公用房租赁支持(社会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不得转租。

  (五)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政府物业)

  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福田园区或深圳高新区福田园区的四至范围内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不得转租。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国高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支持40万元。

  (八)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九)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支持部分的50%给予支持,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中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第一、二、三、四、五项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其他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条款的限制和除外情形相一致。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政策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采取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减负举措。至2020年底,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2%下调至5.2%;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30%;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高于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本措施所指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三)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统计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1万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从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银保监局负责)

  (六)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市对口办负责)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至2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鼓励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就业法律咨询等工作。对设立服务站的高校,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各区(含新区,下同)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九)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各区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队伍。制定发布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我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工种(不受等级限制),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该措施执行至2020年底。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加强技工教育和社会培训力度,推进“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建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负责)

  (十)强化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对口办、市残联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到重点用工企业稳定就业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领取总额少于5000元的,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统筹员工稳定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分流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深圳海关负责)

  (十二)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三)落实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区政府负责)

  (十四)明确单位组织协调责任。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宣讲。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11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21号)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特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支持领域 药品包括化学药(第1-4类,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生物制品(第1-5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执行)等;医疗器械领域支持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产品、医用康复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为药品、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的合同研究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及孵化器等平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新药临床批件 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支持。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药品生产批件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GMP证书及生产许可认证 对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相关资质认证 对福田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增加一个专业额外支持5万元;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药品上市许可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于接受上市许可人研发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在福田区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受托研发机构,每个品种的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含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福田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认证支持 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获得巴西 B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韩国K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加坡HAS(卫生科学管理局)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实际认证费用30%,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基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租用社会物业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与八卦岭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给予租赁支持。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合伙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受统计关系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制企业除外)、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领域的重点行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经营增长奖 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同比增长额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备案,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价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的收入排名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人才培训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供应链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管理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年。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50万元/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备案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管理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企业办公用房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境内上市支持

  (一)辅导备案支持。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境内上市支持。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境外上市支持 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支持 2018年1月1后,获得知名投资机构(清科年度排名或投中年度排名前20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购房支持 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上市企业年费支持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年费支持。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时间:2019-05-1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各阶层人员积极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孵化效果高效化。通过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稳定。

  第三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自主创业人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户籍;

  (二)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

  (三)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

  第五条 自主创业人员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 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补贴,并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创业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创业场租补贴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日起,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我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年度招用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企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超过50名的,每增加10名,予以奖补2万元。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

  同一企业年度领取奖补后所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未来年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项目孵化。

  (一)对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相关鼓励政策以外,根据其认定的层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10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50万元;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3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20万元。

  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各类社会主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并与自主创业人员签订创业帮扶协议,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每帮扶成功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代表志愿加入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团队,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类高校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根据其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予以补贴和奖补。

  (一)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年度提供与创业相关的互联网线上咨询指导服务10次以上的,给予3000元/年工作补贴;

  (二)创业指导专家与自主创业人员建立一对一创业帮扶关系,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

  (三)创业指导专家参加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每次给予2000元工作补贴。

  第九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快的创业项目。

  (一)对评审通过并纳入我区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补贴3000元/个。

  (二)对一次性提供10个以上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并组织项目推介活动的创业项目提供方,给予2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补贴和资助的资金从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落实《宝安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打造具有鲜明宝安特色、产业深度融合、风控机制完善的金融发展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重点持牌金融企业。优化招商和服务机制,对重点金融机构开通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加大金融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力度,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对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丰富多层次金融业态。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在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各类金融人才,对在宝安区工作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构建金融行业交流平台,对经区政府同意承办的高端金融论坛或行业活动,按市政府补贴标准给予等额活动经费奖励。

  第四条 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引导建设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对经市、区认定的金融重点楼宇(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营奖励。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分别按购置价的10%、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对注册在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六条 壮大金融超市融资平台。壮大金融超市平台。加强“政、银、企”联动,继续完善金融超市平台功能,线上对接市金服平台,引入企业征信、评级、风控等功能;线下持续引入金融服务机构,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加强投贷联动,搭建企业路演平台,促进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每年组织20场以上的机构和企业对接活动。积极探索金融超市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共同创新信贷融资产品。

  第七条 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对宝安区“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初期规模20亿元的宝安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力争放大并形成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1+N”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宝安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鼓励股权投资发展,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 发展宝安特色金融领域。对供应链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宝安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宝安区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资金融出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加强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合现有金融发展、服务和监管功能,进一步厘清架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全面核查处置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资产管理、跨界业务等违规类金融企业。防范集资借贷风险,制定非法集资借贷举报办法,简化举报奖励认定流程,对举报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中,相关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或重复申请宝安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补贴类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