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标准,有效推进宝安区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范围内由运营企业筹集的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以下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运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运营企业是指承担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筹集及运营管理职能的企业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租赁项目指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从“城中村”住房、工业区存量宿舍和市场其他存量住房等渠道筹集的作为人才住房的项目。

  严禁将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纳入规模化租赁筹集、补贴范围。

  第五条 资金补贴按“一项目一审议”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资金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安排。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七条 人才住房规模化租赁项目资金补贴由租金补贴及其他补贴组成。

  第八条 租金补贴为承租租金与出租租金的差额。

  第九条 承租租金指经审定的筹集项目的租金。由运营企业委托本市3家具有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以3家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作为规模化租赁项目的承租租金上限。承租租金经运营企业与业主单位达成一致后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指挥部会议审定。

  第十条 出租租金指以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出具的租金评估价为基数,按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规定的比例,由承租人向运营企业缴纳的租金。

  第十一条 其他补贴包括筹集房源因未能及时供应,空置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用。

    严格控制房源空置率,对于超出项目总套数20%以上的空置房源,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承租租期原则上不低于6年。承租租金年递增率参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等因素确定。规模化租赁项目的租金、租期以及承租租金年递增率报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审定。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按季度将规模化租赁项目入住情况及补贴费用进行计算汇总,向区住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区住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向运营企业反馈审核结果,运营企业确认无误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深创联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