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机遇,支撑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坪山园区建设,全力打造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区科技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支持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科技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三)明确资助资金后,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根据企业反馈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按要求拨付资金。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责任是: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批准的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本专项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按要求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的,需按合同或承诺书履行相关职责。

  (四)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坪山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单位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申请平台和载体支持计划、创新人才发展支持计划、科技服务支持计划以及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还需申报项目涉及的实施地在坪山区。

  (二)为坪山辖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五)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个人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区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涉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二)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的机构(独立法人);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

  (四)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不合格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区内同类政策支持,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或奖励。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万元,或年度单个项目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企业,需签署包括“自获得资助之日起至少五年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坪山区”条款的资助合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资金预算,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于区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受理、分批审核”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审核方式,否则采取评审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资助或奖励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资助或奖励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是否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区委政法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上会审定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资助计划。

  (六)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科技创新主体、推动区级科技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创新,对部分资助依据明确、区科技主管部门掌握关键审核依据的核准制条款,可以对项目采取免申报直接给予资助或保留申报免于提供佐证材料等方式,试点简化申报、审批流程。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职责。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类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专家邀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科技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代表、财务专家组成5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

  (二)说明评审要求。向专家组介绍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程序,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三)专家质询。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介绍,并接受专家质询。

  (四)出具评审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回避,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组长汇总各专家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各专家签字同意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必须至少经2/3专家同意,方可生效;有保留意见的视为不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二)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

  (三)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六章 事前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项目属评审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对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如下情况或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该单位上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失信名录。情节严重者,要求其退回已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当年资助项目的整体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在受资助后的连续五年内,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事后资助项目实际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超出下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批复预算金额扣减下年度事前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的差额的,以该差额占事后资助项目拟资助总金额计算比例,对事后资助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等比例缩减。

  第三十二条 除市重大平台落户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与运营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外,单个单位其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条文的总资助额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原《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规〔2018〕1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http://www.szpsq.gov.cn/gzcy/zcjd/content/post_7804479.html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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