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社会公示、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职业训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参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三)按权限审核或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四)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核与评估;
(五)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编制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会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办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负责监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各业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及分工负责编制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定期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资助、补贴或奖励(以下统称资助)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负责对本领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业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的初审认定;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复审认定,并负责发放人才证书和奖励补贴。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项目,结合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当年本部门分管领域人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度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业务部门收支计划,结合区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汇总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向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一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业务部门报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或提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需追加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已下达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区业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或核查。业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资金项目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核查。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2. 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业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4. 对涉及申报对象资格评价的项目,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门反馈核查意见。
(三)不予资助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1. 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2.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3.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4. 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整改完毕未满5年的。
5. 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情况、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宝安区人才工作网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身份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主要内容、资助的政策依据及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五)提交审批及办理拨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包括依身份的人才补贴和依事项的项目资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依身份的人才补贴,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区业务部门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复审拨付,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备案。
2.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审定拨付,并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对资助情况做报告。
3. 依事项的项目资助,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由区业务部门向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及分管业务区领导专题汇报,再提交人才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资助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多头资助。
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相关资助,并申领完毕的,不得重复申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该项资助。
第十八条 对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涉及配套资金项目或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由区业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文本由区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经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部门内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受理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每年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必须严格按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深宝规〔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