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区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举办高品质大型商业演艺活动、重大文化品牌活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在龙岗区举办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旅游企业;
(三)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大型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投资体育场馆的建设或运营,投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的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及在龙岗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四)区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评审制项目需提前两个月备案)、事后扶持,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与评审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龙岗区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一次申报过程中只适用核准制或评审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文化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品质的大型商业演艺活动,出票数及入场人数均在8000人以上的,根据项目安保、交通保障成本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扶持。
第七条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且须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活动扶持。
鼓励举办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要包括艺术节庆赛事类和文艺展览展演类)。龙岗区内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区文化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内连续举办至少3届以上的重大文化品牌活动,主办方须包含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且须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活动类别、规模和影响力、对龙岗区城市形象和文化事业的宣传及推动作用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300万元的活动扶持。
第二节 旅游业类核准制项目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二)获得4A、5A景区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从3A景区升为4A景区的,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升为5A的,景区再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款50%在获得资质后拨付,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鼓励辖区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对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扶持8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等),宣传龙岗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新建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5万元;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5万元;达到AAA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励10万元。
第三节 体育产业类评审制项目
第十七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确定在龙岗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八条 龙岗区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约并在龙岗区举办的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或与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体育活动,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予以扶持。其中,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等区政府重点发展的项目为A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其它为B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5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十九条 龙岗区企业自主引进承办、协办国际、国家级体育赛事(主办方为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条 龙岗区企业举办的具有自主品牌,符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的体育赛事,事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根据项目规模、影响力、办赛收支、权益等,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扶持。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体育场馆设施,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按照投资额和场地设施面积分类予以扶持,其中:
(一)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0万元。
(二)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体育场地设施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已对外营业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备案,自认定为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起1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被国家、省、市等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和体育产业基地的,可直接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每个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扶持金额控制在该项目3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土建及购置物业除外)的5%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扶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团队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四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设置广告的实物相片。
(八)申请第十五条扶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申请第七条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需同时提交中央或国家部委(群团组织)或省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作为活动主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的赛事批准文件和主办方对承办或协办方的授权确认;申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该企业与龙岗区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批准文件。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龙文体旅〔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