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资助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对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九)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三类: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请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30、50、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

  (三)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50万元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资助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

  (六)申请综合整治类项目资助还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园区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或淘汰低端企业名单;

  (六)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转型示范基地项目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六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建设经费补贴;

  (二)对入驻企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向新区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

  (四)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 ,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 万元以上、3 亿元以下;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 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九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第十一条 按照该企业加速器同类房租均价的30%给予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每家入驻企业厂房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补贴期两年,自入驻企业与加速器管理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实际计缴租金当月起计。

  第十二条 为新区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贴,单笔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每个担保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加速器入驻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与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加速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机构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五)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六)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七)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科技孵化器资助的单位,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其他申请项目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及科研工作站等四大类。

  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五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第七条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第十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六)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涉农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八条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十四条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对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拟资助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考评;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0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绿色新城、质量型创新型魅力之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光明新区打造成为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资源丰富、创新体系完善的产业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支持。

  1.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不高于企业实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的50%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贴。

  (二)鼓励企业实施“机器人换人”。

  2.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1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20%但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上述1、2条措施可以叠加享受,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改造。

  3.对经我市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的50%但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的50%但不超过500万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仅能申报一次。

  (四)支持企业申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4.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上述1-4条政策中的“项目投资额”,以企业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录入的当年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激活科技创新源动力

  (一)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5.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0%的研发投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6.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7.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光明,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扶持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8.对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300万、100万元资助。

  (三)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力度。

  9.对新建设或新引进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支持。一是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四)加大高端科技创新组织引进。

  10.对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依托国内外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联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给予落户奖励。对落户光明新区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质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结合其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资助。

  三、加强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筑牢创新发展基础

  (一)加强技术转移转化支持力度。

  11.一是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二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三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每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四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0%予以资助,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支持力度。

  12.一是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二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按照该中心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为前3个年度。三是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按照该中心场地装修、建设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四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机构。

  13.对注册在新区并经认定的提供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服务的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四)支持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14.鼓励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新区承办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其中,国际性和全国性的活动给予最高200万资助;省市级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优化新区产业空间利用,释放创新动力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15.一是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单个众创空间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三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第三年予以2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区级年度评选前3名的优秀众创空间,年度资助总额可提高至80万元。

  (二)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

  16.一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二是对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三是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四是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

  (三)支持科技加速器建设。

  17.一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二是对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三是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四)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

  18.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五、狠抓全链条招商,加快创新动能全面集聚

  (一)加快高端制造业项目引进。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等高端制造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及临时安置补贴。租房补贴年限为从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起的连续3个年度;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享受奖补的企业分为六档。第一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企业;第二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中国500强总部的企业;第三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第四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主板上市的企业;第五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第六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19.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奖励。对上述6档企业新新迁入新区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第一档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第二档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第三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第四档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第五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第六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0.高端制造业项目租房补贴。对上述6档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我市发布的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上限最高为20000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

  21.高端制造业项目购房补贴。对上述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出让的非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不含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四档企业,最高1000万元;第五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六档企业,最高300万元。

  22.高端制造业项目装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四档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23.高端制造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四档企业,对其企业高管给予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1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50万元。

  (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进。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商贸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及临时安置补贴;租房补贴年限为从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起的连续3个年度;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该类奖励。

  享受奖补的企业分为四档。第一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企业;第二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中国500强总部的企业;第三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第四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为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24.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第一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第二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第三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第四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5.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租房补贴。对上述4档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我市发布的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档至第三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四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100万元。

  26.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购房补贴。对上述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出让的非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不含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二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三档企业,最高400万元;第四档企业,最高200万元。

  27.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装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三档企业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28.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三档企业新迁入新区,对其企业高管给予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25万元。

  (三)鼓励引进产业链薄弱环节。

  29.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市有关部门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150万元。

  (四)设置招商合作机构伯乐奖,挖掘项目源泉。

  30.招商合作机构引荐奖励。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同一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1)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50万元;(2)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或为世界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或为中国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40万元;(3)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或为主板上市的,给予引荐奖励30万元;(4)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引荐奖励20万元;(5)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的,或为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

  31.向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按项目评审、项目咨询等事项对招商顾问予以补贴支持。

  (五)鼓励园区机构积极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32.对获得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给予园区申报主体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

  33.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的产业载体给予奖励。若该园区成功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入驻园区的同类型企业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该园区运营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区与园区合作共建的专业园区,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运营机构共同对入驻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等支持。

  34.园区运营机构积极配合新区在光明新区产业用房招商网进行数据报送的,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

  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走质量型创新发展之路

  (一)坚持以质量奖为引领,打造深圳质量标杆。

  35.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项目奖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坚持推动卓越绩效模式试点工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6.由新区质量强区办按有关操作规程对自愿实施卓越绩效的组织进行评审验收,并对现场评审综合得分排序(专家评审得分需超过400分)前10的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为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涉及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项目)不重复享受新区有关政策,与新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以本措施为准。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上一年度对新区的地方财力贡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及实施细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本措施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落地,具体政策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由细则进行明确。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说明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日期: 2018-05-18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新区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中重新定义了众创空间的概念,规范了众创空间的申请认定条件和流程,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管理义务并制定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另外对众创空间的认定取消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对于规范化管理众创空间,逐步实现专业化运作与发展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众创空间申请认定与资助;

 (二)众创空间管理与绩效评估;

 (三)众创空间认定取消。

 三、适用期限

  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23

  小微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按照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根据新区主要领导工作指示,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上企业,推动光明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加大小微企业上规升级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扎实有序开展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推进,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大力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光明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引导储备一批、培育发展一批、推进升档一批”的工作要求,以产值5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万元的小微商业零售企业为重点(以下简称“小升规”重点企业),力争2018—2020年光明实现1000家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上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

  根据统计、供电、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收入、用电量、税务申报等信息,新区经济服务局整理“小升规”企业储备名单。各办事处根据“小升规”企业储备名单,对辖区“小升规”重点企业开展大起底排查,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并每季度动态更新。新区经济服务局以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各办事处以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以上小微企业为重点,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新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指导督促达标未纳统企业尽快申报纳统,实现准规上企业应统尽统。(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各办事处,配合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光明供电局、光明区税务局)

  (二)加强小微企业“小升规”政策激励。

  加大对小微企业“小升规”政策扶持力度,对首次纳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调动提高小微企业“小升规”积极性。(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

  (三)加强小微企业用工帮扶。

  通过上门走访、微信群等方式,深入了解“小升规”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按产业类别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校企对接,协助解决“小升规”重点企业用工问题。加强企业内部工人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小升规”重点企业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班,协助小微企业提升技术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打造具有一流技术人才和具有良好素质的现代“工匠”队伍。(牵头单位:各办事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四)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力度。

  充分发挥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效用,推动创投基金加快开展项目筛选和投资,为“小升规”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制定出台科技金融政策,通过创新信贷机制、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科技保险、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式,切实减轻“小升规”重点企业融资压力。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定期举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日系列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升规”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升规”重点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推动“小升规”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建发集团)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支持“小升规”重点企业构建行销全球的网络销售体系,结合线上线下“两个市场”,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往境内外,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小升规”重点企业盈利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对“小升规”重点企业自建平台或借助移动商城、微信营销等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予以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最高1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各办事处)

  (六)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需求。

  各办事处对辖区产业空间开展摸底,建立辖区产业空间信息库,并实时更新;主动对接“小升规”重点企业产业空间需求,在产业空间保障方面向“小升规”重点企业倾斜。对首次纳统的小微企业,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租用一定面积创新型产业用房。(牵头单位:各办事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七)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积极支持“小升规”重点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升规”重点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积极引导“小升规”重点企业成为产业链龙头企业的配套企业,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各办事处)

  (八)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组织出口信保公司、商业银行、行业协会等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投融资、税务、市场拓展、知识产权等专项培训活动,提升小微企业人员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定期组织政企座谈会议、行业交流会等形式,搭建企业对接平台,推动建立产业链合作关系,加强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促进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共赢、创新发展。建立重点企业专家库,利用微信群、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建立高成长性企业交流平台,搭建产业专家与高成性企业对接平台,为高成性企业提供成长周期全方位、全链条的专业产业发展指导服务。(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各办事处)

  (九)建设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企业服务门户,整合光明产业服务和社会行业服务,推动科技、金融、财政、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部门与小微企业建立沟通桥梁,对企业在服务门户上提出的问题进行统一分拨处理,建立“一点提问、全网联动、件件着落、全程追溯”的企业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营造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环境。加快建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电动汽车产业计量中心、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质检中心,鼓励公共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为“小升规”重点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综合办,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十)开展三级领导挂点服务专项工作。

  加快推进新区领导、办事处领导、社区书记三级领导挂点服务企业专项工作,推动各部门工作重心下移,定期深入企业开展以政策落实、创业创新、融资服务、上规指导、转型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服务,促进“小升规”重点企业加快上规升级。对未纳统的领导挂点企业分类管理,对在其他地区纳统的企业,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其在光明申报纳统;对未达纳统条件的企业,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全力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支持其做大做强,尽快达标纳统。(牵头单位:新区经济服务局,配合单位: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四、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光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升规”工作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日常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做好“小升规”相关工作资金保障。各办事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进辖区“小升规”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

  新区经济服务局、各办事处牵头,加强“小升规”相关政策宣讲,确保“小升规”重点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加大“小升规”工作宣传力度,树立一批“小升规”企业标杆,增强“小升规”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十三)加强统计监测。

  根据“小升规”企业培育库,通过挂点服务、用电排查、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小升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光明区税务局、光明供电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十四)加强督办落实。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通报各办事处、各部门落实情况,对经一次督办后整改不到位的事项,转由新区督查部门进行重点督办,严格问责。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