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品牌建设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1.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及创新商业业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2.对在福田区开设的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4.经备案,对在华强北路步行街临街开设的一线消费电子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按第三方机构调查均价给予30%的租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品牌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第四条 商业增长支持
(一)销售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电商销售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1)上年度获评“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第五条 消费升级支持
(一)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
经备案,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的投资额10%的标准分三年对投资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
经备案,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在福田区建立新的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照特色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建设、统一风格装修装饰、标志设置等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展览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展馆;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或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市场。
(四)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
经备案,对中心区商圈、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大型展览支持
对在福田区举办、单日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活动,对超出20000平方米的展览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展览机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四)国际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福田区展览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以及在中心区、华强北等重点片区组织、开展专项商业活动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经事前审批,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等形式开展促销的大型购物中心、社会组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对在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举办的新品发布、主题宣传等活动,由项目运营单位提请方案,经事前审批,可按上述条款给予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活动支持,每年累计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农业企业支持
(一)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农业企业;
4.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品牌引进支持项目、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开设特色商业街区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年度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增长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提升支持项目与品质消费商圈提升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开设商业综合体支持项目、大型展览支持项目、国际认证支持项目、“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农产品冷链体系、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五)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