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将开展2019年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工作的时间发布如下,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及时间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4月10日-5月6日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5月1日-6月1日

  (三)市场准入认证奖励3月1日-4月1日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立项申请3月25日-12月15日

  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扶持、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人才和团队创业研发投入激励、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扶持3月25日-12月31日

  (五)创新载体扶持

  创新载体扶持(区级创新载体认定)4月1日-4月30日

  创新载体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创新载体扶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创新载体扶持(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5月1日-5月31日

  (六)研发机构扶持

  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配套)3月11日-3月25日

  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房租)3月11日-3月25日

  区级研发机构启动经费4月8日-11月29日

  区级研发机构运行经费、区级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区级研发机构装修/房租、区级研发机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4月8日-12月31日

  (七)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科技金融贷款扶持1月1日-12月31日

  科技金融(贴息)扶持2月1日-3月31日 ;9月1日-10月31日

  科技金融(贴保)扶持2月1日-3月31日;9月1日-10月31日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扶持5月1日-6月30日

  科技金融(投资激励)扶持2月1日-3月31日;9月1日-10月31日

  (八)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3月1日-3月29日

  (九)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2月13日-6月28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装修/房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配套、院士(专家)工作站

  (十)十大行动计划相关扶持配套4月8日-12月31日

  装修/房租4月8日-12月31日

  (十一)高成长性企业奖励4月10日-5月6日

  (十二)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创新创业活动备案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3月1日-12月31日

  (十三)创新创业大赛奖励1月1日-1月31日;9月1日-9月30日

  (十四)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8月1日-10月31日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12月1日-12月31日

  (十五)社会公益科研科研项目扶持

  基础研究6月3日-6月25日

  软科学8月5日-8月20日

  (十六)科技创新园房租6月3日-6月28日

  注意:具体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请参考《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咨询电话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陈先生23332786

  (二)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市场准入认证激励:唐先生29577382

  (三)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林先生23332247

  (四)创新载体扶持(区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国家、省、市创新载体房租扶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骆先生 21049437;

  (五)研发机构扶持:张小姐 21047140

  (六)科技金融扶持:黄小姐 21074587;

  (七)科技创新奖配套奖励:朱先生 23332799

  (八)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范先生 23332192;

  (九)高成长性企业奖励:陈先生 23332786;

  (十)创新创业活动扶持、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詹先生 21044273;

  (十一)高交会参展活动备案:骆先生 21047049;

  (十二)社会公益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园房租:陈小姐23332789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8月13日

关于2019年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关于2019年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再重复认定。

  所称的“前期开支”连续计算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评价。对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按照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上年度运营开支的40%、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三) 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参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影响力评价。对影响力评价达到“优秀”等次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与 5 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 1500 平方米,国外大于 300 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 3 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三)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四)对2017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7家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提出申请:

  1.复核申请:参照第(二)条认定标准,提交复核材料,复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期从2017年5月起计算,至2022年5月为止;

  2.认定申请:参照本申请指南的认定条件和申请程序,提交认定申请。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基本标准。

  1、与5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1500平方米,国外大于300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3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择优认定。

  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咨询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3-46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755-88101917、0755-8810376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

关于开展2019年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以下简称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实行展会目录管理制度,凡参加目录内展会的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方可申请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展会目录采取自主申报与审核评分结合的方式制定。2020年度展会目录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科技经贸类展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二、展会要求

  (一)展会举办地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展会举办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起止时间为展会开幕时间);

  (三)展会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

  (四)我市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或我市参展企业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且我市参展企业展位面积合计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有关要求

  (一)在我市举办的展会纸质申请材料须直接递交到我局,市外举办的展会纸质申请材料可邮寄提交(须保证申请截止时间送达,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二)请一并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一)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市外展会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三)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承办的展会申请。

  四、有关工作安排

  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局将依据《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审核规则》,拟定本申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并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纳入年度展会目录。

  五、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市计生科学研究所综合楼)706室。

  联系人:吴先生,电话:82975860。

  电子邮箱:wucj@szjmxxw.gov.cn。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9年2月20日

关于2019年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批内容

  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三、申报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常年受理,分批公示。

  (三)联 系 方式:0755-88100075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五、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

关于开展2019年宝安区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创客事业发展,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19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19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2.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29993450,王小姐、张小姐。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3月6日

关于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

  三、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金额: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同一主体年度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500万元、省级最高300万元、市级最高2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支持。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科技创新促进科

  联系电话:0755-25666646

关于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创新载体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罗湖区科技创新国家省市创新载体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内容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非组织。

  (二)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资助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国家级最高支持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在罗湖组建分支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在罗湖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鼓励省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鼓励市级创新载体落户罗湖,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对于罗湖区属机构获批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的,参照前述条款予以支持。同时对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200万元;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

  联系人:科技创新促进科

  联系电话:0755-25666646、0755-25666872

关于2019年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9年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四)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在罗湖区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罗湖区级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除外。

  (五)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市级认定标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二、扶持标准

  (一)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

  自2017年1月1日起,给予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罗湖区总部认定标准的新迁入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六条,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二)鼓励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标准如下:

  1.购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扶持,最高6000万元,分2年支付。

  2.租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房扶持,最高3000万元,分3年支付。3年内每年给予12个月管理费扶持。

  3.装修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装修办公用房扶持,最高1000万元,分2年支付。

  (三)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设立专业平台服务公司,为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创新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经区政府认定的平台公司,扶持标准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对罗湖区创新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效果显著的平台服务公司,按平台服务公司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平台服务公司引进企业与平台服务公司营业收入等发展指标可予以汇总计算,并参照其对罗湖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四年。

  平台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一定金额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四)鼓励金融机构经营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照企业设立或认定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对成功在创业板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均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募集资金的中小企业,按募集资金中介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对成功转板创业板或主板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追加奖励。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区的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六条给予扶持。

  鼓励个人或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

  对在罗湖区规范运营3年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相关银行业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申请购房、租房和管理费扶持。

  (七)鼓励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每家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对罗湖区级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机构总部,每年按对罗湖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家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

  对获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按实际租赁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扶持。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企业,参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九)鼓励机构引进金融机构

  对成功引进区外金融机构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引进企业书面确认,按引进金融机构的规模给予引进扶持,每引进一家区外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对成功引进区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机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给予引进扶持。

  三、注意事项

  (一)罗湖区金融机构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和装修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2017年1月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

关于2019年罗湖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及电子商务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消费型经济综合改革构建“全域消费”新格局的若干意见》和《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罗湖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及电子商务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为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电子商务的法人单位。

  二、扶持内容

  【企业发展支持】

  (一)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落户罗湖。对于上年度新迁入或者新设立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纳税额200-1000万元,批发企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1亿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鼓励辖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做大商业规模。

  对于批发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批发业统计前30强,纳统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视销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零售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零售业统计前30强,纳统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视零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餐饮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住宿餐饮业统计前30强,纳统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视营业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对于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未进入相关前30强、但是达到相应规模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支持。

  (三)鼓励辖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企业持续保持商业增长。

  1.批发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销售额保持增长并达到10亿元以上的,视销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销售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2.零售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零售额保持增长并达到1亿元以上的,视零售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零售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3.餐饮企业。上年度纳入辖区统计的营业额保持增长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视营业额规模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并按照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对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扶持条件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注册地相应产值核算商业增长情况。

  (四)鼓励成立统一收银、核算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独立法人单位。对于上年度纳统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五)支持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开设直营分店。对于上年度营业额保持增长的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区内外新开设直营分店的,给予单店1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罗湖开设社区门店。对于企业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智慧社区商业平台,新开社区门店为居民提供一站式生活服务的,给予单店5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辖区企业提升品牌信誉。企业上年度被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获评为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的,级别从高至低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最高级别予以支持。

  【空间升级支持】

  (一)支持辖区“烂尾楼”、空置商业物业、以及散户经营为主的传统专业市场升级改造成为统一经营管理的时尚特色主题商场。

  1.改造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改造后场内引进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或者商场成为统一收银、核算的限额以上独立法人单位的;

  3.改造完毕并开业两年内,上一会计年度商场及场内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合计纳统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视纳统营业额规模情况,按照改造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支持辖区不同商厦或商场之间空间连通。通过打通隔墙、开放通道、建设连廊优化动线等方式,加强商业空间联系、增强空间通达性。对同意建设并实际参与的商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实际投入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支持辖区大型商业网点升级改造。对于上年度大型商业网点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商业物业升级改造项目,实现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环境质量、推动业态升级发展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鼓励辖区商业企业开展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企业向辖区街道办申请,经区政府事前评审同意,企业实施的建筑物外立面粉刷改造、夜景照明提升、立体绿化、标识及户外广告整治等项目,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建筑物外立面景观改造项目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支持。

  (四)鼓励辖区商贸流通市场或企业升级改造。对于由区政府主导推动的商贸流通市场或企业专项升级改造项目,按照相关实施方案予以支持。

  【业态升级支持】

  (一)鼓励优质品牌、新零售新物种落户罗湖。支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最佳中国品牌价值TOP50等的企业,以及区政府推荐引进品牌目录内企业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

  上述品牌企业上年度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且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营业额达到相应限额以上规模的,给予落户品牌企业20万元一次性支持,达到第四条扶持条件或者总部经济相关落户支持条件的则按照第四条或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条款予以支持。

  上述品牌企业上年度在罗湖开设首家品牌专营店,且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营业额达到相应限额以上规模的,给予落户地百货商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商场或者商业物业业主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扶持条件中在罗湖成立独立法人没有达到的,则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专业市场积极引进或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上年度市场内有新增首次纳统批发、零售企业的,视纳统批发、零售规模情况,按照每个新增纳统企业给予市场开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支持,单个市场当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电子商务支持】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落户罗湖。对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罗湖统计,在本区纳税,上一年度在原纳税地纳税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在原纳税地纳税额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罗湖区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纳税1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税或营业收入同比实现增长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知名电商平台参与推动辖区实体商家转型升级。鼓励知名电商平台与辖区实体企业合作,就推动实体企业提升电商发展水平、布局线下体验店等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审定。按经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开展推动实体商家发展电子商务工作的,视服务企业数量、规模、范围及实施效果等给予相关电商平台一定的扶持。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布局实体店。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或营业收入同比实现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每家门店一定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五)鼓励跨境电商集聚发展。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各类扶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六)鼓励电商企业优化运营。对自2017年1月1日起,获评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档次予以一次性支持,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同一企业、园区如同时或多次获得国家和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扶持一次。企业、园区认定层级提高,按照扶持标准的差额补足。

  三、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物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品牌连锁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深圳市鼓励发展并对罗湖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有积极意义的汽车零售、珠宝钟表、服装鞋包、综合零售、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餐饮、食品饮料、工艺礼品、运动用品、美容健身等重点领域;

  (二)有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统一的企业标识及营业象征、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三)品牌设立时间不低于5年,该品牌以直营连锁模式发展不低于3年(从开设第一家直营店起算),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不低于2年(从开设第一家特许店起算);

  (四)各领域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如下:

  1.汽车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4S店和专营店不少于3家。

  2.珠宝钟表、服装鞋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不少于50家。

  3.综合零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直营店不少于3家。

  4.运动用品、电子数码、医药保健、酒店、食品饮料、工艺礼品、美容健身: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

  5.餐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直营店在10家以上或直营与特许加盟店合计不少于30家或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店不少于3家。

  其他行业品牌连锁企业规模要求需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另行认定。

关于2019年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服务业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服务业项目的申报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扶持对象

  所扶持的专业服务业,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的行业,包括商务服务业、环保工程相关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划设计服务等。

  二、扶持内容

  【专业服务业扶持】

  (一)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迁入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迁入的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该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二)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合同期在3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新购房、新租房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费扶持。

  (五)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六)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300万元至2000万,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上述企业如纳税或营业收入同比达到一定增速,另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本款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结算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2、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执业人数同比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范围包括:

  (1)中国律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旅游业扶持】

  (一)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

  对于上年度新迁入或者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辖区旅行社创优提质,扩大品牌影响力。

  对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辖区旅行社持续经营,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辖区旅行社积极开发对口帮扶或合作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扶持。

  (五)鼓励辖区住宿业转型升级。

  对新引入的国际高端酒店、特色酒店、新型酒店业态,纳入罗湖区统计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引进支持。

  对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辖区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纳入罗湖区统计的辖区酒店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经营管理,经区主管部门认定,且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按其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现有酒店升级改造、提升品质。对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酒店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且在完成改造后的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保持纳税额增长,按照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分两年支付。

  (六)鼓励辖区限额以上住宿企业规模经营。

  对于住宿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住宿餐饮业统计前30强的,纳统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鼓励辖区住宿企业保持增长、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和第七条不可重复申请。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注册地相应产值核算增长情况。

  (八)鼓励积极申报评定A级景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一)鼓励知名机构承接辖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承办或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支持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展会、创意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该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承办行业协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承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支持额度上浮50%。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鼓励机构承接辖区建设海绵城市项目。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海绵办评定的海绵城市优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奖的项目,位于罗湖区且为社会资本(含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外资除外)出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团队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与区政府合作在罗湖区新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四)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迁入罗湖或者在罗湖新设立,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或经济发展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