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创联受邀参与建行“创业者港湾” 媒体见面会

2020年6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主办的“创业者港湾”媒体见面会在深圳市科兴科学园举行。建行邀请新华网、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等媒体,就建行支持科技创新和打造综合孵化生态进行交流。受建行深圳市分行科创支行(科创企业经营中心)的邀请,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博士出席并讲话。出席该会议还有坪山引导基金及东方富海等合作机构,以及“创业者港湾”的客户代表——芯启航、易视智瞳、小库科技、北斗智能等高科技企业。四家企业的创始人分别是致力于制造业升级的实干企业家、深港两地跨境交流的技术性人才、学有所成回国创业的青年创业者以及实践产学研一体化的高校师生等四类“创业者港湾”支持的人才,他们分别讲述了在创业过程中“创业者港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对“创业者港湾”模式给予了高度肯定。

“创业者港湾”是建设银行与政府部门、知名创投、核心企业、科研院校、孵化机构等平台合作,以金融为基,服务中小科创企业的“平台中的平台”。“创业者港湾”通过创新投贷联动机制,为中小科创企业提供全景式、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的资金支持,并依托建行大学愚公学院为其提供免费教育,打造“金融+科技+产业+教育”的线下、线上科技创新综合孵化生态。建设银行是第一家与深圳市政府对接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金融机构,“创业者港湾”品牌也是金融系统助力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力探索。“创业者港湾”于2019年1月15日正式启动,作为国有大行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有力探索,截至2020年6月,已有1000余家企业进入“港湾”,累计发放贷款100余亿元。

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会长张良杰博士作为深圳建设银行的社会团体合作代表发言。在会议上,张良杰会长就自身经历、联合会运营状况以及会员的类型作了详细介绍,并表示深创联的会员是来自创业创新领域,联合会在其中起到了连接器的作用,这种连接器为成熟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助力企业创新转型,加速产品落地,这种资源连接整合的服务与建设银行“创业者港湾”产品理念十分契合,期望未来与建行在创业创新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最后参会人员就媒体记者的问题作出深度讨论及回答,主要涉及中美贸易战及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下,“创业者港湾”项目作出的一些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取得优良的效果。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深圳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创业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立创业项目。根据资助对象不同,创业项目分为创业资助项目和创客交流活动资助项目两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获得创业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市区联动,协调推进、竞相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创业资助项目

  第五条 创业资助项目是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深创赛”)、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省赛”)、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承办大赛(以下简称“市赛”)的参赛企业和参赛团队企业予以资助。按照资助对象不同,创业资助项目分为参赛企业资助项目和参赛团队资助项目两类。

  第六条 参赛企业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参赛时注册时间不满五年;

  (二)参加上年度深创赛并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省赛并获奖;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申请单位为深创赛参赛企业的,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当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上两年度深创赛且晋级半决赛及以上,或者参加市赛并获奖;

  (二)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企业,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当年比赛截止报名日期之后,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至少一名核心成员应当是该企业股东;

  (三)申报项目与参赛项目名称一致,且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

  (四)作为企业股东的参赛项目负责人或者核心成员与其他参赛项目人员之间就申请资助达成一致。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参加大赛相关的获奖证书、资助文件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社保清单(12个月);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参赛团队资助项目的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证明参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为注册企业股东的股东名册等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与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将申报项目分发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名单按当年资助比例推荐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现场核查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资助:

  (一)单个参赛企业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参加省赛获奖且获得省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省资助额度,且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 50%。

  (二)单个参赛团队资助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组织单位;

  (二)创客交流活动具备开放性、公益性特点,参加人数100人以上;

  (三)活动应当是一年内在深圳举办,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资助。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活动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还需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助文件。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交流活动予以事后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计的活动经费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活动经费支出包括宣传费、会议费、展览费、专家费、劳务费等活动相关费用。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业项目以奖励补助、事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对于创客交流活动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并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若申请单位是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三)《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四)《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资助,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资助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信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参照提纲撰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技术中心扶持项目投入经费明细表(系统上传Excel表格,纸质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3.业务咨询电话:25103306、25110539、25979670;

4.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资金。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6-08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项目。

  1.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支持基于鲲鹏等国产信息技术路线的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领域,以及CAD、CAE、EDA等工业软件领域。

  2.互联网:重点支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等领域(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5.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6.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1.公共服务:支持申报单位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高端展会: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有关技术交流、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数字经济扶持计划”–选择申报具体项目类别,在线填报申请书(申报网址: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3001),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在申请书侧面打印申报单位名称)。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4日18时整(工作日)

  (三)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深圳市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3.深圳市2021年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附件1-3下载.doc

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采用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提供增信,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者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包括由财政预算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来源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以继续按原合作协议执行至约定期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本市辖区内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在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人担保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具体经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外,其他人员(以下称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应当在3年内。

  个人借款人应当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等形式的反担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按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每人最高6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情况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的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标准(以下简称LPR+300BP)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第十一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确定,利率水平不超过1年期LPR+300BP。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为信用贷款的,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当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项目经营及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展期。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  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及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核对社保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经办银行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应当由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担保机构应当在经办银行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同意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出具不予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担保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等渠道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经办银行组织开展调查,经调查异议属实的,取消借款人贷款资格。

  公示7天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经办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调查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担保基金前已形成的担保基金可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得高于90%。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采取以下几种风险分担方式:

  (一)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9:1比例分担风险。

  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三方分担风险。

  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各自分担风险;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与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担保机构担保责任50%由担保基金分担。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应当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个人贷款由担保基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代为清偿,小微企业贷款由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代为清偿。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90天内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担保机构在代偿完成后的30天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代偿金。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当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代偿损失的核销应当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证据充分、权责清晰的原则,每年10月,由经办银行单独或会同担保机构提供代偿损失认定和申请核销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核销。每年12月前,将核销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当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及时通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测算情况,确定首次存放在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额度。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办银行当年新增放贷情况及下一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计划,合理调整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的存放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和风险预警,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准确了解借款人信用程度。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代偿债务追收制度,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防止不当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征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偿。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配合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追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定期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担保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按规定享受贴息。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并按月汇总应贴息资金,于每月初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月应支付的贴息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经办银行采用其他方式提供增信获取各类商业贷款的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于到期偿清本息后6个月内申请贴息。小微企业单纯贴息标准与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贴息标准一致。

  经办银行应当于收到单纯贴息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经办银行审核后,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传送至企业注册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收到推送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吸纳就业、当前是否正常运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反馈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并按月汇总单纯贴息资金,于每月初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月应支付的贴息申请。

  第三十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出的贴息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或借款人申报贴息,应当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类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及借款企业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合作资格,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留足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不高于10%左右的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测算安排,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提取比例高于10%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资金要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复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至担保基金银行专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度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要据实列支。贴息申请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资金。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月月末前,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将应支付贴息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

  第三十六条 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由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贷款,借款人还应当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根据风险分担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贴息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来源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费的预算编制;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付工作;统筹指导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担保费及奖补资金等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担保基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金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并接受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将担保基金收支、资产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等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尽职调查后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担保,设立相应台账,并接受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代偿应承担部分。

  第五十条 经办银行未按要求及时暂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而继续发放的,取消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粤府〔2018〕64号)、《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深府〔2019〕29号)、《福田区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2019-2020年)实施方案》,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等深度融合,提升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人工智能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最高4000平方米。

第九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租赁社会物业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第八条企业租金支持”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一)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二)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10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国家、省、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此条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中的第三条“创新载体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应用示范项目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落地应用并推广的人工智能重大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人工智能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创新载体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创新载体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供日期 : 2020-05-21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培育工业设计骨干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促进我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培植更高能级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

  (一)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鼓励我市高校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强工业设计基本理论、规范标准和计量管理等基础研究。大力支持研发表情分析、建模渲染、虚拟现实、样板制造和表面处理等贯穿工业设计活动全过程的软硬件工具,构建门类齐全、先进适用的工业设计工具体系。对相关单位开展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软硬件工具开发项目,按现行政策标准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强化工业设计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专业化工业设计公司创新发展壮大,对经认定为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在工业设计软硬件建设方面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鼓励参与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对获得奖项的企业(设计师),视获奖项目的专业化、产业化和影响力等情况,分别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10万元或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制定深圳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方案,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面向市场、强化应用”原则,创建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为我市工业设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理念、创新创意、标准规范以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等支撑。对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升级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不超过研究院升级建设总投入的50%再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推动更高质量的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四)提升深圳工业设计的辐射能力。支持具备实力的企业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重大经济圈建设,承接国家在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工装备、电子信息、工业母机和精密制造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装备与关键零部件的工业设计重大创新攻关项目;促进深圳工业设计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汽车和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的深度融合,打造立足粤港澳、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工业设计创新高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实施“深圳工业设计”品牌战略。推动企业加强工业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把工业设计质量控制贯穿于研发、试制、检测、定型等设计服务的全过程。实施工业设计质量品牌双提升行动,对企业实施的提升工业设计精细化质量管理、品牌战略规划、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将“深圳工业设计”纳入深圳标准认证范畴,支持认证机构制定“深圳工业设计”认证规则,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认证方式,引导推动企业申报认证;允许经认证合格的企业或产品,将“深圳工业设计”标识标记在实物产品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推动工业设计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加强与国际工业设计机构的交流合作,以在国外设立设计中心或收购国外设计机构等方式,快速融入全球工业设计网络,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支持国外设计企业、科研院所来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提高深圳工业设计国际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国际化战略项目,以及国外设计机构来深设立区域总部等项目,按深圳市现行的总部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外贸发展专项等政策,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商务局)

  (七)推动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发展。完善产业空间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用地或楼宇建设规划中划分“工业设计功能专区”,支持将老旧工业区改造成“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打造一批设计资源聚集、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发挥更强有力的耦合贯通引领作用

  (八)引领先进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加速转型。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以及新能源汽车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发挥工业设计与技术创新高度耦合关联的特性,着力提升产品的外观造型、友好体验以及工程易用性和环境融合性,把工业设计贯穿于产品生命的全周期,推动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从技术领先向技术与服务双领先转变、向价值链更高端的服务型制造迈进。对该类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引领优势传统产业转变增长方式。重点在黄金珠宝、服装、家具、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和工艺美术等时尚产业,聚焦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重点工作,围绕产品的外观造型、功能结构、新材料与新技术应用等关键环节,强化工业设计在集成创新、时尚高端化的引领作用,推动优势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从规模、速度的外延式增长向设计、技术、质量、品牌、服务的内涵式增长转变。对该类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引领中小微制造企业加快成长步伐。实施“工业设计走进中小微制造企业”工程,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开发适合中小微制造企业的设计服务产品,帮助中小微制造企业推进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助力中小微制造企业走“专精特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加快做强做大步伐。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十一)深化工业设计与社会、文化、环境建设的融合。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积极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发挥工业设计对经济社会全领域贯通渗透的特性,强化工业设计对创造美好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引领服务作用,推动以工业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打造全球一流的工业设计人文城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四、构建更多元化的人才培育体系

  (十二)改革工业设计人才教育模式。积极推动深圳市各高校设置体现中国特色、融汇国际标准、符合深圳市制造业发展趋势、横跨学科门类的工业设计专业课程,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工业设计高等教育学科体系。结合“新工科”建设,推广CDIO(构思—设计—实现—运作)工程教育模式,大力培养符合深圳市制造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工业设计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三)完善工业设计特色培育体系。依托深圳市各高校院所,加强工业设计、时尚创意院系学科建设,开展高层次学历与非学历教育。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高校院所来深圳市合作办学、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社会机构、高校院所和制造业企业联合建立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协同培育机制,开展工业设计学科教育和专项培训。推动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传承工业设计大师技艺和精神,培养工业设计工匠大师型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创新工业设计人才成长激励机制。根据国家、省工业设计职称评定制度,协助深圳市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积极申报高等级工业设计职称;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协会探索创新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大师评定制度,加快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化建设,增强职业成就感。对经评价认定的工业设计大师、高级工业设计师等高级人才,比照深圳市现有产业创新人才的政策,给予其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以项目合作或设计策划等方式,面向全球引进高端工业设计人才;鼓励国内外工业设计人才来深就业或开设独立品牌工作室,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搭建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网络

  (十六)建立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依托深圳市各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围绕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开展基础研究,建立开放共享的行业数据资源库、材料数据库以及通用模型库,为工业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设计工具、设计标准、计量测试、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

  (十七)搭建协同创新服务支撑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深圳市高校院所和企业人才、技术与装备设施优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开展设计创新智库咨询服务,共享研发工具与检验测试设施,促进组织形式创新,实现设计需求对接,推进众创、众包、众设等协同创新发展的工业设计生态平台。对建设旨在提供共享设计资源与信息、构建协同创新设计生态等多样化服务的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搭建交流合作展示交易平台。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展示交易平台,举办促进工业设计国内外要素聚集、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成果展示推广交易等活动;对标国际一流,持续办好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展览展会等活动,吸纳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托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展和深圳设计周暨环球设计大奖,高起点、高规格打造深圳(国际)工业设计大奖,吸引国内外杰出设计人才和一流设计成果汇聚,促进交流合作,提升深圳工业设计国际影响力。对社会组织和企业创办、举办的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专项活动除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营造良好的工业设计文化风尚。完善工业设计文化传播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以工业设计为主题的工业文化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工业设计文化培育。鼓励中小学校与龙头领军企业共建“中小学生工业设计培训基地”,开设工业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开展“中小学生走进工业设计”活动,提高青少年的工业设计文化认知度和普识度。对举办推动我市工业设计文化宣传普及的展览展示、知识培训、学术交流论坛等重要活动,开展以我市工业文化遗址、重点特色工业企业为载体的工业文化旅游、工业博物馆、产业展馆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营造更加优化的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落实财政资金与金融政策支持。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对工业设计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本辖区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市、区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深圳市已设立的各类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国内外创投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大对工业设计企业的投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设计师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和著作权登记,建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严厉打击对创意设计、设计品牌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和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机构面向企业和设计师开展创意设计、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以及商标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等专题培训,增强企业和设计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维权能力。强化对企业和设计师知识产权维权行为的激励,对企业和设计师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所属专利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建立工业设计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将工业设计产业纳入深圳统计调查范围,编制产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完善企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产业发展白皮书,加强监测分析和发展趋势研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加强工业设计的宣传推广。在市民广场、会展中心、图书馆、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区域,着力建设宣传工业设计活动与成果的展示演示载体;在深圳广电与报业集团等媒体机构开设栏目、专栏和专刊,合力构建多元化的工业设计文化发布传播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深圳市工业设计活动与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将深圳工业设计文化作为城市名片之一,推动深圳工业设计与城市文化品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七、附则

  (二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保障本措施的具体落实。本措施发布前受理的项目,沿用《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1号)及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二十五)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深圳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六)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商业增长支持

  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单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单季度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单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电子商务支持

  电商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且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电商销售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汽车销售行业稳经营支持

  对因城市更新等导致经营场所搬迁的福田区汽车销售企业,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不搬离福田的,搬迁装修工程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商圈发展支持

  品牌引进支持。对于引进的品牌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消费品牌及创新商业业态的品牌门店进行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根据门店经营面积分档次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经备案,对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或商业楼宇等引进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到低分别给予其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支持,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经备案,对于新业态、新零售品牌在福田区开设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按照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与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该条政策与“品牌引进支持”中第一点不可同时享受;与《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中“经营拓展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四)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华强北步行街临街等引进国际顶级高端品牌区域总店或旗舰店的,给予特装及租金等支持,由项目单位提出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5G消费支持。经备案,对福田区内新开设的5G消费业态品牌门店,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门店经营面积,每个单店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500万元。

  “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的购物中心、社会组织,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对经事前审批的专项商业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夜间经济发展支持

  为提升夜间消费活力,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特色街区或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后实施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经贸活动支持

  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参展企业支持。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福田区企业,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本年度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率为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农业企业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

  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品牌引进支持”与“5G消费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新增入库支持”与“电商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商圈发展支持”与“夜间经济发展支持”项目中的购物中心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5G消费支持”“‘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福田区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根据《关于推动区块链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软函〔2018〕1026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科技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或从事区块链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含)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成长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第八条  区块链研发创新配套支持

  支持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支持总额的4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此项目与本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和“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块链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2020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十条  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一年度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示范项目,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给予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区块链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区块链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条与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交流支持

  鼓励辖区区块链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对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

  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培训支持最高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40万元。

  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4-30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2020年在深实现稳定发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速20%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含1亿元,增速含20%,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增量的1%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市统计局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审核结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反馈的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扩能增效,方便企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切实起到鼓励企业扩大在深规模、提高在深上报产值的效果,我局拟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申请和奖励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模式等。由于上级政策文件为内部印发,在政策依据的表述方面,调整为“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二)第二章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主要对政策文件中第三条“支持数字经济产业扩能增效,对2020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速不低于20%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内容予以细化,考虑到本政策与稳增长工作密切挂钩,在数据口径选取上,经商市统计局采用了“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的数据口径。

  (三)第三章申请和奖励程序主要是明确了资金的受理和流转流程,需注意的是本项目是由市统计局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我局对企业是否符合产值绝对量和增速要求没有裁量权。

  (四)第四章绩效管理主要明确了我局需对项目绩效开展相关评价,便于政府对资金扶持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是规定了各方在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1年9月30日。考虑到本政策是临时性政策,仅对2020年企业的产值增长予以奖励,所以该文件的实施周期为1年多,短于其他规范性文件3年的实施周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是奖励条件和预期明确。本次临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对于项目受理范围、指标口径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可以给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明确的奖励预期,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在深增资扩产的积极性。

  二是强调数据审核责任。实施细则明确我局是资金受理、拨付单位,市统计局负责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我局在企业数据是否合规方面没有裁量权,各单位的分工和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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