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政策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采取阶段性降低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减负举措。至2020年底,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2%下调至5.2%;在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再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30%;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高于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残联、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本措施所指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和范围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三)加强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统计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将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全部在校学生;取消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的户籍要求。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本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从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就业人员。将一次性初创企业补贴标准从5000元提高至1万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从不超过5万元调整至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银保监局负责)

  (六)积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将市外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范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其为招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缴交社会保险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该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市对口办负责)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或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至2000元。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给予补贴。鼓励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求职就业法律咨询等工作。对设立服务站的高校,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各区(含新区,下同)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负责)

  (九)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各区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队伍。制定发布深圳市重点产业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对获得紧缺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但属我市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工种(不受等级限制),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保障。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该措施执行至2020年底。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加强技工教育和社会培训力度,推进“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建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负责)

  (十)强化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对口办、市残联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及时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到重点用工企业稳定就业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领取总额少于5000元的,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统筹员工稳定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分流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措施执行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深圳海关负责)

  (十二)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帮扶。对参加青年见习的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其见习期间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的,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从每人500元提高至3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纳入灵活就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三)落实各区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区政府负责)

  (十四)明确单位组织协调责任。各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配套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区、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和社区进行宣讲。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有关要求,充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激励和相关资金的管理。

  前款所称激励是指对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给予经费补贴;对本市在世界技能大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选手和专家予以奖励。

  第三条 补贴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场地设备租用、耗材购置、命题和评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使用等世界技能大赛备战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激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激励资金。

  第二章  集训基地确定

  第五条 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包括国家设在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集训基地”)和本市设立的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选拔集训基地(以下简称“深圳集训基地”)。

  第六条 中国集训基地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立,承担我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的集训选拔任务。

  深圳集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当届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需要遴选确定,承担本市参加当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集训任务。

  第七条 深圳集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选拔集训任务要求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等,能够提供相应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三)具有提供选拔集训技术支持的专家、教练和翻译等;

  (四)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必备的后勤服务保障能力,能够为集训工作提供较好的生活场所和服务保障;

  (五)具备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经验,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选手选拔工作。

  第八条 深圳集训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面向社会遴选产生,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方案,包括深圳集训基地的设置方案、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等;

  (二)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等方式确定深圳集训基地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

  第九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训练补贴经费额度,本市按1:1的比例对中国集训基地予以配套补贴。

  第十条 依据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组织及技术实施的复杂难易程度,深圳集训基地分为A类、B类、C类,补贴标准分别为16万元、12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集训基地有关工作的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

  第十二条 集训基地所在单位须在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后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一)《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工作情况报告;

  (三)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使用报告。

  以上材料需由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所在单位盖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选拔集训正常开展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经费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补贴拟发放对象、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次年上半年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选手和专家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本市选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优秀选手予以奖励,其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入选国家代表团的, 奖励5万元;

  (三)入选国家集训队、广东省集训队(或经过省选拔赛代表广东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本市工作并负责指导我市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含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翻译)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国家公布世界技能大赛表彰文件后3个月内制定奖励方案。

  获奖成绩和相关资质的认定,以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大赛组委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奖励方案公布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深圳集训基地开展选拔集训工作进行监督。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经费补贴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其中,属于中国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发放配套训练补贴;属于深圳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激励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励选手被世界技能组织、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等取消有关奖牌或成绩的,相关奖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资金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docx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技术、研发一线工作,能够与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对接,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技能菁英”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30名。已当选“技能菁英”的,不能重复参加遴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省级以上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获“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四)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由此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一类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二类大赛前三名;

  (七)具备较高技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技能菁英”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方式进行申报,也可通过企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个人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根据遴选条件在成员单位中进行选拔,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技能菁英”人选,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可根据遴选条件在本单位内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推荐1名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举荐或个人自主申报方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参加遴选。

  第十条 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行业或企业推荐的,应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我市高级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

  评审委员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30名为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3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参评人选的;

  (二)与参评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参评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遴选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技能菁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遴选出的“技能菁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技能菁英”赴国(境)外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

  第二十条 “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即可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执行实施,也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技能菁英”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赴国(境)外的技能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技能菁英”可在认定后的1年内申请资助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技能菁英”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的赴国(境)外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二十四条 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填报《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资助金额按1900元/日的标准,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另外资助,按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的标准核算,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按80元/日的标准根据实际路程天数核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统一资助的,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反馈申报人。

  统一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以个人资助项目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

  个人参加统一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支付给受托的专业机构,并按支付金额核减个人资助额度。个人剩余资助额度不足的,由个人提前支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技能菁英”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菁英”称号和申请资助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

附件: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docx
附件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docx

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