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通知企业申报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函

市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于近期发布(附件1),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顺利开展申报工作,促使政策激励效应惠及更多企业,现请贵单位发动符合资质的企业申报(产业目录见附件2)。同时,请相关产业主管单位协助推荐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的单位申报创新人才奖。

为便于工作开展,请于9月23日(星期三)前将单位联系人信息(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

专此函达,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

2.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3.成员单位联系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2日(联系人:贺尧毅,联系方式:88123395、13926848047,邮箱:heyaoyi@hrss.sz.gov.cn)

附件1

深人社规〔2020〕15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特此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11日

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未申报2019年纳税年度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5.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属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2)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人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2020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及获得原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三、近5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报承诺书(可在申报系统直接打印,打印后需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三)《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每位申报人各1份(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需按表格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公章,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四)本单位申报人2019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五)申报单位2019年度纳税证明文件1份(根据申报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

注:所有申报材料仅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电子扫描文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进入“人才激励”,选择“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要求填报2020年度单位信息后,为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经汇总、确认本单位全部申报人员信息后,在系统进行提交申报。

(二)审核申报信息和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单位提交的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及申请人需配合业务审核部门补充或完善申报信息和材料,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确定奖励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各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

(四)发放奖励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方案,将奖励金划入获奖人个人账户。

六、其它事项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如查实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取消申报人受奖资格,申报人自受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出创新人才奖申请,对已经获取奖励的,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取消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部门: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咨询电话:12333,0755-88123601,0755-88123258。

邮箱:szcxrcj@hrss.sz.gov.cn。

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附件2

2020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产业目录汇总表

实施办法规定的产业申报指南细化的产业目录产业目录主管单位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单位1.三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专项资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创新委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1.深圳市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属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市交通运输局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1.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各产业主管单位

附件3

成员单位联系表

单  位联系人办公电话手  机邮  箱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意见》强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严格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不得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各类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加强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9月18日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深圳国家高新区的创新示范和战略引领作用,集聚整合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深圳国家高新区扩区方案》(深府函〔201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规划总面积17.78平方公里,包括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和观澜高新园片区。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由环观南路、观澜大道、观光路和九龙山合围而成;观澜高新园片区由梅观高速、机荷高速、环观南路、坂澜大道合围而成。

  第三条 扶持领域 本措施重点扶持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一代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相关领域。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龙华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地址和经营地址均在园区且在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社会团体(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五条 预算控制 本措施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预算范围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二章 创新型企业引进培育

  第六条 引进优质创新型企业 对新引进的龙华区外企业,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用房且在园区内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2%,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8%,且近两个会计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每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第七条 奖励优质供应商企业 对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首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向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世界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向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且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的,按照“中国500强”企业对其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研发创新鼓励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对围绕集成电路、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方向展开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40%,分阶段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 鼓励运用AI、5G、区块链等技术拓展新应用场景,赋能实体经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该项目所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核心研发团队 对本措施第八条至第九条的两类项目,给予项目核心研发团队50万元的配套奖励。核心研发团队所在的企业基于本条款所获得的资助、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园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在重点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开展业务 对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完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园区内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 对购买先进科研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且单项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付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加大中试环节扶持】 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的项目给予奖励,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

  第十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 对通过自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且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 对近三年内通过新设、并购、参股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或者与海外研发机构(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在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且对重点扶持领域起到推动作用的企业给予补贴,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配套设施完善

  第十七条 降低员工租房成本 支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对租赁观澜高新园片区内经备案宿舍的园区内企业,按照其在园区内实际为员工租赁宿舍面积每平方米每年3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生活配套空间拓展 鼓励观澜高新园片区内企业改造现有空间,提供面向园区的文化娱乐及餐饮服务,改造方案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改造费用的50%,给予每家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完善商务配套服务 对在观澜高新园片区内新建的银行网点、高端连锁酒店、连锁餐饮门店,并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场所的,经备案,按照每年实际房租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政策期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就高不重复”原则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措施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不重复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数量限制 本措施采用评审制的政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奖励,单项政策每年奖励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第二十三条 时间期限 本措施所指的上一年度为申报之日的上一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近三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三年内。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获得本措施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连续资助的企业后续年度按本申报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前海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与培育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在地经济规模,进一步补链、稳链、强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企业与招商合作机构,奖励类型分别为产业培育支持和产业引进奖励。按照自愿申报、政府核准、社会公示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产业培育支持

  第五条 产业培育支持分为经营支持与外资奖励两类。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支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不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前海公共信用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HIndex)公示的“黑榜”名单内。

  第七条 经营支持的对象分为AAAA类、AAA类、AA类、A类等四类企业,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A类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二)在上海、深圳、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专营机构,或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且已享受有关政策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四)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

  (五)超级独角兽企业;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A类企业

  (一)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

  (二)一般独角兽企业;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A类企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创新层挂牌企业;

  (二)准独角兽企业;

  (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四)符合深圳市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QFLP)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QDIE),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已成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前海A类企业:

  (一)由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五项所列明企业作为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新设企业;

  (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或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企业。

  第十二条 对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经营支持:

  (一)运营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支持,连续支持3年。

  企业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的,不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搬迁支持。对自本办法生效后将主要经营地迁入前海的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支持。

  (三)团队激励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分别一次性予以30万元/人、20万元/人、10万元/人、3万元/人的激励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

  (四)人才住房支持。对AAAA类、AAA类、AA类及A类企业的人才住房需求,将根据前海年度人才住房配租方案予以优先保障。

  如为港资企业,按核算金额的1.1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外资奖励的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应在前海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四条 除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外,上一年度在前海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不少于500万美元,或增资不少于300万美元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三章 产业引进奖励

  第十五条 对成功促成重点项目落地并获得引荐方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项目落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应完成商事登记及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二)前海企业将主要经营地迁回区内的,应完成区内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的签订;

  (三)外资项目,应完成外资到账。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用于产业引进奖励的产业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如资金申请总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适当比例对各招商合作机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 招商合作机构所引荐的项目落地后,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合作机构给予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前海AAAA类、AAA类、AA类、A类企业,分别给予招商合作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引进企业次年直接经济贡献不少于300万元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额的1%予以招商合作机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房地产业及未纳入国家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口径的金融业项目除外)的项目,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奖励可叠加享受。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要求的,招商合作机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见附件)规定,在项目落地前填写《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凭项目方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

  引荐备案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如所引进项目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招商合作机构,视为一个招商合作机构团队。该团队在申请引荐资格备案及确认时,应当书面委托1名项目负责人全权办理,奖励金分配由该团队自行商定。如引荐项目与招商合作机构存在股权或组织架构上的关联关系,则不予引荐备案。

  招商合作机构应在项目落地后一年内首次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企业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请产业培育支持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支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营支持类或外资奖励类);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前海经营场地材料(外资奖励类除外);

  5.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二)申请产业引进奖励的材料主要包括:

  1.前海产业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引进奖励类);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

  4.由引荐企业出具的引荐资格确认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5.具备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最长可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经营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本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前海。

  五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招商合作机构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深圳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前海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前海管理局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进行奖励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奖励企业总数的10%,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招商合作机构”,是指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方引荐到前海,且在项目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机构,不含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前海办公与商业项目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经营地”,是指企业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不低于按企业社保参保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所称“超级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一般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7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直接经济贡献”,是指在缴纳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购买土地、房产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指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基金销售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得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的企业,其中香港投资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本办法所称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前海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申请当年核算的营业收入和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拓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的招商引资渠道,规范第三方招商合作机构的项目引荐管理,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荐项目备案。招商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引荐工作时,在与项目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持项目方出具的引荐委托书,提交前海管理局办理项目引荐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名负责人具体办理。

  招商合作机构须在项目落地前至少一个月办理引荐备案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认定及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备案材料。招商合作机构申请引荐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招商合作机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引荐委托书(需加盖项目方公章,新设项目可代章);

  (四)如为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一名负责人办理。

  第五条  项目引荐审核。前海管理局对申请引荐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审核期限不超过2个月。引荐审核实行第一引荐人申报制。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落地后,获得引荐资格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可在《暂行办法》受理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奖励申报。前海管理局对引荐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产业引进奖励。审核不通过或项目落地后一年未申报的,不予奖励。

  附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方名称、来源国别/地区行业地位,拟投资内容、主要产品或服务、规模等)
意向投资额预计落地后可实现收益年营业收入
年税收贡献
项目方负责人职务电话
二、引荐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与项目方关系□客户 □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其它,请说明:
项目引荐机构:本单位已充分知晓《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合作机构项目引荐管理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申请备案。(盖章)年    月   日前海管理局:(盖章)年    月   日
相关链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各留学人员企业:

  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现就申报2020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

  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本人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二、资助等次及标准

  符合上述申报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10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5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3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请登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报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lxrysb/)提出申请,按要求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上报(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8892919)。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下同)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系统填报后即可提交纸质材料)。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并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电子政务平台(网址:http://61.144.226.149/),对企业提交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上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汇总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同时由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重复资助项目),组织行业专家分行业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按评分高低排序,并根据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现场评审评分高低排序,按当年度申报企业数量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实地考察。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结合现场评审得分和实地考察情况,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查重并复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公示完成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再次核查获资助申请单位条件后,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

  (七)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监管账户后,由辖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企业在申报系统成功填报后自动生成,请用A4纸竖版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申报当月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股东信息、成员信息4张表,可自行登录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商事登记簿查询”栏目打印);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模板);

  (五)专利、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六)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均需一式五份并装订成册,同时按申报系统要求分别上传扫描文件;所有材料和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供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查验。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2020年8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申报单位须确保各项申报数据真实、准确,确认申报系统中申请材料成功提交,于2020年8月31日前在网上申报并到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须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及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075室)。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视为已获得资助资格;最终能否获得资助,需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序号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
1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0755-82918537
2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48号罗湖体育馆0755-25438322 0755-25434833
3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128(香径南街)0755-25221303
4深圳市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深圳湾体育中心0755-86975095
0755-26575007
5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1-44号综合窗口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0755-29999728
6深圳市龙岗区人事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3楼1316室0755-28943908
7深圳市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0755-23336492
8深圳市坪山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启兴大厦0755-28398726
9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1-18号综合窗口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0755-88212021
0755-88212064
10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0755-28333962
11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前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A201室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A211室0755-88981800
1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综合服务厅3楼307室0755-22108396

政策原文:

http://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7925737.html

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推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可持续专项”),支持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可持续专项遵循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和产学研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可持续专项,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形成可持续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组织专家库专家编制可持续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开展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中期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专家对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可持续专项布局、项目设置提出咨询意见,编制专项课题,根据所属专业领域组成专家评选小组对可持续专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第二章  指南论证与发布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部署,瞄准重点目标,聚焦重大需求,结合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重点行业科技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专项课题建议。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持续专项专家对征集的专项课题建议进行论证,编制专项课题,并对其编制的专项课题进行审核,确定发布年度专项课题。

  主持或参与专项课题建议论证、专项课题编制的专家库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专项课题项目。

  专项课题应当围绕可持续专项总体任务、重点方向、技术路线进行编制,明确若干个项目、研发任务技术领域、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助上限等。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专项课题年度申报指南,载明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限、专项课题及资助上限、以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等内容。

  根据项目研发主要内容、项目考核指标(含经济指标、学术指标、技术指标等),以及研发实际需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的上限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专项课题资助上限;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得高于企业的自筹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可持续专项应当由牵头申请单位联合1至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联合申报方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可持续专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可持续专项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四)申请单位所从事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中涉及可持续专项的领域;

  (五)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

  (六)牵头申请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交自筹资金投入承诺书);

  (五)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 可持续专项与其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共同限项申请,有关限项规定在项目指南或者相关申报通知中载明。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根据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研发条件、项目保障能力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评选小组主要通过下列评价指标对可持续专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社会经济价值,包括项目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度,产业化能力对本市社会经济效益、贡献等方面;

  (二)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程度、在同行的先进程度、研究目标的合理性、和实现程度以及风险评估的客观程度和应对措施等;

  (三)申请单位的研发基础条件,包括项目研发的基础设施拥有程度,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能力,研发团队整体研发能力,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四)申请单位的项目保障能力,包括项目预算合理性、项目资金保障能力、项目运行管理能力、单位制度保障能力等;

  (五)其他与项目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相关的评审要点。

  可持续专项资助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根据可持续专项项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择优确定一个资助对象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项目进度与拨付资金、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执行期等内容进行约定。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完成任务目标;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单独设立明细科目,并按照规定如实记账。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可持续专项变更管理,对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提交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其他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可持续专项所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本市可持续专项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20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化福田区区块链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工信部《关于推动区块链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特针对区块链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科技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或从事区块链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的个人。

三、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为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

入园证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福田政府在线–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深圳市保税区项目入区及变更核准”事项后提出申请。咨询电话:0755-82918333-2429(备用号码:82927859)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录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双面打印,每一页盖章),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系统无审批状态即时更新功能,企业填报完毕后不用等网上审核即可到窗口交纸质材料),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中的所有页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企业简介包含以下内容(不超过1000字):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和成立时间、办公地址及面积、主营业务、从业人数、管理水平、行业地位、取得成就等);

2.近两年的综合数据(包括营业收入、纳税额、营收增长率等);

3.其他(包括企业资质、专利、获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三)有关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

 (四)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企业未按时递交拨付流程所需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支持。

六、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地铁2号线岗厦北站B出口)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82925728

指南项目1咨询: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指南项目2、3 咨询电话:82925527

指南项目4、5、7、11、12 咨询电话:82918474

指南项目6 咨询电话:23919665

指南项目8、10 咨询电话:82913609

指南项目9 咨询电话:82918756

申报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区企业服务中心,统计局业务请咨询各街道办统计工作站。

七、备案申请

申请以下(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支持的企业,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30天向福田区科技创新局提请备案,备案成功后,方可提出支持申请。本次备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备案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企业简介收原件(盖章)
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3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4证明材料(公营机构检测报告、标准文本、专利证书、承担国家省市区区块链项目的立项文件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52018-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包含研发投入,主营业务及收入情况)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申请以下(十一)、(十二)项支持的企业,申报支持的项目须经福田科创局备案认可后,方可提出支持申请,其中科技活动须准备下表中第1、2、3项资料,培训活动须准备下表中第1、2、4、5项资料。

备案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企业简介收原件(盖章)
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3科技活动方案(须包含科技活动备案包含请示、活动背景、活动意义、活动概况、邀请嘉宾、大会议程、费用预算、往届活动总结附照片)交原件(公司抬头纸盖章)
4培训活动方案(培训活动方案包含培训课程、学员数量、培训时长、培训地点、培训费用、培训方式等材料)交原件(公司抬头纸盖章)
5老师资质证明(学历证书、工作聘书、相关职称证书、荣誉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八、支持项目

 序号支持项目项目说明
1产业基金支持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2招商引进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3项目落户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4企业高成长支持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含)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成长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5区块链研发创新配套支持支持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支持总额的4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此项目与本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和“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6政府物业租赁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块链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2020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7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一年度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示范项目,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给予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资金支持。
8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针对区块链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9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对在合作银行获得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创局成功备案的区块链产业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且实际贷款期不少于11个月(330天),按照贷款本金相应比例给予支持(申请贴息企业必须在贷款放款当年内到我局备案,具体操作请参阅《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若干措施申请指南》文末“科技金融信贷项目备案指南”)。此条与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战新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只能申请一条,不可重复申请。
10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11科技交流支持鼓励辖区区块链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对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活动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12人才培训支持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培训支持最高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40万元。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

1、产业基金支持

项目说明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2、招商引进支持

项目说明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基金管理公司情况介绍打印(盖章)(上传电子档)
3基金管理公司营业证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4基金管理公司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5基金协助引进企业资料(须包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用信息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6基金协助引进企业资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等)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3、项目落户支持

项目说明: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4营业执照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5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基金投入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等)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4、企业高成长支持

项目说明: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含)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成长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72018-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5、区块链研发创新配套支持

项目说明:

支持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支持总额的4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此项目与本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和“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4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创新研发项目证明材料(须包含下达通知、立项批复、合同书或任务书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7获得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进账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上传扫描件)

6、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项目说明:

对工商注册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区块链企业租赁政府产业用房给予租赁支持,已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产业用房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本项支持。(本项目不在系统内申报)

7、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项目说明:

经备案,对上一年度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示范项目,根据项目等级,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支持。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4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区块链示范项目的证明文件(下达通知、立项批复、合同书或任务书、结题报告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证明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8、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项目说明:针对区块链产业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上传电子档)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表彰决定、获奖证书;获得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进账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上传扫描件)
7“技术攻关”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以及获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进账单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上传扫描件)

9、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项目说明

对上一年在合作银行获得为期一年贷款并在我局备案的区块链产业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且实际贷款期不少于6个月(180天),按照贷款本金相应比例给予支持(申请贴息企业必须在贷款放款当年内到我局备案,具体操作请参阅《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若干措施申请指南》文末“科技金融信贷项目备案指南”)。此条与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战新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只能申请一条,不可重复申请。

支持额度:

2020年放款后成功备案并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2.1%),合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电子文档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除《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贷款结清证明》(由银行出具,格式内容必须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若干措施申请指南》附件二一致)原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6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7担保合同、担保费支付凭证(由合作担保公司出具),无担保企业无需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8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9“科技金融信贷”项目确认书(经区政府备案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10、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项目说明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1)上年度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按企业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上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按企业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3)上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按其上市成功后的次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的5%,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

(4)上年度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的,按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日期的次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的5%,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支持范围不含新三板与境外上市,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区块链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上传电子档)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上市或控股各阶段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上传扫描件)

       11、科技交流支持

项目说明

鼓励辖区区块链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对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除员工工资、固定资产购置)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此项目与区政府其它政策中的科技活动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科技活动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科技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现场签到表、相关新闻报道、照片、意义等)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7活动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实际费用清单、项目支出明细)收原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8项目支出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12、人才培训支持

项目说明:

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培训支持不超过最高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最高40万元。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打印(盖章)
2培训活动备案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上传扫描件)
3企业简介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4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5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6培训总结报告(包括培训通知、现场签到表、现场照片、学员名片、相关新闻报道等)打印(盖章)(上传扫描件)
7活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审计项目实际费用,项目支出明细表(场地费、师资费、授课老师差旅费、培训资料费等))收原件(盖章)(上传扫描件)

相关材料

2020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指南.docx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已经龙岗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重大事项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

 2020年07月20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的通知.jpg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2020年第二版).pdf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集聚和创新创业,加大对前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办法明确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关于扶持对象。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重点支持符合前款规定且在前海合作区实地运营并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对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可以给予支持。

  (三)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下设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涵盖了重点行业专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粤港澳大湾区专项、人才发展专项、产业公共平台专项、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以及其他专项,确保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导向性和覆盖面。

  (四)关于扶持方式。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采用财政资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参股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

  (五)关于受理与审核程序。办法明确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采用“批量申报,集中受理”的模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对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指南。对连续四个季度及以上在前海信用分类定级中被评为A级的申报单位,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关于预算和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了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新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进行事前评价,延续性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开展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责任与监督。办法明确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申报单位及个人,一是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支持资金,已经取得的支持资金应全部退回,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是列入前海不诚信主体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享受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意见征求情况

  政策制定过程中,除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外, 还于2020年4月26日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6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开发布。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相关链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