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九次会议精神,同时为光明新区建设质量型创新型智造强区、现代化国际化绿色城区贡献金融力量,我局起草了《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科技金融方面谋求突破和发展,降低科技企业创新和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新区营商环境。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完善科技贷款机制,畅通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第一条 创新科技贷款产品,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  

第二条 建立科技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第三条 鼓励银行机构在新区内原有支行增设科技支行功能,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第四条 建立科技贷款贴息机制,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领域。  

第六条 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新区种子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  

第三章 鼓励发展科技保险,降低科技创新风险  

第七条 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企业利用科技保险产品降低创新风险  

第八条 建立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  

第九条 鼓励保险与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  

第四章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建立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新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对接合作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为新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专业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成立,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天使投资是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进行的早期股权投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三)成立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方可申请光明新区科技贷款和享受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适用期限  

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着力引进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推动光明形成高端融合可持续的产业生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址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的企业,或深圳市外企业为主投资方且占有股份50%以上的新注册企业;企业从事的行业类别应当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别,且自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 

  第二条 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充分发挥市外优质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建集群集聚、高端高新、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分2年奖励共3000万元; 

  (三)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60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突出贡献奖励。支持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9000万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90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35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1.6亿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1.6亿元。 

  第四条 产业用房租赁支持。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每12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在光明租赁自用的产业用房给予企业12个月的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发生租金,最高为40元每平方米,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其36个月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前36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执行;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4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60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支持。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光明区公办小学及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协调。 

  第八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住房支持。对企业最高可以优先提供30套公租房指标。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前60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对公租房前5年租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 政府服务支持。将企业纳入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各类问题。面向企业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政策宣讲培训,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各级惠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光明区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申报企业在光明区注册有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财力贡献可合并统计。 

  第十一条 同一奖励事项含有多项奖励标准的,企业仅可择一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企业获得相关资助之日起,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光明区,如有违反,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追缴已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应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有效期内在光明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5年奖励。 

光明区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5G、超清视频、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产业在光明区集聚,促进光明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发展5G产业

(一)支持5G核心设备企业发展。对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基站设备、网络设备等5G核心设备进入通信集采名录的企业,单款5G核心设备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5G核心器件企业发展。对射频芯片、中高频器件等5G核心器件的生产企业,单款5G核心器件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加快发展超清视频产业

(三)支持超高清视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成功申报国家级超高清视频产业协同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不超过国家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资助2000万元。

(四)支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4K/8K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五)鼓励重点示范项目。对安防监控、医疗影像、工业制造、时尚创意、商业显示等重点行业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推动发展工业互联网建设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测试验证环境建设。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测试验证服务。对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资助300万元。

(七)支持平台服务商发展。对入选国家工信部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录的服务商,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服务商、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推动工业软件产品应用。对获得市级首个版本工业软件产品资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产品销售后第2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1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50万元。

(九)支持建设创新中心与载体。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奖励300万元。上级资金与区级配套累计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十)鼓励参与标准化研制。对参与国家总体性及关键基础共性标准、重点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技术标准与试验验证系统建立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积极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产业

(十一)发展信息安全服务。鼓励企业获取资质认证,激励企业提升规模能级。

1.对首次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技术支持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连续2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十二)推动等级保护测评技术发展。对被列入全国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保障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

五、布局发展人工智能算法

(十三)支持人工智能算法领域发展。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开放共享人工智能领域计算能力,对提供人工智能算法服务的单位,按照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20%,给予每家单位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

六、附则

1.满足多项同类支持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支持一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2.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动能转换,释放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攻坚,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扶持光明本土国高企业做强做优,吸引外地国高企业迁入落户。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实施租金补贴,吸引科技企业入驻。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200㎡,超出按200㎡计算)给予15元/㎡、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面积(不大于1000㎡,超出按1000㎡计算)给予20元/㎡、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支持创新载体

(四)众创空间支持。资助众创空间运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

3.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成长,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3.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4.对新认定的区留创园分园,给予一次性50万元认定资助。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支持。资助科创产业园运营,提高园区产业辐射力。

1.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资助。

2.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3.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七)人才载体支持。吸引人才进驻,推动形成人才集聚效应,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优化升级,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九)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培育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十)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发挥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200万元资助。

四、优化创新环境

(十一)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内外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二)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新创业的活跃氛围,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落户光明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每个企业获得大赛奖金、租金补贴等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知识产权支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和核心竞争力。

1.对知识产权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发展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资助。

2.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20万元。

3.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含和解)的企业,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50%的奖励。对为“鸿鹄人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30%奖励。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按深圳市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十四)标准化支持。助力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分三年给予总额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认定的标准领跑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十五)计量认证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计量认证工作,吸引专业认证机构落地。

1.对上一年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上一年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CNAS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将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具有CNAS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两个领域及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六)软科学研究支持。营造有利于软科学研究的优良环境,完善软科学研究工作,对开展创新实践、承担教育科研项目的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等卫生科技研究活动的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五、奖励创新成果

(十七)科技获奖奖励。调动科研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科研技术创新。

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资助科技计划配套

(十八)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支持。鼓励参与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提高光明本土科研技术影响力,对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的项目,按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九)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七、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2018年光明区下半年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资助的通知

各企业:

  为加快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辖区企业加强品牌推广,扩大光明本土企业的影响力,光明区经济服务局开展2018年下半年国内外经贸会展活动资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展会目录

  第七届深圳国际电子装备博览会

  2018深圳国际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展览会

  2018年香港秋季电子展

  印度国际消费电子展

  2018美国纽约(秋季)国际成衣服装面料及家用纺织博览会

  二、申报条件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二)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三)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四)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五)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四、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一)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无收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联系方式

  请咨询: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吴工88211572

  深圳市光明区经济服务局

  2019年3月7日

关于开展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第一批众创空间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众创空间发展的引导作用,我局于3月8日起开始受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9年第一批众创空间资助项目申报,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批次受理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众创空间建设、租金、活动、创赛获奖、创赛奖励等资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三、资助标准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三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第三年予以2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获奖后落户光明的创新创业项目予以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级创新创业・创客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15、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5、10、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创客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10、8、5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对于组织企业或团队参加新区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机构(众创空间除外),报名数量超过30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出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创客大赛前三等次企业或团队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产业用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区级年度评选的前3名的优秀众创空间,年度资助总额可提高至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四、注意事项

  各空间申报主体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查明,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光明区经济服务局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温工,咨询电话:23198632,地址:光明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座2楼213室。

  深圳市光明区经济服务局

  2019年3月7日

关于开展2019年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启动资助的通知

各企业:

  为加快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光明区经济服务局定于3月11日起开始受理2019年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启动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对入驻我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我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人员。

  二、 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经济发展促进中心陈工,联系电话:0755-21388803。

  深圳市光明区经济服务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