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委员会宝安局

  2018年6月11日

附件: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docx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有关要求,充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激励和相关资金的管理。

  前款所称激励是指对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给予经费补贴;对本市在世界技能大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选手和专家予以奖励。

  第三条 补贴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场地设备租用、耗材购置、命题和评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使用等世界技能大赛备战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激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激励资金。

  第二章  集训基地确定

  第五条 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包括国家设在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集训基地”)和本市设立的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选拔集训基地(以下简称“深圳集训基地”)。

  第六条 中国集训基地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立,承担我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的集训选拔任务。

  深圳集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当届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需要遴选确定,承担本市参加当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集训任务。

  第七条 深圳集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选拔集训任务要求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等,能够提供相应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三)具有提供选拔集训技术支持的专家、教练和翻译等;

  (四)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必备的后勤服务保障能力,能够为集训工作提供较好的生活场所和服务保障;

  (五)具备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经验,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选手选拔工作。

  第八条 深圳集训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面向社会遴选产生,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方案,包括深圳集训基地的设置方案、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等;

  (二)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等方式确定深圳集训基地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

  第九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训练补贴经费额度,本市按1:1的比例对中国集训基地予以配套补贴。

  第十条 依据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组织及技术实施的复杂难易程度,深圳集训基地分为A类、B类、C类,补贴标准分别为16万元、12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集训基地有关工作的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

  第十二条 集训基地所在单位须在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后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一)《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工作情况报告;

  (三)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使用报告。

  以上材料需由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所在单位盖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选拔集训正常开展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经费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补贴拟发放对象、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次年上半年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选手和专家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本市选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优秀选手予以奖励,其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入选国家代表团的, 奖励5万元;

  (三)入选国家集训队、广东省集训队(或经过省选拔赛代表广东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本市工作并负责指导我市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含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翻译)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国家公布世界技能大赛表彰文件后3个月内制定奖励方案。

  获奖成绩和相关资质的认定,以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大赛组委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奖励方案公布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深圳集训基地开展选拔集训工作进行监督。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经费补贴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其中,属于中国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发放配套训练补贴;属于深圳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激励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励选手被世界技能组织、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等取消有关奖牌或成绩的,相关奖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资金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docx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技术、研发一线工作,能够与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对接,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技能菁英”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30名。已当选“技能菁英”的,不能重复参加遴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省级以上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获“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四)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由此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一类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二类大赛前三名;

  (七)具备较高技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技能菁英”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方式进行申报,也可通过企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个人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根据遴选条件在成员单位中进行选拔,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技能菁英”人选,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可根据遴选条件在本单位内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推荐1名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举荐或个人自主申报方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参加遴选。

  第十条 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行业或企业推荐的,应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我市高级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

  评审委员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30名为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3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参评人选的;

  (二)与参评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参评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遴选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技能菁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遴选出的“技能菁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技能菁英”赴国(境)外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

  第二十条 “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即可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执行实施,也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技能菁英”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赴国(境)外的技能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技能菁英”可在认定后的1年内申请资助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技能菁英”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的赴国(境)外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二十四条 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填报《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资助金额按1900元/日的标准,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另外资助,按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的标准核算,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按80元/日的标准根据实际路程天数核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统一资助的,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反馈申报人。

  统一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以个人资助项目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

  个人参加统一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支付给受托的专业机构,并按支付金额核减个人资助额度。个人剩余资助额度不足的,由个人提前支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技能菁英”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菁英”称号和申请资助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

附件: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docx
附件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docx

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深港合作,拓宽前海人才住房服务范围,促进职住平衡,我局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6〕213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深港合作,促进职住平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符合前海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专业服务等产业的人才,以及为前海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人才进行配租。

  前海人才住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是前海人才住房的主管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筹建、配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前海人才住房的建设活动和供应计划;

  (二)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租金定价、资金收支安排;

  (三)负责制定申请单位的遴选条件、排位规则及申请房源的上限;

  (四)负责制定专业人才遴选条件;

  (五)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管理的其他活动。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委托前海管理局局属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前海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请、初审、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人才住房台账等。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成立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人才住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前海管理局分管住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前海管理局产业促进、保税港管理、金融创新、香港事务、发展财务、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组织人事、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审定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中的日常管理事项。

  总部企业、港资企业或者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应当经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前海人才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涉及土地出让的,纳入土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

  (一)第三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照协议规定移交给前海管理局的配建住房。

  (二)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建设、购买、租赁或者委托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建设的住房。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筹集与建设前海人才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出租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前海管理局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配建的人才住房,应当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移交给前海管理局的建筑面积、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竞得者应当与前海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将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申请及配租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的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人才政策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房源信息、配租政策等信息应当在前海官方网站和全市公共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在公布后组织实施。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综合考虑筹建成本、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深圳市相关规定,并在前海官方网站公布后实施。

  第十一条  前海人才住房分为深港合作住房、产业扶持住房和公共服务住房。

  各类人才住房申请单位的分类标准和申报资格,由配租方案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港合作住房,是指配租给在前海注册或者实际经营的港资企业的人才住房。

  申请配租深港合作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二)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住房,是指配租给在前海注册或者实际经营,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要求的非港资企业的人才住房。

  申请配租产业扶持住房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二)无行贿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住房,是指配租给为前海产业、公共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全职工作。

  (二)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者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者属于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认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含军队用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人才住房,申请通过并承租人才住房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条件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也可以自愿选择前海人才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

  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港籍人才、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第十六条  前海人才住房的配租申请主体原则上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申请承租前海人才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所在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向受托单位提交申请,并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受托单位统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所有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审核。受托单位将已经受理的申请人材料初审后报送前海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公示公告。前海管理局应当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前海管理局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配租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配租住房,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前海人才住房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

  续租期满后,承租单位继续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可以根据该年度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再次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章  管理及退出

  第十八条  人才住房配租后,承租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将住房分配给申请人,并在分配住房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受托单位备案;人才住房逾期未分配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承租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承租的住房进行日常监管,在承租期内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变更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承租人信息变更的,承租单位应当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受托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在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退租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受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单位或者承租人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由承租单位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续租申请的办理参照首次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一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只能承租一套人才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因结婚、住房政策等原因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并在3个月内向原承租单位申请退租其余住房;承租人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退出前海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条  受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做好对前海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

  (一)对人才住房进行统筹运营、分类管理,制订日常运营管理方案,由前海管理局审定后实施。

  (二)拟订前海人才住房的申请表、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报前海管理局批准后另行公布。

  (三)及时统计空置房源信息,并报送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更新人才住房信息。

  (四)负责办理承租人信息备案,并将承租人信息上报市人才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承租单位的配租情况及承租人入住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上报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单位应当责令承租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一)因企业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前海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空置的。

  (三)累计两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

  (五)改变前海人才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

  (九)其他应当退租而未退租的,或者退租后逾期未腾退住房的。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二十四条  前海人才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国库,前海管理局参照市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前海人才住房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前海廉政监督局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前海人才住房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前海管理局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承租单位或者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或者存在隐瞒、虚报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港籍人才,是指与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香港永久居民。

  本办法所称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经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本办法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前海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6〕213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