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有关要求,充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2日

  深圳市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力量和青年技能人才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世界技能大赛的激励和相关资金的管理。

  前款所称激励是指对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给予经费补贴;对本市在世界技能大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选手和专家予以奖励。

  第三条 补贴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场地设备租用、耗材购置、命题和评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使用等世界技能大赛备战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补贴经费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激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管理激励资金。

  第二章  集训基地确定

  第五条 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包括国家设在本市的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集训基地”)和本市设立的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选拔集训基地(以下简称“深圳集训基地”)。

  第六条 中国集训基地由国家有关部门设立,承担我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的集训选拔任务。

  深圳集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当届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需要遴选确定,承担本市参加当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集训任务。

  第七条 深圳集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选拔集训任务要求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等,能够提供相应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三)具有提供选拔集训技术支持的专家、教练和翻译等;

  (四)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必备的后勤服务保障能力,能够为集训工作提供较好的生活场所和服务保障;

  (五)具备技能竞赛组织管理经验,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选手选拔工作。

  第八条 深圳集训基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面向社会遴选产生,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方案,包括深圳集训基地的设置方案、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等;

  (二)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等方式确定深圳集训基地名单并公布。

  第三章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

  第九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训练补贴经费额度,本市按1:1的比例对中国集训基地予以配套补贴。

  第十条 依据世界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组织及技术实施的复杂难易程度,深圳集训基地分为A类、B类、C类,补贴标准分别为16万元、12万元、8万元。

  第十一条 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集训基地有关工作的实际支出费用总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

  第十二条 集训基地所在单位须在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后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一)《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工作情况报告;

  (三)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使用报告。

  以上材料需由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所在单位盖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选拔集训正常开展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经费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无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补贴拟发放对象、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次年上半年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选手和专家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本市选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工作的优秀选手予以奖励,其具体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二)入选国家代表团的, 奖励5万元;

  (三)入选国家集训队、广东省集训队(或经过省选拔赛代表广东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对在本市工作并负责指导我市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的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含技术指导专家、教练和翻译)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国家公布世界技能大赛表彰文件后3个月内制定奖励方案。

  获奖成绩和相关资质的认定,以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大赛组委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奖励方案公布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深圳集训基地开展选拔集训工作进行监督。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经费补贴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其中,属于中国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发放配套训练补贴;属于深圳集训基地的5年内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深圳集训基地遴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激励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励选手被世界技能组织、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组委会等取消有关奖牌或成绩的,相关奖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激励资金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docx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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