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8月6日

2020年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设立并资助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

重点支持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的细分领域,不进行重复布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认定方式与强度

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单位每年限申报1个。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认定。

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认定;资助方式执行后补助经费支持,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最高300万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四、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应达国内先进、深圳领先水平。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叠认定。已列入异常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三)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2017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五)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

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中心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八)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协同创新专项、人才和载体专项、企业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等。

(九)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复印件,验原件(专项审计应由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并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补充备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收取费用);

(四)科研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市工程技术中心仪器设备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单;

(七)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近2年的深圳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九)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一)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以上材料必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更改。请各申报单位科学,严谨制定申请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0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5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基础研究和平台基地处:88101372;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区5-43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市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创新委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奖励支持。

声 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专项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等有关政策,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七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包括: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装备数字化网络化,部署应用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等系统的基础上,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的目标,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具有先进水平、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建设一批水平高、应用广、效果好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本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重点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市政府或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的全市性工业互联网峰会和论坛、工业大数据和工业APP创新大赛等活动。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展览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关键标准制定、工业互联网应用成熟度诊断、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估、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工业互联网实训班等。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定的,在现实环境中部署和测试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或产品,探索新技术和新应用模式的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等项目。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重点奖励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应用效果好,为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做出贡献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国家部委、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领域重点项目配套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以及工业大数据、工业APP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以及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公共服务,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政府、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举办的重大公益性工业互联网活动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奖励方式,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在本市应用效果好、行业带动强的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关于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以上不同类型多个试点示范的,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本市评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评定工作程序,制定深圳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评定办法,公开征集、公平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新设定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本市重点鼓励支持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有关奖励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在市工信主管部门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扶持方向的专项申报条件。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五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流程

  第九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三年支出规划,确保年度预算与支出规划保持一致。加强储备工作,提前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据本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根据不同扶持方向的审核需要组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核查)等,相关程序在申请指南中公开。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申报单位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并提请市统计局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信主管部门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项目,分年度编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每年对工业互联网扶持政策和资金使用的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信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主动配合行业统计分析调研和经验推广等活动,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对象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联合惩戒名单库,发起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7月15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科技研发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四)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储备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研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资金的整体调度;

  (四)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五)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本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持续性支持。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资助项目给予创业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且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事前资助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详见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等另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人力资源、绩效支出等费用:

  (一)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认定条件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任务目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入基本户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追缴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明确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对应技术领域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发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的通知》,围绕深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任务,公开征集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等领域的备选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技术领域

  资源高效利用:在可再生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以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生态环境治理:在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海洋生态与环境技术以及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社会治理:在安全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健康深圳建设:在疾病防控技术领域,围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癌症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糖尿病防治、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等重大疾病防控,以及职业病的防治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二、项目组织形式

  征集的项目需采用产学研用(其中,健康深圳建设领域项目需产学研医)多方合作形式,完成期应初步实现应用示范成效。

  三、征集提交数量

  每个高校、科研机构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企业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2个。

  四、项目建议金额

  每个征集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项目征集方式

  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征集采用业务系统提交、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人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后,由高校、科研机构在项目征集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按征集数量要求统一提交推荐函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企业:由申请人直接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六、征集咨询电话

  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领域:88121058;

  健康深圳建设领域:88103567

  七、征集日期 

  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