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福田组建分支机构,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以上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本区,并且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九)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以及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上述(八)、(九)款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项目配套支持】

(十)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

对获得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项目特别重大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十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三)新兴产业计划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市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的企业或获得上述市里立项的区外企业在立项后两年内迁入福田的,按市里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十五)创客服务平台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十六)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

(十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十八)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十)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二十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6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二十二)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二十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二十四)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

(二十六)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十七)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二十六)、(二十七)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二十八)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二十九)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十)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二)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三)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十四)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三十五)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三十六)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十七)园区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上一年度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八)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四十)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四十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四十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十三)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四十四)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十条【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三条“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九)款“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第五条第(十四)款“众创空间配套”、第(十五)款“创客服务平台配套”、第(十六)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三十)款“科技活动支持”、第(三十一)款“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第(三十二)款“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第(三十三)款“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五)款“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六)款“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三十七)款“园区融资配套奖励”、第(三十八)款“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三十九)款“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第九条第(四十一)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三条第(五)款“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六条第(二十)款“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与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储备工作,现开展2020年拟扶持项目征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报单位拟获得我委202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需在本次项目征集中提前申报。单个项目单位本次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二、资助领域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各产业细分方向见附件1。

三、扶持方式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2.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3.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4.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5.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6.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7.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8.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其中,对第1-4类扶持方式,本通知第二点“资助领域”的各产业均可以申报;第5类扶持计划仅限于新材料产业的“5.氢燃料电池材料”方向和生物医药产业各细分方向申报;第6-8类扶持方式仅限于生物医药产业。各扶持方式详细说明见附件2。

四、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3),将Excel文件命名为“产业名称+细分方向+企业名字+项目名称”。若单个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一个EXCEL文件。

各项目申请表根据拟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型,按照以下地址通过邮件报送:

新一代信息技术,yubinghui@fgw.sz.gov.cn;

高端装备制造,leiming@fgw.sz.gov.cn;

生物医药,qinw@fgw.sz.gov.cn;

数字经济,liuchuanyuan@fgw.sz.gov.cn;

新材料产业、海洋经济,leiming@fgw.sz.gov.cn;

五、受理说明

申报时间:2019年8月9日至9月12日;

咨询方式:

新一代信息技术,88120701、88127379;

高端装备制造,88127431,88127158;

生物医药,88120546,88125375;

数字经济,88127062,88127353;

新材料、海洋经济,88127158,88127097。

其他申报相关问题,可参考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1.项目扶持领域

2.项目扶持方式

3.项目申报表

4.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

2020年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设立并资助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

重点支持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的细分领域,不进行重复布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认定方式与强度

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单位每年限申报1个。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认定。

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认定;资助方式执行后补助经费支持,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最高300万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四、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应达国内先进、深圳领先水平。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叠认定。已列入异常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三)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2017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五)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

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中心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八)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协同创新专项、人才和载体专项、企业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等。

(九)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复印件,验原件(专项审计应由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并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补充备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收取费用);

(四)科研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市工程技术中心仪器设备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单;

(七)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近2年的深圳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九)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一)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以上材料必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更改。请各申报单位科学,严谨制定申请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0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5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基础研究和平台基地处:88101372;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区5-43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市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创新委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奖励支持。

声 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专项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为辖区企业、研发机构等支持对象提供如下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申请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省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其中,“技术研发产业化类”按第一档次(世界一流)、第二档次(国内顶尖、世界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类”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的企业、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并立项的企业,经审核,按照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支持。

  (五)R&D投入支持

  福田区注册企业上年度R&D投入经费经统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满足前款一、二、三、四项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同时满足前款同一项的两个(含)以上项目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一项支持,不能多项申报;除前款第一项创新载体升级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外,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支持,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如下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且注册在福田区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并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20万元支持。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都在15%(含)以上的,给予40万元支持。

  (三)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属于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四)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

  1.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是被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独角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对最近两年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前款第二、三、四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1.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7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5万元/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5.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5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六)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七)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同一单位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为辖区企业提供以下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企业在合作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我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018年申请上述1、2、3目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目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科技保险支持

  1.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前款第一、二项仅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孔雀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六)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八)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九)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十)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电机能效提升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清洁生产支持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六)绿色建筑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对辖区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建造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60万元。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库,所有支持项目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三项“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五条第三项“众创空间配套”、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二项“科技活动支持”、第三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第四项“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第五项“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七项“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八项“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九项“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十项“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第三条第一项“创新载体支持”、第二项“研发机构支持”、第三项““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第四项“孔雀计划”团队支持”、第五项“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一项“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四项“独角兽和瞪羚企业支持”、第六条第三项“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第九条第五项“清洁生产支持”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和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及中央人才协调小组批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建设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人才集聚的激励机制,为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2016)9号)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每年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引导资金申报情况、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个税增长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细则一般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下列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二)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

  本条所称特殊非法人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专属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其他支持对象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个人:

  (一)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二)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一般支持对象所在的机构、第五条其他支持对象的代扣代缴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1201018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所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第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四)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五)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六)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250万元以上的且代扣代缴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第八条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以所在单位或代扣代缴义务机构为主体,按年度统一提出人才引导资金申请。

  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且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或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本挟持资金;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但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为申报单位,代为提出申请。新单位拒绝或无意提出申请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每次集中受理应至少提前20个自然日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进行预告,集中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集中受理完成后,前海管理局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和申请人来源于深圳前海税务机关的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依据第四条规定申请时提供);

  (六)申报单位购房、租房合同(依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时提供);

  (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特殊非法人机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及港资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申报单位按类型提供);

  (八)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依据第四条之规定递交申请时,申请人需仍在该单位任职;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从原单位离职的,原单位自递交申请后至公示结束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我局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扶持。港资全资企业递交申请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含)以上;递交申请后,因股权关系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人才发展引导资金:

  (一)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五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五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受理、核准与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人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单位申报材料,以单位名义(可直接提出申请的个人除外)将全部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应该对全部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认定。前海管理局对照本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认定。

  (三)公示。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四)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五)拨付资金。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到申报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将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统一拨付到申报单位账户,由申报单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应于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给资金挟持计划中列明的人员。

  第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核准实施留痕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申报单位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挟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挟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由前海管理局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并取消该申请人以及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是指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在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在前海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不同企业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本细则所称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细则所称港资相对控股是指港资持股30%以上且为单一第一大股东;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深圳市金融办或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符合深圳市金融办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

  本细则第四条所要求的纳税标准,如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直接受同一方控股的公司均在前海成立的,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金额可合并计算,可按平均值计算其适用的纳税标准(公司合并家数不得超过3家);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美国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港资控股企业和港资全资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申请时,申报单位设立期限不得低于1年;股东为法人的,申请时该法人应在香港设立3年以上且有纳税记录;

  本细则第五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称负有主要责任的是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不低于”、 “以上”、 “不超过”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发挥核心引擎功能 香港强化纽带作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解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月18日正式公布,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指导性方向。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吴思康表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深港最为瞩目,深圳应该增强核心引擎功能,发挥区域创新体系核心节点的枢纽作用,为香港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香港应继续发挥特有的优势和纽带作用,辐射和带动整个大湾区的发展。

  吴思康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清晰指明了中央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总体战略定位,一是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二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四是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五是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吴思康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庞大的城市群中,深圳要增强核心引擎功能,这也是深圳未来在大湾区建设和发展的努力方向。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上更好地服务大湾区的发展,在科技创新上,更好地发挥区域创新体系核心节点的枢纽作用,在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都要发挥核心引擎作用。同时,利用深圳过去40年发展中积累的优势,继续发挥特区制度创新的引领作用,率先加大改革力度,为其他城市提供样版示范作用。

  吴思康强调,深圳过去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及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应继续发挥香港特有的优势以及纽带作用,辐射和带动整个大湾区的发展。而深圳也应该更多地为香港发展提供更多机会,为港人、港企提供更多施展的空间,让港人享受香港回归、改革开放、湾区建设带来的红利。

  他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港澳地区发挥着促进向外发展、加强对内融合的作用。其中,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成为对外开放渠道,担任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等角色。「香港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地位,不仅是内地与华侨联系的纽带,也是与全世界联系的纽带,香港应该强化纽带作用,为整个大湾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

相关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简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前海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港澳青年发展搭建舞台,创造良好条件,率先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特制定《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支持和便利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措施》主要分为参访实习就业、创新创业、发展平台、生活保障、保障机制5个部分36条措施组成,着力构建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关于扶持对象

  针对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在前海发展的台湾籍及海外青年参照执行)。

  (二)关于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突出鼓励港澳青年来前海参访、实习、就业,引导港澳青年通过前海了解内地。第二部分聚焦提高港澳青年在前海创新创业项目的成功率,在创业的各个阶段提供全周期支持。第三部分重点培育港澳青年的发展平台和载体,鼓励各类港澳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带动更多港澳青年来前海发展。第四部分加强对港澳青年的生活保障,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工作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在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第五部分是政策文件实施的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实施、健全服务体系并做好舆论引导。

  (三)关于政策实施

  《若干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内发布,细则明确了《若干措施》适用对象的申请条件、支持方式、资助标准、办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本规程,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

  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扶持产业领域及具体扶持内容

  (一)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产业。

  (二)扶持类别包括“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等。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各扶持计划资助标准

  各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

  事后直接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或相应期限销售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资助予以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两部分,每部分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项目期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和事后直接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事前直接资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采用事后直接资助的,公共服务类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高端展会类,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

  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依据有关产业政策,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市场准入进行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国家/省配套扶持计划。

  按国家、省资助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五、项目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项目,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还将进行重复申报核查和失信联合惩戒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

  六、规范性要求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