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项目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新建或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建设改造费用定额或按比例资助。

  (一)“一街道一园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完成经街道验收通过后,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30%,最高2000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符合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条件的,按照综合整治程序实行改造,改造完成经区城市更新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费用资助。

  (三)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的,给予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一街道一园区”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验收通过。

  2.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城市更新项目。

  3.自验收(检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4.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其他投资方(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2.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计划。

  3.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4.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城市更新项目。

  (五)申请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在自有地块上新建厂房(M1)项目或通过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厂房(M1)项目的。

  2.在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并通过区住建局验收。

  3.通过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23336024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109室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9年3月7日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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