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深人社规〔201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七)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单位申办的方式,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由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也可以通过个人申办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人才引进。

  第八条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用人单位应先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本市直通车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但须与其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引进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可自主选择人才引进代理机构。

  委托市属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本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4年12月1日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以下简称《安居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3月23日后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统称“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核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第三条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具有深圳户籍;

  (三)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四)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支出规模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其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各区上年度支出规模,函告市财政部门。

  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负责将本合作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人事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支出规模提前告知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于每年3月31日前与各区财政部门就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市、区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

  第九条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新引进人才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人力资源部门日常受理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

  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前,新引进人才可以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申请。

  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

  (一)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失败的;

  (二)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网上及时申请的;

  (三)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四)撤销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的;

  (五)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因信息核查结果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与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者,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依法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安居办法》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按照《安居办法》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二)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11-17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三)取得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

  (一)学历、资历证明,属于留学人员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当前有效身份证。属于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者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第六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七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证件邮政快递服务邮寄材料,或由申请人个人或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经审核不同意的,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申请人在引进业务办理完结后凭《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商调其档案。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留学人员引进业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认定为华侨身份的,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后,应当按照《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深侨规〔2016〕1号)的规定,经市、区侨务部门核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后到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年修订)》(深人社规〔2014〕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

  4.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

  5.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

  6.近10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见说明1)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3人)。

  7.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主席或副主席。

  10.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1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3.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14.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8),著名文学奖(见说明9),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10),著名音乐奖(见说明11),著名广告奖(见说明12)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A类艺术比赛(见说明7)大奖。

  15.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且为该设计奖项的主设计师(Team leader)。

  16.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17.近5年,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该技术被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或列为863等国家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该发明人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二、B类人才

  1.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2.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3.近5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4.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5.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突出贡献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6.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

  7.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短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说明1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近5年,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高级成员(fellow)。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副教授。

  12.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13.近5年, 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专家(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1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6.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声部副首席演奏员。

  17.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8.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评委。

  19.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7)。

  20.近5年,累计获得5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1.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项目第二、三名运动员,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22.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3.近5年,获评国家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25.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被清科集团、投中集团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C类人才

  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助理教授。

  2.近5年,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限前3名)。

  3.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4.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创新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3篇。

  7.近5年,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深圳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

  8.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圳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9.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0.近5年,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的医疗机构或大学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Clinic Fellowship)2年以上的人员。

  11.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圳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人员。

  12.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一等奖(见说明7)。

  13.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演奏员。

  14.近5年,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声部首席副演奏员。

  15.担任过港澳台地区一流乐团(见说明1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6.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7.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见说明15)第一轮融资1000万元以上,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8.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9.近5年,累计获得3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0.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1.近5年,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2.深圳市政府主办的海外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在深圳工作或其参赛项目落户深圳(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3.近5年,通过联合国YPP考试(青年专业人才计划)并曾在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见说明17)担任P3(中级职位)以上职务3年以上,来深圳工作的人员。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说明:

  1.“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

  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

  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 )

  花旗银行(Citibank)

  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

  英国汇丰银行(HSBC)

  法国兴业银行( Societe Generale )

  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

  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荷兰国际集团( ING Group )

  德意志银行( Deutsche Bank )

  德累斯顿银行( Dresdner Bank AG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 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 )

  日本瑞穗集团 ( Mizuho Financial Group, 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Inc.)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

  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imited)

  贝莱德集团(BlackRock)

  先锋资产管理(Vanguard Asset Management)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公司(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富达投资集团(Fidelity Investments)

  纽银梅隆投资管理公司(BNY Mellon Invest. Management EMEA)

  摩根大通资产管理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美国资金集团(Capital Group)

  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

  保德信投资管理公司(Prameri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Amundi)

  3.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 International)

  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

  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 International)

  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 Tilly International)

  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 International)

  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 International)

  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 Global)

  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 International)

  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 International)

  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 International)

  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 International)

  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 International)

  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

  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 Rowland International)

  4.国际著名学术组织: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 (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美国物理学会—APS (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 Institute for Medical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

  美国航天航空学会(AIAA)

  英国皇家化学会(RSC)

  国际儿科肿瘤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ediatric Oncology,SIOP)

  世界儿科感染学会(World Congress for Pediatric Infectious Diseases,WCPID)

  世界眼科学会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phthalmological Societies,IFOS)

  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WPA)

  世界心胸外科医师学会(The World Society of Cardiothoracic Surgeons,WSCTS)

  5.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6.世界著名乐团:

  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

  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

  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 Symphony Orchestra)

  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 Symphony Orchestra)

  法国国家管弦乐团 (Orchestra National de France)

  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 Orchestra)

  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 Orchestra)

  洛杉矶爱乐乐团(Los Angeles Philharmonic Orchestra)

  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 Festival Orchestra)

  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 Staatskapelle)

  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 Symphony Orchestra)

  纽约爱乐乐团(New York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旧金山交响乐团(San Francisco Symphony Orchestra)

  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 Theatre Orchestra)

  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

  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 Petersburg Philharmonic Orchestra)

  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 Gewandhaus Orchestra)

  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 Opera Orchestra)

  捷克爱乐乐团(Czech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慕尼黑爱乐乐团(Die Munchner Philharmoniker)

  德国广播交响乐团(Deutsche Radio Philharmonie)

  斯图加特爱乐乐团(Stuttgarter Philharmoniker)

  北德广播爱乐乐团(NDR Radio Philharmonie)

  德国交响乐团(Dresdner Philharmonie)

  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 Concertgebouw Orchestra)

  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 Symphony Orchestra)

  7.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

  8.国际著名建筑奖:

  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 Prize)

  金块奖( Gold Nugget )

  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 )

  阿卡汉建筑奖(Aga Khan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

  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

  9.国际著名文学奖:

  诺贝尔文学奖(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

  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

  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

  英国布克奖(The Man Booker Prize)

  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 Goncourt)

  10.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

  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 Awards)

  戛纳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

  威尼斯电影节(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

  柏林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 Kong Film Awards)

  台湾金马奖(Golden Horse Awards)

  艾美奖(Emmy Awards)

  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

  东尼奖(Tony’s Awards)

  11.国际著名音乐奖:

  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

  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

  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 Music Awards)

  全美音乐奖(American Music Awards)

  全英音乐奖(British Record Industry Trust Awards)

  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 Music Awards)

  朱诺奖(Juno Awards)

  保拉音乐奖(Polar prize)

  12.国际著名广告奖:

  美国金铅笔奖(The One Show)

  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 International Advertising Awards)

  戛纳广告大奖(Cannes Lions Advertising Campaign)

  莫比杰出广告奖(The Mobius Advertising Awards)

  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 Awards)

  纽约广告奖(The New York Festivals)

  13.国际著名投资机构:

  软银中国资本(Softbank China Venture Capital)

  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

  凯雷投资集团(The Carlyle Group)

  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BNP Paribas Peregrine Capital Limited)

  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Abn amro’s financing Asia co., LTD)

  博资财务顾问有限公司(Orchid Asia Group Management Ltd)

  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The Anglo Chinese Group)

  亚洲融资有限公司(DBS Singapore)

  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Mega Capital (Asia) Company Limited)

  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Bear Stearns Cos.)

  加拿大怡东融资有限公司(Canadian Eastern Finance Limited)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The bank of China group)

  时富融资有限公司(Celestial Asia Securities Holdings Limited )

  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CLSA Asia-Pacific Markets)

  京华山一企业融资有限公司(Core Pacific – Yamaichi)

  群益亚洲有限公司(The Capital Group)

  14.亚洲一流乐团:

  马来西亚爱乐乐团(Malaysian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

  韩国KBS交响乐团(KBS Symphony Orchestra)

  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

  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

  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 Kinen Orchestra)

  香港中乐团(Hong Kong Chinese orchestra)

  香港管弦乐团(The Hongkong Philharmonic)

  15.限申报当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

  16.港澳台一流乐团:

  澳门乐团

  17.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

  世贸组织(WT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世界银行(World Bank)

  国际金融公司(IFC)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CSTD)

  国际开发协会(IDA)

  多边担保机构(MIGA)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人社规〔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3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正反面打印),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盖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将《申请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核准表(评审类)》(原件,一式两份);

  (二)国外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可证明其身份、年龄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国内外任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荣誉及奖励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十一)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

  (十二)用人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股权构成、经营业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境)外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

  (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首席科学家;

  (四)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知名专家;

  (六)在相应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其他顶尖专家。

  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专业评审小组以通讯评审或现场评审方式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判。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核。按照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聘请专家分类组建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对本小组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成就、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独立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荐的最终判断。得到所在专业评审小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拟定名单,未能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推荐的申请人视为评审未通过。

  (三)确定人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取消该申请人获选资格。

  (四)颁发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请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试行。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深人社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按批复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补贴资金年度资助申报指南;

  (三)组织对申请单位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

  (四)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协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开展项目实地考察;

  (三)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中期验收;

  (四)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获资助单位开展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章 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包括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广州留交会等);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100万元,二等资助50万元,三等资助3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补贴资金总额的80%以上应当用于创业资助,且原则上用于一等资助的补贴资金金额不低于创业资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不同等级的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者服务,以及服务机构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项目,可申报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

  每个园区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在其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申请创业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者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上述材料凡复印材料均须验原件。

  第二十条 创业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企业向注册地所属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汇总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果;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年度创业资助资金总量确定留学人员企业实地考察范围,组织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委确认无重复资助项目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六)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留学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自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七)获资助单位应当开立监管账户,创业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业资助资金发放至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后,由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监管账户资助款项继续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立项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拟定资助资金计划,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对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助计划;   

  (三)市外专局与获资助单位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用途、绩效评估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资助款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者软件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内容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四)获资助单位为市、区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指标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获资助单位;获资助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须开立监管账户,资助资金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一次性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资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者展会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四)留学人员差旅费。

  创业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的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 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 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外专局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四) 接受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补贴资金。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应当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资金绩效评估,依照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绩效检查考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人社规〔2012〕1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