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20年1月14日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2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1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100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2016年5月17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

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2016年5月16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追溯至2016年5月17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需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验资报告,成立不足一个年度的需提交申报前一个月度末的验资报告。

(七)其他材料:

1.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另外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银行流水、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型的公司章程)、托管证明等可以证明其规模的证明材料以及申明书(若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辖区内管理企业须列明委托管理企业收款及提供账户明细,若基金公司为自行管理须列明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3.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辅助证明其业务经营资质的相关材料。

4.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需提供会员单位入会证明文件复印件、最近一个年度会员大会签到表。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专项审计:区金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七)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已获得龙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本条奖励申请不予受理。

(三)获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其中获得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享受我区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四)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项目-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雷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企业境内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提供日期 : 2019-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的后续工作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扶持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二)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三)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租赁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投入清单。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重大项目奖补

  1.扶持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4)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5)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6)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扶持标准:

  (1)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4)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5)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6)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50%)。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扶持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扶持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扶持1次。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4)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提升项目单一申报主体最高扶持500万元。

  4.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根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扶持;

  (4)国家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内。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国家已拨付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单一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工信部资金下达文件和资金到账凭证申请。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3)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4.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5.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申报单位用于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三)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40%),且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评审方式: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已申报类别(一)的单位还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选择类别(二)至(六)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的续报项目除外);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扶持计划,申报单位单个扶持计划同一年度内最多可申报一个项目(奖励项目除外)。不同扶持计划间的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存在重复。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常年受理申报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类别、重点领域、审核流程、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方式分为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申请产业链整合项目的,须由龙头企业牵头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需审计项目实际投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交市统计局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扶持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扶持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扶持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事中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事中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概况、项目效果、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十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提供日期 : 2019-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发展培育,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需要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培训项目各类费用、展会展位费用、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服务支出、管理咨询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三)贷款贴保。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担保费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资助标准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或申报指南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要求进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对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训或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培训以及市政府要求完成的重大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资助,每人每次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支出。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培训项目承办机构的实际支出或参训人数。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对获得市级或省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荣誉称号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国家、省、市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申请。

  第八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企业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界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万-8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上两年度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资助。

  具体支出项目包括: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VI设计(产品或企业的视觉识别系统)等专业服务支出;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资助计划按专家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鼓励我市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经统计部门确认、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首次新增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初审合格后,经市统计部门复核名单,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资助计划。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采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及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2.培训项目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XXXX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3.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服务机构;

  2.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第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且募集资金当年返还深圳30%(含)以上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或挂牌后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其中的2、3、4项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成立时间一年及以上;

  3.纳税及社保缴费情况正常(纳税及社保缴费人数均不能为零);

  4.所申请的展会项目列入年度《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

  5.所申请展位费金额合计达到2万元。

  (四)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小微企业;

  2.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3.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3.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成且符合重点支持方向。

  (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和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我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配合市统计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和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5-22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集成电路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升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水平,掌握新一轮全球新兴科技与产业竞争的战略主动,为深圳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决定》(深发〔201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部署,以补短板,扬长板,抢未来,强生态的思路为引领,以产业链协同创新为动力,以整机和系统应用为牵引,更加着力补齐芯片制造业和先进封测业产业链缺失环节,更加聚焦提升芯片设计业能级和技术水平,更加注重前瞻布局第三代半导体,更加努力优化产业生态系统,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将深圳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增长极和国际知名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为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产业规模大幅增长、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水平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创新平台,在重点产品和技术上形成突出的比较优势,支撑和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做大产业规模。集成电路产业能级明显提升,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引擎。到2023年,产业整体销售收入突破2000亿元,设计业销售收入突破1600亿元,制造业及相关环节销售收入达到400亿元。引进和培育10家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提升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初步具备全球竞争力,设计水平整体进入全球领军阵营,第三代半导体技术能力对关键应用领域形成有力支撑。到2023年,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一批关键技术转化和批量应用。

  完善产业链条。先进工艺和特色工艺制造生产线完成布局,装备、材料、先进封测等上下游环节配套完善,第三代半导体中试研发和器件生产线建成,带动衬底、外延等环节加速发展,本地产业链配套和协作能力明显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显著增强。

  强化平台服务。建成集成电路集群促进机构,形成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平台服务对产业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

  完善生态体系。形成具有根植性、共生性和柔韧性的生态网络,发挥应用牵引优势,促进产业链耦合。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合理化、网络化,信息共享、协同创新和产业培育效率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突破短板,补齐芯片制造和先进封测缺失环节。

  引进芯片制造生产线。定位28纳米及以下先进制造工艺和射频、功率、传感器、显示驱动等高端特色工艺,加强与全球集成电路制造龙头企业的合作,投资建设1-2条8-12英寸生产线。

  提升制造企业竞争力。推动现有12英寸生产线产能和技术水平提升。丰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多元化工艺平台。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具备竞争力的特色工艺制造企业。

  增强封测、设备和材料环节配套能力。引进和培育先进封测企业,吸引沉积设备、刻蚀设备、光刻胶、大硅片等设备和材料企业及创新团队落户深圳,探索光刻机等高端设备和零部件研发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福田、宝安、龙华、坪山、光明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专栏1  芯片制造补链工程 
先进工艺制造:重点引进12英寸先进工艺生产线。推动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共同研发高性能CPU/GPU/FPGA(中央处理器/图像处理器/现场可编程门阵列)和智能手机SoC芯片。支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向晶圆级先进封装拓展。 
特色工艺制造:布局建设8-12英寸特色工艺生产线,围绕5G通信、汽车电子、物联网等应用需求,提升本地产能供给水平。支持特色工艺生产线配套建设封测生产线。 
关键设备和材料:支持集成电路用的刻蚀设备、离子注入设备、沉积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可靠性和鲁棒性校验平台等高端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12英寸硅片、SOI硅片、光刻胶等先进工艺材料研发和产业化。 

  (二)发扬长板,着重提升高端芯片设计业竞争力。

  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发挥龙头企业和平台的带动辐射作用,促进设计企业繁殖和衍生。鼓励设计企业研发和销售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和发展。依托本市整机应用牵引优势,巩固在智能手机、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市场地位,拓展5G通信、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等领域市场份额。跟踪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中小企业,推动企业高质量整合,在细分领域打造1-2家具有显著特色和全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提升设计技术水平。以龙头企业为载体,积极布局用于数据中心和服务器等的高端通用芯片技术研发。依托深圳电子信息产业优势,围绕5G通信、人工智能、智能终端、物联网、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等高端新兴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强化产品开发能力。支持设计企业联合整机、制造企业共同开发高端芯片。鼓励企业面向前沿设计应用开发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和关键IP(知识产权)核,积极吸引全球领先EDA、IP企业落户,为高端芯片研发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专栏2  高端芯片领航工程 
高端通用芯片:抓住ICT(信息通信技术)融合趋势下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发展趋势,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布局用于数据中心和服务器的高性能CPU、G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技术研发。 
5G通信芯片:依托本市在通信领域的基础和优势,结合5G基站、核心网、接入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机遇,发展基带芯片、光通信芯片、功率放大器、滤波器等关键芯片。 
人工智能芯片:抓住人工智能带来的芯片市场机遇,选择人机交互、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发挥系统企业面向用户、了解需求的优势,支持系统厂商建立覆盖应用、算法、芯片的全产业链。 
智能终端芯片:发挥本市在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终端的应用优势,瞄准未来移动智能终端发展趋势,加快推动在应用处理器、触控芯片、指纹识别等领域实现全球领先。 
物联网芯片:结合不同行业应用需求,加快传感器、射频连接芯片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RISC-V等开源指令集芯片在物联网领域的应用。 
汽车电子芯片:开发ADAS(高级驾驶辅助系统)处理芯片、汽车音视频/信息终端芯片、动力控制管理芯片、车身控制芯片等,加快实现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发展。面向新能源汽车,开发电机驱动与控制芯片、功率芯片、电力储存、充放电管理芯片及模块。 
超高清视频芯片:开发面向超高清显示的新型数字电视主控芯片、超高清视频编解码芯片、显示驱动等。加快布局MicroLED(微型发光二极管)、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等新型显示技术所需的核心芯片。 

  (三)前瞻布局,加快培育第三代半导体。

  建设中试研发线。面向电力电子、射频通信等器件制造技术需求,加速氮化镓和碳化硅器件制造技术开发、转移扩散、首批次应用,协同牵引上游外延片、衬底、MOCVD(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淀)设备等环节技术能力提升。

  提升生产制造能力。面向5G通信、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高端电源等新兴应用市场,大力引进境内外技术领先的第三代半导体企业,支持其建设射频器件和电力电子器件生产线,并形成配套材料和封装能力。

  加速产品验证应用。鼓励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等领域企业推广试用第三代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支持应用企业与境内外技术领先的器件企业合作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福田、南山、龙华、坪山区政府)

专栏3  第三代半导体培育工程 
射频通信器件:布局建设6英寸GaN(氮化镓)射频器件生产线,产品工作频段覆盖至毫米波。配套布局面向高频大功率应用的射频封装技术。 
电力电子器件:布局建设基于SBD(肖特基势垒二极管)和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工艺的6英寸SiC(碳化硅)生产线;重点突破SiC MOSFET器件的制造技术。布局建设基于HEMT(高电子迁移率晶体管)工艺的6-8英寸Si(硅)基GaN生产线。配套布局电力电子器件封装生产线,包括面向工业应用的功率模块封装和消费电子应用的分立器件封装。 
衬底和外延片材料:布局4-6英寸高纯半绝缘SiC衬底和n型SiC衬底、2―4英寸GaN衬底、4-6英寸SiC外延片、4-6英寸SiC基GaN外延片、8英寸Si基GaN外延片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项目。  重点引进第三代半导体射频通信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器件的设计、制造、材料龙头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团队。 

  (四)夯实基础,推进核心关键技术突破。

  重点突破核心关键技术。结合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集中突破14纳米、10纳米及以下节点芯片制造、先进晶圆级封装、硅光电子制造、高端MEMS(微机电系统)传感器制造、CPU/G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设计、人工智能芯片设计、高端电源管理芯片设计、5G通信中高频器件设计和制造、EDA/IP核、超高清图像传感器制造、高端光刻机和关键零部件、GaN外延材料、高纯SiC衬底材料、高端功率半导体制造等技术。

  前瞻布局基础科学研究。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深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依托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光明科学城等空间载体,对接香港高校的基础研究资源,面向类脑芯片、未来通信、量子计算等科学前沿,加强基础、关键、共性问题的科学研究。

  加快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面向5G通信、汽车电子、超高清视频、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以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为依托,建立共性关键技术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加速推进产业化。

  改革相关专项计划的组织模式和资金管理方式。优化对基础研究的前瞻布局和资源配置,改革攻关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成果导向,积极探索项目招标悬赏制度,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

专栏4  核心技术突破工程 
深圳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本地重点通信设备企业和高校,引进国内知名应用、器件和材料企业,共同成立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整机企业需求为导向,研发5G中高频器件的材料、制造、封装、应用技术,推动成果产业化,提升通信整机产品的竞争力。 
深圳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由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骨干企业合作建立第三代半导体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建设6-8英寸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中试平台、先进封装测试中试平台、材料检测和可靠性认证平台、创新链科技服务共享平台。 
深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支持集成电路制造龙头企业联合设计企业和高校共同成立深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技术研究院,合作研发16/14纳米和10纳米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工艺、高端模拟芯片工艺、光电集成工艺、新型存储工艺等关键技术。联合国内设备企业和材料企业,共同促进设备和材料的成套工艺能力提升和批量应用。 

  (五)做大平台,强化产业支撑服务水平。

  建设集成电路集群促进机构。加强集群规划,完整产业链条,优化空间布局,集聚优势资源,促进网络化协同创新,推进产业组织变革,提升创新水平、信息和物流传播效率以及整体竞争力。

  加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适时出台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相关政策。加快推进南山高新区、龙岗宝龙工业区、坪山出口加工区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加快推进福田区建设5G通信核心芯片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吸引和集聚集成电路企业,提升基地管理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集群加快形成。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国家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平台。支持平台提供EDA工具租赁、试用验证、集成电路设计培训、公共软硬件环境、仿真和测试、多项目晶圆加工、IP核库等服务,满足设计企业共性需求。提升平台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构建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以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为依托,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中小企业孵化平台。支持平台构建软硬件产品标准体系和整体解决方案,联合开拓重点领域市场的推广应用。支持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上市、市场推广、法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福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政府)

专栏5  平台服务增效工程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进一步提升基地公共EDA设计、IP/SoC开发、测试验证、教育培训等公共技术平台的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基地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体系,促进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产业园:依托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产业园,吸引全市集成电路设计与应用企业、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级行业协会、创新技术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入驻。 
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芯火”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设集成电路“芯火”双创平台,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及应用,聚焦智能传感及工业互联网产业,建设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共性关键技术服务、感知计算应用服务以及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等子平台。 

  (六)优化生态,形成产业发展强大合力。

  推动应用牵引。以市场应用为抓手,发挥我市应用市场优势,构筑整机带动芯片技术进步,芯片支撑整机竞争力提升的生态反馈闭环。支持建设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引导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战略合作,评估供应链安全,落实国家首台套和首批次保险政策。

  打造集成电路人才集聚高地。建立集成电路领军人才库,着力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及团队。对符合我市人才标准的科研项目带头人、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等领军人才,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市内高校微电子学科建设,加快推动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学生,共建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等。鼓励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微电子学科和开设集成电路相关实训课程。鼓励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专业培训和研修。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投融资环境。积极参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做好本地项目储备。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集成电路子基金,基金目标规模500亿元,首期为100亿元。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投资机构、应用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企业。支持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

  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推动市场和技术等方面合作。加强与境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合作,给予土地、人才、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强境内外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联合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运营中心。鼓励企业并购整合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加强技术和产业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专栏6  生态体系优化工程 
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支持应用企业和芯片企业联合发起成立应用示范项目芯片试用验证平台,以政府应用示范项目和备用设施的形式,在应用中加大试用比例,通过模拟真实应用环境发现问题,引导应用企业和芯片企业协同攻关解决,提升本土芯片性能和可靠性。 
深圳集成电路重点企业培育工程:将细分领域排名前10的集成电路企业列入市、区重点企业扶持范围,作为市、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企业,列入大企业直通车,在资金扶持、上市培育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深港微电子学院:推进南方科技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共同筹备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依托深港微电子学院组建一批研究中心,围绕半导体全产业链,加强核心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 
国家集成电路产学研协同人才培育基地:依托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港微电子学院、“芯火”双创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等平台资源,以学历教育、资质培训、专业实训等方式推动集成电路领域人才培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机制保障。

  成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市财政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力度,支持骨干企业和初创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以及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集成电路企业和人才降负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机制,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对集成电路产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重点项目,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专项用地保障。做好产业用地专场招拍挂工作,提高审批效率。规划新建一批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供给集成电路企业。

  (四)落实环保配套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加快办理集成电路项目环评手续。要督促集成电路项目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满足环保要求。引导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形成区域产业集聚,在集聚区高标准、严要求配套固体、液体和气体污染物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予以资助。

深圳市关于率先实现5G基础设施全覆盖及促进5G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提供日期 : 2019-09-29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是5G元年,我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要求,牢牢把握5G发展的战略性机遇,加快5G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产业快速发展,把深圳打造成为全球5G发展高地,始终走在5G时代的最前列。为率先实现我市5G基础设施全覆盖和独立组网,推动我市5G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统一认识、抢抓机遇,举全市之力推动5G产业高质量发展

  5G(第五代移动通信)具有高速率、大容量、低时延等优异性能,是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制高点,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引擎。加快5G发展,对于壮大实体经济,加速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升民生服务水平,以及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深圳发展5G产业具有较好基础及先发优势,2018年全市电子信息制造业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13万亿元,约占全国行业规模六分之一,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585.8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六成,产业支柱地位明显。同时,深圳拥有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在5G网络设备、关键元器件、应用场景、终端等领域都具有较强竞争力。全市上下应充分认识到推动5G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要坚持独立组网路线,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应用示范为核心、以技术创新为关键,将我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核心技术领先、应用场景丰富、产业竞争力较强的世界级5G产业标杆城市;要统一思想、抢抓机遇,将5G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区,明确责任主体、共同推动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

  二、统筹规划、开放共享,率先建成全球领先的高质量、全覆盖5G通信网络

  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布局,强化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全面推进5G网络建设,提升5G基础设施供给水平。力争到2019年底,建成5G基站1.5万个,实现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到2020年8月底,累计建成5G基站4.5万个,率先实现全市5G网络全覆盖,5G基站建设密度全国领先。

  (一)统筹5G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全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5G需求为主线,统筹布局数据中心、通信机楼、通信机房、基站站址、多功能智能杆及通信管道等基础设施;将5G基础设施纳入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持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联合铁塔公司共同开展5G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5G基站站址与相关的通信机房及管线、电源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强5G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将宏基站、微(小)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小型5G设备机房、杆路、管道等各类基础设施资源信息纳入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建成基础设施资源“一张图”。加强5G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5G网络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率先免费开放公共场所资源。编制公共场所资源开放目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费开放政府机关物业、市政公园、地铁、机场、市政杆塔等公共设施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为5G基站、多功能智能杆、通信机房及配套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所和便利,除配合建设增加的必要成本和管理费用外,公共场所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另行收取租金,每个基站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月。公共场所资源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收到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使用公共场所资源的有关申请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配合做好入场建设和后期维护工作。无偿开放物业的居民小区、社区、各类园区等优先建设基站。推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拓展与市政设施、交通枢纽等管理主体的合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鼓励通信管道资源共享开放。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整合统筹市、区市政管道资源。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与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合作,加大全市通信管道共享力度。抓紧研究制定深圳市通信管道资费标准。城中村、老旧城区改造、重点片区建设和道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中应当统筹解决“三线下地”等历史问题,满足我市5G网络建设需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多功能智能杆建设。根据5G基站建设需求,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多功能智能杆建设计划及规范标准。统筹多功能智能杆规划建设,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负责全市多功能智能杆及配套资源的统一运营、统一维护。全市新建、改扩建道路要统一规划和建设多功能智能杆,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交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统一运营管理;现有道路各类存量杆塔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联合铁塔公司分批投资改造为多功能智能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五)大力推进5G网络覆盖工程。全面启动5G网络规模化部署,2019年重点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加快开展福田中心区、深圳高新区南山园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机场、高铁站等重点区域及交通枢纽场所的5G规模组网建设,2020年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在工业园区、居民区、交通场所等区域开展5G网络建设,到2020年8月底实现全市5G通信网络全覆盖。支持深圳广电集团与我市国资国企等主体合作,开展5G通信网络的投资和运营,争取成为首批国家广电5G试点城市。(责任单位: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六)做好粤港澳大湾区5G频率协调工作。编制《深圳市5G干扰协调保护台站清单》,做好5G与卫星业务干扰协调工作。在5G基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充分考虑频率协调问题,通过为5G基站与卫星终端加装滤波器、更换高频头、加装屏蔽网、降低发射功率、调整天线最大辐射方向角等综合措施缓解或消除干扰,保障5G业务与卫星业务共存使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应用牵引、重点突破,加快打造5G应用示范标杆城市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电信运营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下游应用企业,在民生服务、先进制造、城市管理、文体赛事等方面率先开展5G应用。到2019年底,在交通、警务、城市管理、电力、水务、健康医疗、教育、旅游、安防、港口等十大领域,各至少确定1个5G政务应用重点项目;到2020年底,围绕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AR/VR、8K视频、远程医疗、智慧安防、智慧能源、智慧工厂、智慧港口、智慧园区等十大典型应用场景,打造一批5G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

  (一)加快5G政务重点项目建设。制定5G政务应用重点项目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到2020年6月底前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等对政府部门5G重点项目,在技术审核、预算批复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设5G网络与应用融合试验平台。加快建设深圳市5G试验网络平台,打造多场景、可扩展的融合测试环境,为芯片设计、通信模组、光器件、终端、系统及应用等5G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网络设备和终端性能测试等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布局。围绕5G网络低时延、业务本地化处理、弹性应用部署等新兴需求,加强与电信运营企业、重点企业对接,研究测算数据中心物理分布及规模数量,统筹考虑数据中心建设和应用定位、布局。统筹处理好5G产业发展对数据中心的需求与新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的关系,对建设5G业务所需的数据中心予以积极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四)支持行业应用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应用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运用5G技术对装备和管理方式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工业和制造业领域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实行“零门槛”扶持。搭建技术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采用项目路演活动、项目对接会等方式帮助意向实施5G技术改造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实现精准对接解决融资问题。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在工业、交通、能源、水务、旅游等5G应用潜力大的重点行业企业率先实施智能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五)搭建5G应用试验环境。面向智慧交通、智能制造等典型应用场景,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设备商、应用厂商等单位,搭建高速率、低时延、超大连接、信息融合的5G试验环境。重点支持坪山区全封闭—半开放—全开放式自动驾驶测试场及车路协同示范区和盐田区全球5G智慧港口建设。在坪山区、福田区、宝安区、龙华区、龙岗区、光明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地开展自动驾驶配送、共享交通分时租赁、自动驾驶公共交通等示范应用项目,协调搭建无人机电磁/飞行性能一体化测试实验室和配套试飞场地,2022年底前完成智能无人机新闻、赛事现场直播、安防巡检、快速远距离紧急货运等场景测试。加快研究制定自动驾驶、无人机等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福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加强5G应用的展示宣传推广。支持在高交会、电子信息博览会、IT领袖峰会等知名展会和论坛设立5G专馆、5G专题,促进电信运营企业、行业应用企业与用户的对接,助推5G应用落地。围绕5G在智能网联汽车、联网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等典型场景的试验应用,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5G应用案例并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创新驱动、协同攻关,全力建设5G研发创新高地

  强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组建高水平研发平台,在5G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抢占5G技术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底,在新型网络技术、高效传输技术、通信芯片等方向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打造5G全球专利和标准创新策源地,力争获批1家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一)加强5G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项目储备、招标悬赏等主动布局方式,围绕大规模天线阵列、新型多址、新空口多载波、网络切片、中高频器件、光芯片、信息安全等重点方向,组织实施5G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力争实现5G领域一批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建立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和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合作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快推进5G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建设5G中高频器件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新型半导体材料及工艺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聚焦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等核心器件,面向5G基站、终端等开展攻关。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实施主体,根据有关政策,给予国家资助资金1∶1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积极培育引进5G领域核心技术团队。将高频段传输、规模组网、集成电路、新型网络架构等5G高端人才纳入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5G高端人才库,积极培育引进全球5G产业顶尖核心团队。经我市认定的5G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医疗、住房、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5G领域高层次人才入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出站博士后按有关规定落实好生活补贴、科研资助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

  (四)加强5G领域学科建设。加快建设5G相关学科,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以及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等应用学科建设,提升我市5G相关人才供给水平。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或申报微电子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基地等。支持职业院校设立5G相关专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五、龙头带动、强链补链,加速打造世界级5G产业集聚区

  充分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优势和龙头企业带动效应,加快推进5G产业化进程,聚焦多方资源推进5G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5G产业重大项目,到2022年底,打造2个超千亿的5G产业集聚区,成为全国5G产业规模领先、企业竞争力最强的城市。

  (一)促进5G龙头企业及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研发、知识溢出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补齐补强射频器件、滤波器、功率放大器等基础材料与核心零部件短板,助力深圳5G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支持5G终端、材料、设备、应用等领域的中小企业积极提升竞争力,加强与5G龙头骨干企业的合作,朝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高端化方向发展。将5G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建立5G产业链企业梯队名录,并开展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规划建设5G产业集聚区。重点培育和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龙华九龙山、龙岗宝龙科技城、深汕湾机器人小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五大5G产业集聚区以及深圳高新区、坂雪岗科技城、福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龙华鹭湖、罗湖大梧桐新兴产业带等5G重点产业片区。优先将5G射频芯片及元器件、天线等核心领域及关键环节项目引进集聚区,优先将集聚区内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5G领域工业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5G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库,予以重点跟踪协调推进。市商务局与各区加强对接,结合集聚区发展定位,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引进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5G新型基建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新基建项目带动5G产业发展。发挥采购政策的引导作用,政府及国资国企在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投标中重点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和设备的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实行政府首购政策,可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市产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创新产品首购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5G产业化进程。围绕5G芯片、天线、智能终端、系统网络设备、测试仪器仪表、应用服务等重点领域,滚动组织实施5G产业化专项,带动我市5G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结合我市5G产业发展情况,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5G装备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充分利用我市政策支持5G关键设备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统筹协调、加强保障,推动形成5G产业发展良好生态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投资平台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撬动社会投资,服务产业发展。加强资源要素保障,聚集创新资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深圳市5G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我市5G基础设施建设、5G产业规划发展等的指导支持,争取国家5G领域的改革事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深圳落地。建立市、区、街道联动机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街道办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全程跟进5G基站进场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等,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优化资金方向重点支持5G发展。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作用,通过直接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方式支持5G产业发展。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本措施要求,在本部门管理的现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通过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调整支持方向和力度等方式,积极做好5G网络建设、技术创新、应用示范、环境营造等方面的资助工作。对按时完成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原则上对采取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基站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最高奖励1.5亿元。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政府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5G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我市5G产业链相关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天使投资母基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5G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加强用电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专变条件下5G基站直供电引入实施细则,严格查处对5G基站的转供电加价行为。建立通信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优化供电审批流程。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可凭产权证明或物业租赁证明材料进行电力报装和改造,后续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由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基站建设单位承担。推动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建设的5G基站用电纳入我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范围,参照对属于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标准,连续三年对5G基站用电给予资助。每年将需要独立占地的5G基站建设需求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及时办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圳供电局)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引进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年工业产值增速超过20%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按照当年增量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于非新区工业100强企业当年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大企业并购重组,新区工业100强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的,按照其并购产值新区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按照市里政策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新区企业,根据市资助给予20%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对新入选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3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对新入选或新引进的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申请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大企业奖励资助企业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光明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制造业发展,鼓励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等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一)支持机器人本体企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不超过关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的机器人本体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高档数控机床企业发展。对高档数控机床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不超关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年度产量不低于100台套的高档数控机床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五大关键零部件企业,按不超过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批量应用于高档数控机床或5自由度及以上机器人的关键零部件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发展。对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认证贯标

(五)鼓励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对申请权威国际认证的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企业,按市级奖励额度50%予以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国家智能制造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加强企业推广应用

(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自动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八)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鼓励示范引领发展

(九)鼓励企业示范化和规范化发展。对获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1.满足多项同类支持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支持一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2.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四)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第七条 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 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鼓励拓展市场

  第二十六条 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三十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五节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程序并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扶持标准后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