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19年12月31日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 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会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九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申请市级配套需提供);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九)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本分项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服务行业创优评级、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的企业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重点企业落户资助和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增加值奖励、技术改造资助等项目的南山在库统计企业,申请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的深圳市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首次入选500强奖励、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产业园区集体食堂资助、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五条  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七条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5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三)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经认定的注册在辖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不含星级酒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评为市级及以上“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的单位(不含星级酒店),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九条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引导物流业高端化发展。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发展。在我区注册满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发、建设或运营业务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150组,并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按每组2000元的资助标准,给予经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港口发展。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投资项目,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有5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的住宿企业。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金融创新奖励。对注册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为服务辖区实体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20万元;优秀奖8名,奖金各10万元。以上各类奖项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

  (二)基金投资贡献奖。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产业基地及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机构或行业组织等,入驻3年内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300万元。

  已享受本细则第七条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

  (四)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信息服务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限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含)小于15亿元且同比增长30%及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

  (二)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展。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有关部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量贴息”政策资助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按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辖区企业建设园区集体食堂。

  (一)鼓励园区集体食堂规模化供应,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集体食堂的南山区企业,其经营的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家门店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促进企业融资和上市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二)商业保理融资支持。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梯度培育上市团队。

  (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贴息政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一项。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经我区认定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南山区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项扶持政策。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南山区上市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技术改造直接补贴。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业技改投资完成额,结合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者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家单位累计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自有物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战略。对上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鼓励企业向产业链细分领域深耕细挖,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二十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或引进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非金融企业

  1.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上市企业、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公布的独角兽企业、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南山区纳税总额达1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总部,及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引进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务公司或村镇银行,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4.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期货资产管理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及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子公司,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按市有关部门资助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6.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及以上的,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该类型机构奖励标准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三)上述政策扶持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但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第三十条  鼓励楼宇产业高端化发展。

  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企业。

  (二)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一)非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落户资助的非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

  (二)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装修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三)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装修补贴。

  第八章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第三十四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三)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落户企业,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和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五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承担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的科技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专利、知识产权质量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科技服务、“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军民融合产业、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支持计划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能力支撑。

  (一)支持对象为在南山区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

  1.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2.各级政府(国家、省、市、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落户在南山的研发机构;

  3.国家级研发机构、央企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4.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南山区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5.南山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6.南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在区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7.按照世界公认排名方式,排名60名以内的境外著名高校在区内单独设立或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合作建设的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的具体要求见操作规程。

  (三)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对于按照方式1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省市同时资助且资助金额不同的机构,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按照方式2-7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贴,单个机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南山区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人才支撑。

  (一)支持对象

  1.本年度和上年度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2.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并通过专家评审或答辩评审但未立项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引进或与该团队合作的南山区企业。

  (二)支持额度

  对于上述第1类企业,按照不超过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偿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团队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于上述第2类企业,每团队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机构“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进国家与地区分类设立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国际合作直通车;支持将境外科技成果、创新机构等创新资源“引进来”,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国际化创新资源支撑。

  (一)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的,最多支持一次。

  (二)在南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区内单位被认定为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按照不超过深圳市资助金额(包括前期开支资助、综合评价资助等)的5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承担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实施核心技术突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对象:上年度承担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支持额度:给予200万元的建设奖励。

  第十条  专利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在PCT国际申请阶段仅奖励一次。

  2.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

  每个单位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2000元/件。

  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国内专利授权量不低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5件;或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且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在上一年度,企业聘请南山知识产权联盟委员会专家或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家,开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2018年1月1日后新注册,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务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2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专利代理量达到4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南山区内注册的企业或南山区户籍自然人的发明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在此基础之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代理的专利在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同一单位同年度获得一项以上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资助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1)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20万元。

  (2)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4)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切块不超过3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通过对标达标认定的单位,每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个人仅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申报)。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创新环境优化支持计划

  第十七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我区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鼓励创新机构在我区设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我区提供具备良好软硬件环境的创业空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举办大型双创活动,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通过举办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吸引高质量的创业资源聚焦南山;鼓励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质获奖项目落户南山,推动形成高端产业链聚集效应。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支持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提升其创新服务能力,为区内创客和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较低成本、优良的创新创业空间和环境。本项计划所指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服务平台、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2.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在区内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客主题论坛、创客大赛、竞技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集市、创客年会、创客交流等活动。

  3.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分别对参赛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行业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设立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

  4.设立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分别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级分赛获奖的项目,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可享受与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获奖项目同等的科技金融、空间服务、授信服务等政策支持。

  (二)支持额度

  1.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资助根据其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0万元,原则上对同一申报主体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2.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双创活动,单个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3.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金分比赛结束、在南山区设立公司两个阶段按照1:1的比例进行拨付(境外获奖项目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单项奖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4.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中获得前6名,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予以30万元的奖励。

  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建设要求,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在支撑科技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1.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南山区科技服务活动,支持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区内科技企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服务。

  2.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进而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机构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3.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项目支持的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二)支持额度

  1.单个品牌活动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提供品牌服务活动的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保险资助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办科技企业,推动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一)支持对象为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公司。

  (二)支持内容与额度

  1.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或近三年内获得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于参加上一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前10名的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备案的区内企业:

  (1)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依法维权的,按照司法鉴定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按照专利投保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按照专利评估费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在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本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

  1.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及统计关系在南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2)上一年度南山区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20名(包括第20名)企业;

  (3)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和额度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1-10名(包括第10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排名前11-20名(包括第20名)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的目的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南山科技企业队伍,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技术创新主体支撑。

  (一)计划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南山的企业。

  (二)计划支持内容和额度。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财政奖励,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第五章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本计划第(一)项与第(二)项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一)军民融合资质认证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取得军工研制资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任务。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2017年10月以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证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按一类资质给予支持)的,每类资质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

  (二)军民融合产业园支持计划

  支持优秀的军民融合企业入驻南山区军民融合产业园,切实发挥园区的聚集效应,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军民融合产业。

  1.支持对象

  在南山区注册,入驻南山区建设的军民融合产业园,上一年度获得至少一项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或上一年度获得市军品科研项目合同奖励扶持计划资助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按照企事业单位年度租金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年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三)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服务业务,增加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潜力。

  1.支持对象:在南山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

  (1)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复审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2)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军民融合权威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给予年度租金50%且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已享受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单位不再重复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对同一申报单位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四)国防专利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申请国防专利。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获得国防专利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每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工作。

  1.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内容和额度:上一年度完成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编制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支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对标国际一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增强原创性成果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一)支持对象: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以政策稳定性支持的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含香港高等院校在南山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计划制定目的是紧抓全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大机遇,做好善用两制之利的时代大文章,将香港科技创新活力与南山高科技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

  (一)支持对象:香港高等院校在区内设立的研究院。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以切块资金支持的形式支持其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科研平台建设、校企实验室合作等,每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

  (一)支持对象:在南山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和额度

  1.对国家、省、市规划建设在南山区,或南山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其上一年度建设、运营等费用的实际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2.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开发设计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平台实际发生的使用费用进行事后补贴,补贴比例为50%。单个企事业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

2019年12月26日下午,中共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支部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党群服务中心3楼会议室举行。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副书记张武波、总会联合党委党建组织员袁姣同志出席成立会议;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联合秘书长张伟华、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以及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人才与产业创新服务中心研究员等多名同志列席会议。

成立大会由深创联党支部成员宁义双同志主持,党支部成立仪式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拉开序幕。首先由党支部筹备组负责人、深创联联合副秘书长段雁行同志报告支部筹备工作情况,接着张武波副书记代表上级党委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宣读关于成立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批复文件。

成立大会上,七名党员同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段雁行同志为首任党支部书记。段雁行同志做支部书记发言,表示将结合深创联实际情况全力做好党建工作,创新党建方式方法,为建设深圳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力量。

深创联理事会代表在大会发表讲话中,首先感谢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建工作的大力支持与指导,祝贺段雁行同志当选为支部书记。今后将积极支持党支部工作,优先吸纳专业知识过硬的党员同志加入联合会,发展壮大党组织队伍,以党建工作带动联合会更好地发展。

最后,张武波副书记代表市社会组织总会联合党委对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的成立和段雁行同志当选首任党支部书记表示祝贺!对深创联党支部筹备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代表总会联合党委对联合会党支部的党建开局工作强调五点具体要求:第一,党支部书记尽快组织研究支部党建起步工作计划和全年党建工作思路和具体安排。第二,把发展党员工作提上支部工作重要日程,要注重在秘书处专职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不断优化支部党员结构;第三,尽早提交2020年党支部工作安排及全部工作。并强调对民间科研机构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扶持。向优秀队伍学习,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及时预警,促进协会的良性发展。第四,支部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建水平,注重党建与会建的有机统一与高度融合。第五,把政治学习作为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党务工作,开出必读文件与书目,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大政方针外,同时要注重把总会首届党代会会议文件、中组部直接联系点实施方案、总会党建规范化建设指引等相关文件纳入学习范畴。

会后,张武波同志为深圳市创业创新联合会党支部授牌,并与支部党员同志和列席人员合影留念。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9 年 7 月 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及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执行,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鼓励引进大型领军企业。对将总部迁入盐田区的大型领军企业进行资助。

  (一)对引进的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 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3000万元资助。

  (二)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0万元资助。

  (三)对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0万元资助。

  (四)对引进的由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资助。

  (五)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参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资助条款的,按最高级别进行资助,只补差额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对引进除第四条以外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如获得资助企业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可按照该办法予以补充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引进的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2%给予被投资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引进上市企业。区外在境内上市(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盐田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落户资助。

  第八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属于深圳市认定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导向并落户盐田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一)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10%,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二)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从认定后连续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装修研发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 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十条  重点引进项目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

  第三章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二)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欠税、欠薪、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主动配合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每月10日前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一)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或多业主载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 ,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盐田区政府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分别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产业载体招优引强。对重点产业载体所引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对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下一年度开始,重点产业载体纳税总额每同比增长5%,给予重点产业载体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盐田区,在盐田区正常纳税;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三)实施细则或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与盐田区产业扶持政策中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政策的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应承诺在盐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三)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金审批流程,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具体标准、流程及细则,参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要求实行;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经认定异议属实后,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支持):

  (一)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二)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盐田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四)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5年内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止。盐田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并录入深圳信用网和盐田信用网进行公示。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书面报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盐田区监察委和盐田区审计局的监督。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二十五条 重点引进项目在盐田区注册落户之日起,须在2年内,对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奖励进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深盐府规〔2017〕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6号).docx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光明新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资助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推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促进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即:申请单位根据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利息的资助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对新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范围为:支持大企业(集团)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费用包括技术改造前期费用及其他与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八)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九)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发布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来源: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一、修订背景

  2018年5月制定出台的《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为南山区打造“总部经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战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的主线,结合2019年南山区机构改革以及国家、省、市对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精神,为更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综合引领作用,做到“精准有效扶持”,重点向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建设等倾斜,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对管理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1+6”政策文件(1个管理办法和6个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今年以来,区企服中心结合区机构改革以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情况,对《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一是根据区机构改革情况,原区金融办和原区文产办被撤销,相关职能分别并入区工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将原来七个分项资金整合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二是对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完善,明确各部门职责,增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三是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加大扶持项目力度,要求提高单个扶持项目资金总量控制金额。四是根据产业资金主管部门的反馈,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取消管理办法对事前资助项目银行监管规定内容。

  根据6月11日召开的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2019年第二次会议预备会精神,围绕“拼经济”和“突出贡献”的要求,再次对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进行梳理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严格履行了征求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风险评估、公平性审查和法制审核等规范性程序。经过相关严格程序和多次会议论证后,修订稿于8月1日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一个全面的、原则的、综合规范性文件,全文共六章,二十四条。本次修订共优化调整条款16条,表述合并条款1条。主要内容有:

  (一)管理机构

  1、专项资金的管理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发展改革局等12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二)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

  (三)资助原则

  1、单个扶持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3、专项资金评审类,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不得超过三年;

  4、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除外情形

  1、发明专利、应用基础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上市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文化(体育)产业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等资助不受单个扶持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金额限制;

  2、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以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四)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在其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1、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

  2、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填报资料和上传附件→→区企服中心受理→→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初核→→向指定窗口递交相关材料→→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公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资金拔付。

  四、主要亮点

  1、调整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形成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不再保留区法制办、文产办、金融办等部门,根据职能调整情况,相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共有12个成员单位。对成员单位职责进行梳理完善,明确各部门职责,增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2、提高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上限。由于近年我区产业扶持资金总量大幅增加,根据新修订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支持政策内容情况来看,单个扶持项目突破500万元的项目数较多,达到18个,故将资助上限调整为1000万元。

  3、取消对事前资助项目银行监管要求。由于事前资助项目主要为区科创局支持的科研项目,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已取消了对科研项目资金委托银行监管制度。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取消对事前资助项目银行监管要求。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