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供应链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管理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年。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区政府物业除外),按照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租金的2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50万元/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备案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管理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企业办公用房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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