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安区(以下简称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统一收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援助项目、标准按时核发各项补贴。

  第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向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下达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八条 成立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区人力资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召集相关单位成员审议。

  第九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二)就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贴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区就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报区人大批准。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监管和资金核拨。

  (三)负责监督检查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及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编制作用,编细编实编准支出预算,提高预算到位率和执行率。

  (二)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计划编制。

  (三)负责制定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程序,并组织政策培训及进行业务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六)负责收集、汇总各街道上报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向相关上级部门报送我区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使用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

  (二)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本辖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临近退休社保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支付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五)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公共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培训方面的补贴。

  (六)负责受理、审核、支付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等各项补贴。

  (七)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各项补贴。

  (八)负责做好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本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培训机构为所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和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招用奖励;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等方面的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交通和生活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青年学员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及以上;男性,45周岁及以上)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灵活就业岗位补贴、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七)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以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其他特殊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开发、运行支出。主要用于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运行应用支出);

  (九)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自主创业人员实现创业后的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及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录用奖励,见习基地招用奖励;

  (十一)依照市、区就业创业政策调整应发放的相关补贴;

  (十二)其他费用。经市、区政府批准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局应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后,街道负责业务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内部稽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示机制。对审核通过的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要在“宝安政府在线”、部门网页等媒体以及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应不定期对资助对象情况进行核查。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核发部门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发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失业人员”,是指根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7号)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户籍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认定的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补贴项目和标准、申报程序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宝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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