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并掌握“高、精、尖”技术工艺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我市技能人才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优势,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从事生产、技术、研发一线工作,能够与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对接,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技能菁英”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30名。已当选“技能菁英”的,不能重复参加遴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省级以上技能类荣誉称号;

  (二)获“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本市高层次人才;

  (四)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由此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参加过世界技能大赛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六)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一类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二类大赛前三名;

  (七)具备较高技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技能菁英”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方式进行申报,也可通过企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个人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根据遴选条件在成员单位中进行选拔,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荐“技能菁英”人选,人数不超过5名。企业可根据遴选条件在本单位内择优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推荐1名人选。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举荐或个人自主申报方式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参加遴选。

  第十条 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行业或企业推荐的,应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我市高级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

  评审委员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30名为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3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属于参评人选的;

  (二)与参评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参评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遴选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委员会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技能菁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遴选出的“技能菁英”,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技能菁英”赴国(境)外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

  第二十条 “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即可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执行实施,也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技能菁英”资助经费主要用途包括申报人赴国(境)外的技能研修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技能菁英”可在认定后的1年内申请资助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技能菁英”申请资助项目须为与个人专业密切相关的赴国(境)外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

  第二十四条 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填报《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证明(护照、通行证等);

  (三)培训费、差旅费、竞赛费、会议费、入场费、交通费等有关凭证或证明材料;

  (四)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资助金额按1900元/日的标准,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

  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另外资助,按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的标准核算,选择其他交通工具的按80元/日的标准根据实际路程天数核算。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统一资助的,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反馈申报人。

  统一资助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以个人资助项目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

  个人参加统一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支付给受托的专业机构,并按支付金额核减个人资助额度。个人剩余资助额度不足的,由个人提前支付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技能菁英”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技能菁英”称号和申请资助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

  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

附件:
附件1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docx
附件2深圳市“技能菁英”个人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3深圳市“技能菁英”统一资助申请表.docx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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