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缓解人才安居压力,按照《南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人才安居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安居相关工作。主要面向南山区领航人才,以及南山区内注册及纳税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下称申报单位)发放。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是本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卫生和计生局、区统计局、区文产办、区金融办、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人才住房补租工作进行研究分析,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范围主要面向重点企业,商贸旅游、物流及专业服务类企业,金融类企业,科技类企业及科研院所,中小型文化创意类企业,社会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及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不含在编人员),区重点新引进企业及有重大项目企业,“领航人才”所创办企业或组织等八大类别企业和机构,以及南山区“领航人才”个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我市、区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实际需要,报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与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与管理。

  第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职责:

  (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包括申报对象、分类标准、申报资格条件、评分细则、申报所需材料等;

  (二)受理、审核南山区领航人才住房补租申请;

  (三)统一受理南山区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资料完整性初审;

  (四)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发放给本单位人才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准入标准、申报类别、评分细则、申报所需材料等相关内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复审;

  (三)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南山区企业的统计贡献数据库,并及时将最新数据库提供至区住房建设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与发放

  第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适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告,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及评分细则等事项。南山区领航人才及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依据通告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领航人才证”的南山区领航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

  南山区内注册及纳税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机构,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的单位应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诚信申报:

  (一)在南山区内登记注册及纳税(不含高尔夫、房地产类企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内,在税收、环保、诚信、劳资关系、安

  全生产等方面未发生违法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领航人才申报资料,由区住房建设局进行受理并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进行受理,并对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交由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申报单位的纳税贡献、统计贡献、人才规模及其他条件,按类别进行评分及排序,确定具体分配数额,形成人才安居住房补租名录,上报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分配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南山区领航人才住房补租按年度(起始点以领航人才证书认定时间为准)一次性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发放标准参考《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中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其中领航人才A、B、C类分别对应国家级、地方级、后备级的领军人才。并根据深圳市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的最新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七条 按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录及分配额度,一次性划拨至申报单位指定账户,单位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批次(每季度、每月等)发放至个人,个人补租标准不得高于20000元/年,也可用于租赁人才住房。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在收到住房补租资金后,应向本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发放,或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租住本单位租赁的人才住房:

  (一)与本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并处于有效期,且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保及提供由单位通过税务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或外籍人员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技师以上证书;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贴,其中,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人才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政策(包括杰出、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领航人才租房补贴等)。

  第十九条 补偿机制。对因相关政策影响导致错过申报期限的重点企业和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当年度的配租规则进行一次补充配租,相关款项于次年第一季度发放,由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实行诚信申报、资格后审、动态核查的管理机制。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备案,由区住房建设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责任。人才住房补租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本单位人才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申报单位实行住房专员制度,指定1-2名专人全程负责具体操作事项,专员变更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责任。领取补租的人才,须对本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管责任。单位在收到住房补租资金后,不得将补租资金挪作他用,应按规定发放至个人或用于租赁人才住房,同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后续审计核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责任。发现单位存在把关不严、虚报瞒报以及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取消住房补租资格及收回资金,同时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且未来3年内不再受理违规单位以及违规个人的人才安居相关保障申请。

  第二十五条 如单位有拒不配合核查公司进行核查、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退款等恶劣行为,将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领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承诺在享受人才住房补租款的时间段内,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统计贡献,如改变,需退回相关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由相关单位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人才和保障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该专项资金如分配项目有变化,应在5日内到区纪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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