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关于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助范围:

       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申请项目:

       (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

       (二)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奖励类。

       (三)金融机构扩张奖励类。

       (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奖励类。

       (五)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类。

       (六)高层次金融人才专项奖励类。

       (七)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奖励类。

       (八)金融机构创新奖励类。

    四、申请材料:

       具体项目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注: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操作规程已发布,请关注龙华政府在线-通知公告(http://www.szlhxq.gov.cn/)、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平台。

       (二)申报网址: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183.56.159.148:8090。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李工:13537794090)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

       联系人:朱女士,电话:23332882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23332889

       地址: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中心2栋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10日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实缴注册资本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或者一年内实际募集资金达2亿元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后续增资的,按增加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的0.5%给予奖励,合计最高1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金融机构。对在龙华区新注册登记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龙华区新设立的、会员企业数量符合民政部门规定且深圳市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及以上的金融类行业协会在龙华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会员企业数量在100家及以上且深圳市会员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在龙华驻点的市级及以上金融类行业协会一级分支机构(需经协会会员大会同意并在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金融机构包括以下七大类:

1.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含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是指由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专业子公司。

4.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且金融外包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的专业法人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为金融企业信息技术运用、业务流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训和考核认证等提供外包服务;以及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6.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征信、评级、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获得深圳市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专业金融法人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龙华区注册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7.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

(四)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需于2016年5月17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龙华区。

因《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金融业资助类)(试行)》于2016年5月16日到期,原政策条款均为落户奖励,故新政策“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追溯至2016年5月17日。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上需年度检验合格。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需提供相关复印件。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部出具的相应分支机构(仅限一家)证明。

(六)申请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需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验资报告,成立不足一个年度的需提交申报前一个月度末的验资报告。

(七)其他材料:

1.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另外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银行流水、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公司型的公司章程)、托管证明等可以证明其规模的证明材料以及申明书(若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辖区内管理企业须列明委托管理企业收款及提供账户明细,若基金公司为自行管理须列明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3.其他金融机构需提供辅助证明其业务经营资质的相关材料。

4.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需提供会员单位入会证明文件复印件、最近一个年度会员大会签到表。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金融主管部门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金融业分项-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金融机构;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金融机构实际经营情况。

(六)专项审计:区金融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七)征求意见: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金融主管部门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金融主管部门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金融主管部门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已获得龙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本条奖励申请不予受理。

(三)获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其中获得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的企业,须十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享受我区与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募集规模挂钩奖励的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股权投资企业正常退出的除外。“五年”、“十五年”均从最后一笔奖励的入账时间节点为起始时间点来计算。    

(四)龙华区金融主管部门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深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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