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2020年1月7日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分管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为新区创客实践室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资助申请表》、《光明新区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个人及单位需填写《光明新区创客获奖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光明区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制造业发展,鼓励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等重点领域企业发展,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一)支持机器人本体企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不超过关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的机器人本体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支持高档数控机床企业发展。对高档数控机床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不超关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年度产量不低于100台套的高档数控机床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等五大关键零部件企业,按不超过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批量应用于高档数控机床或5自由度及以上机器人的关键零部件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发展。对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认证贯标

(五)鼓励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对申请权威国际认证的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企业,按市级奖励额度50%予以配套支持。

(六)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国家智能制造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加强企业推广应用

(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自动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八)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5%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鼓励示范引领发展

(九)鼓励企业示范化和规范化发展。对获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规范条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1.满足多项同类支持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支持一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2.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四)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第七条 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 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鼓励拓展市场

  第二十六条 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三十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五节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济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程序并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扶持标准后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18     来源:南山区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等类别资助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区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旅游行业奖励”和“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项目资助的,申报条件可以是注册、经营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经营的分支机构;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第二章 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支持社会机构进行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文化(体育)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体育)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园区稳增长奖励。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按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章 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第十条  骨干企业扶持。

  (一)南山区骨干文化(体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标准: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企业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少于300万元;

  4.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

  未达到骨干企业标准,符合南山区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能够填补产业空白,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此扶持政策执行。

  (二)骨干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一骨干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中的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对于属于文化(体育)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统计在库,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鼓励参加或举办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

  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加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独立参加经认可的重大文化(体育)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文化(体育)赛事等。对符合南山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助于推动南山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展会、活动或赛事,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

  承办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级财政对同个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参加文博会。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及IP运营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精品原创。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IP引进及运营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优质IP资源,首年运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展览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或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展馆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展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鼓励企业稳增长及开展创优评级

  第十八条  南山区内企业稳增长奖励。“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类项目不得在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出口企业和出口基地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企业每两年可申请一次。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条  其他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体育)奖项及评级奖励。

  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星光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主要奖项,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业奖励。

  (一)获评旅游景区奖励。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评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获评市级以上景区和星级酒店奖励。对获评为市级以上“平安景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酒店(仅限旅游星级酒店)”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旅行社评优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旅游行业奖励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已获奖励的企业再获评更高级别时,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章 促进文化(体育)科技金融融合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予以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建设实验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资助的,按上年度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连续3年,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文化(体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体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20万元;上年度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奖励10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得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贷款,对贷款过程中支付的利息给予补贴。按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70%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投资基金投资产业园区内文化(体育)企业。对于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投资基金,上年度投资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文化(体育)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比例为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3%,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挖掘特色旅游项目资助。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围有较大影响力、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第二十九条  旅游项目升级完善等资助。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市、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项目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在南山区的游轮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邮轮载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文化(体育及旅游)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18     来源:南山区政府办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在我区加快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打造品质南山、和谐幸福南山,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资助范围包括: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

  (五)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

  (八)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

  1.“工程质量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该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此奖励金按建设项目工程量比例分配给参与评奖的各参建单位。

  (4)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项目监理企业在南山区内承接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异地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政府给予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类”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政府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同一项目分别获得“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以上奖励累计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国家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省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筑施工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办的市级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的,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工程项目须在承办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1.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3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不超过2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深圳市银级不超过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资助。

  2.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的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以上的项目,由运营单位申请。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40元/㎡(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6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20万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10元/㎡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四)南山区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五)南山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符合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5%,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建设单位未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施工企业因装配式建筑施工工期短、效率高、质量高、环境友好等优势自行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共同申请。

  (六)南山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资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资助10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七)南山区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符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设计施工一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1%,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八)对在南山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年度服务项目数量超过15个,且年度服务建筑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的,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以上获奖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原则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但是,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第十条  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9-11-18     来源:南山区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全面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着力提升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开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主要包括: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引进与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资助人才创新创业、遴选奖励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南山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一)党政机关

  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的党政机关部门。

  (二)人才载体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人才服务机构

  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创新创业人才

  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南山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

  熟练掌握某行业、某领域专门技术知识,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才。

  第二章  重大人才项目和重点人才工程

  第五条  支持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经南山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才开发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支持经费视工作内容依政府决策程序个案申请。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

  (二)举办各类主题人才招聘活动。

  (三)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五)举办重大人才活动。

  (六)遴选奖励对南山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建设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付产业园物业租金及运营服务、举办活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第三章  人才引进和举荐奖励计划

  第六条  设立南山伯乐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相关工作。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按深圳市人才伯乐奖发放条件和标准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对同一单位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根据人才项目类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第八条  依托南山区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综合智力优势,建立一批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其为辖区内企业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医疗器械、微纳米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输送落地在南山区内企业,并与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培养基地奖励。每年度对同一单位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每人可给予税后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发展奖励计划

  第十条  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设站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对优秀实训基地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支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人才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在南山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南山区海外人才驿站,创新海外人才归国、离岸创业服务模式。对驿站完善必要设备、软件或服务,以及开展人才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参加与引进海外人才相关的活动等,给予年度支出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领航人才”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申请学术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区内重点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一次性给予活动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人才创新和创业奖励计划

  第十八条  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在南山区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补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第二十条  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区创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评定的特别优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的优秀人才在南山区创办企业。对公司成立三年内,人员规模5人(含)以上且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实际入股资本达30万元的创业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期的生活补贴。

  第六章  南山“工匠精神”奖励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经市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50%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经市认定为“鹏城工匠”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省、市的奖励标准,给予50%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院校、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等单位举办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列入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公布的当年度竞赛计划的,给予举办或承办单位资助。

  (一)举办或承办市级二类竞赛或区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二)举办或承办区级二类竞赛的单位,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对参加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选手,分别给予税后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资助的单位可不受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

  (二)对新落户南山区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项目和团队项目、“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创业人才生活补贴项目、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项目、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企业除外)、南山伯乐奖项目(企业除外)、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单位、区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金不受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提供日期:2017-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第六条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半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小微出口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按照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