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科协拟向全市征集“2019年度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专项活动”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品牌建设工程

  1.弘扬科学家精神系列活动(项目编号:2019XH001)

  目标内容:市科协系统各机构发挥专业科技创新人才联络紧密,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策划在本领域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的活动。组织行业内有威望的专家,向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活动,鼓励创新形式与媒体(新媒体)合作开展有影响力的专题活动。

  项目数量:10项 (每家限报不超2项)

  经费额度:3-5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市科普教育基地,成立科协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等。

  申报要求: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主题学术活动,包括不限于报告会、研讨会、考察交流等。

  (2)鼓励创新形式的弘扬科学家精神主题活动,达到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效果。

  项目成果:

  (1)提供活动方案、现场活动照片、签到表、媒体宣传等材料。

  (2)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宣传成果的相关材料。

  (3)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2.产学研创新促进计划(项目编号:2019XH002)

  目标内容:紧紧围绕深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通过搭建产学研用平台,鼓励深圳创新企业与国际一流创新专家开展前瞻性的研究、交流互动,使企业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创新趋势,为深圳政府或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支撑和依据,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提供指引。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调研,结合调研成果召开产学研用创新研讨会,并形成专项领域的产学研创新发展咨询报告。

  项目数量:3项

  经费额度:10-15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市科普教育基地,成立科协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申报要求:

  (1)围绕深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国家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设立研究议题;

  (2)对申请的议题已开展过相关调研,有一定研究基础;过程中要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围绕调研成果和议题交流研讨;会后在专家智库研究团队的配合下撰写专项产业研究成果报告。

  项目成果:

  (1)形成专项产业研究咨询报告;

  (2)提供调研方案,有关工作文件和过程照片,参与有关工作专家情况等。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不能开支科目:咨询费、固定资产、办公耗材、人员工资含奖金)

  3.学术品牌活动提升计划(项目编号:2019XH003)

  目标内容:以打造品牌学术活动为目标,塑造不同功能、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学术交流品牌;以提升学术交流质量水平为重要推力,培育一批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国内外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精品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其逐步成长为国际知名的品牌主场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会主办或承办国家、国际级高端学术活动,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

  项目数量:3项

  经费额度:10-30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中的社团组织等,鼓励联合申报。

  申报要求:

  (1)具有系列化特点、学术水平较高、有较好品牌效应的学术活动;

  (2)鼓励在深圳举办的聚焦专业学术领域的国际学术活动,国际学术活动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的主讲专家不少于5人,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250人;外宾比例应不低于全部参会人数的10%,主要交流语言为英文;

  (3)优先支持我市科技社团与国家级学会和国际科技社团联合组织的交流活动;

  (4)培训班、研究课题等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项目成果:

  (1)在会后一个月内提交学术报告;

  (2)会议方案、签到表、照片等材料。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4.科技工作者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编号:2019XH004)

  目标内容:为促进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夯实重点领域人才基础,扩大其视野、提升专业能力,以系列大讲堂的形式,重点从相关领域的生态布局、研发策略、关键技术、成果转化、政策环境等系统提升科技人才的专业技能。

  项目数量:1项

  经费额度:25-30万元/项

  项目周期: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市科普教育基地,成立科协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申报要求:

  (1)制定科技工作者能力提升方案,以自主创新大讲堂活动形式规划系列活动,明确拟邀请的主要报告人、报告题目和方向(部分人员和时间调整,需向科协业务主管部门报备),讲课内容要系统化,受众人群必须为该领域从业人员;

  (2)可组织1-2场次,针对公职人员的讲座,重点讲解该领域国内外现状,及支持专业领域发展报告建议等;

  (3)形成相关领域人才培养发展思路和建议。

  项目成果:

  (1)完成不少于10场自主创新大讲堂形式的报告会。

  (2)每场活动要求提供现场全景、报告人、过程的照片等证明,现场速记稿。

  (3)形成工作情况汇总和相关领域发展或领域人才发展思路建议的报告。

  资助方式:按照自主创新大讲堂经费使用要求,采取实报实销制。

  (二)基础建设工程

  5.学会和学术项目数据管理平台(项目编号:2019XH005)

  目标内容:在移动端和pc端,打造深圳市科协集学术会议(活动)发布报名管理、资助项目申报管理、学会人才服务等功能的信息交流互动的平台,需要与科协OA系统对接。构建项目征集、项目申报、总结提交和质量评价信息聚合与检索系统,实现学术和科普等活动的收集、发布、检索功能;完成会议活动指南和质量评价的数据录入、在线修改、即时发布、综合检索、数据分析等功能。

  项目数量:1项

  经费额度:25-30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或其他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经验的社会机构。

  申报要求:

  (1)了解深圳学术、科普活动组织特点;

  (2)形成系统化的建设方案

  项目成果:

  (1)完成项目数据管理平台开发和线上运营;

  (2)编印《科协项目系统应用指南(2019)》;

  (3)合同期内的平台应用管理。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6.科技前沿信息汇编(编号:2019XH006)

  目标内容:搜集整理、编译、发布国际国内权威媒体和信息渠道公开发表的全球前沿科技信息汇编。

  项目数量:1项

  经费额度:每月3万元;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企业科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机构等。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需要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具有向党政机关、社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经验优先。

  (2)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任务、预期目标、绩效指标等。

  (3)有相关服务经验,提供样本。

  项目成果:

  (1)每周编辑整理一期《科技前沿信息汇编》,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方式报送深圳市科协。(遇有节假日、国家法定调休等情形顺延)

  (2)应形成稳定的搜集整理制度。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7.学会产业创新库建设计划(项目编号:2019XH007)

  目标内容:支持学会、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围绕深圳科技产业创新,搭建相应领域的项目库、人才库、需求库,为产学研对接搭建基础。

  项目数量:2项

  经费额度:20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市科普教育基地,成立科协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申报要求:

  (1)学科相近的学会、企业、科研机构等自愿联合,组建非法人的学会产业联合体;

  (2)选择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一个领域,开展专题产学研用研究,探索项目、人才和需求库的标准;

  (3)策划开展相关会议、对接活动等。

  项目成果:

  (1)建立该领域的项目库、人才库、需求库;

  (2)完善的学会产业联合体工作机制,理清联合体与学会、企业等成员的关系;

  (3)形成学会联合体的工作模式,探索学会、科研院所、企业、资本协同创新。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三)科技聚智工程

  8.学会及会员创新交流活动(项目编号:2019XH008)

  目标内容:为加强学会与学会之间横向交流,会员与会员之间的纵向交流,促进学会能力提升、扩大学会专职人员视野,增强学会凝聚力。宣传创新企业、创新人物的先进事迹,邀请市区科协系统和学会代表走进学会及创新企业和科研院所。

  项目数量:10项

  经费额度:2万元/期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中的社团组织等。

  申报要求:

  (1)制定学会及会员创新交流活动方案,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专家报告会、交流会、考察、座谈会。

  (2)根据报送的方案、主题等,择优资助10家学会作为每场次的承办单位;

  项目成果:

  提供活动总结报告,现场证明材料及宣传材料。

  资助方式:事后补贴

  9.星火创新沙龙活动(项目编号:2019XH009)

  目标内容:为加强创新企业、创新链、供应链间的专业人才交流,促进横向、纵向合作,打造创新人才互动的生态圈,鼓励学会、协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等组织举办星火沙龙活动。优化科技创新生态,营造创新交流氛围,集体解决技术链条的难题。每次活动需集中探讨解决某项技术问题。

  项目数量:100场

  经费额度:0.5万元/场(每家限报8场)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鼓励行业创新型企业参与申报。

  申报要求:

  (1)制定科技工作者创新沙龙活动方案,介绍本或拟集中攻关、探讨的方向;

  (2)长期受理事后补贴。

  项目成果:

  (1)单场活动要求8-15人,参与人员均为该领域研发人员;

  (2)提供现场照片和参会名单、活动总结,系列活动提交总结报告和研讨成果简介。

  资助方式:事后补贴

  (四)平台建设工程

  10.深港澳科技交流年会系列活动(项目编号:2019XH010)

  目标内容:为加强深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开启粤港澳大湾区的大交往、大合作局面,促进科技人才交流,推动深港澳科学家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和优秀科研成果落地,激励深港澳青年人才到深圳创新、创业,投入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来。

  项目数量:5项

  经费额度:3-8万元/项

  项目周期: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等。

  申报要求:

  (1)熟悉港澳科技社团、高校的学术情况;

  (2)在港澳有对口交流合作机构;

  (3)具有港澳科技交流活动经验优先。

  项目成果:

  (1)组织深圳学会和创新者代表赴港澳开展交流;

  (2)邀请港澳高校和学术机构到深圳开展交流活动;

  (3)促成交流合作成果或形成专项考察交流报告。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11.广西河池、百色对口交流活动(项目编号:2019XH011)

  目标内容:支持深圳科技社团、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组织专家到广西河池、百色开展帮扶,为当地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开展科普交流活动。

  项目数量:5项

  经费额度:3-8万元/项

  项目周期: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申报对象: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科协团体会员,企业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参与扶贫企业等。

  申报要求:

  (1)根据广西河池、百色的科技交流需求,精准策划对口交流项目;

  (2)申报单位举办桂深两地科技人才交流活动,组织深圳专家(每批次不少于5名专家)赴广西河池、百色两市开展传经送宝交流活动。

  (3)项目申报书要与深圳市科协和广西科协及河池、百色市科协沟通商定活动方案。

  项目成果:

  (1)形成专业领域考察报告,专家咨询及人才交流报告;

  (2)提供完成活动执行方案及活动记录,包括照片、签到表等;

  资助方式:事前+事后

  二、申报资格

  (一)学会、民办非企业

  在2018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报:

  (1)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2)受到民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申报:

  (1)申请单位法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的;

  (2)申请单位及法人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要求

  (一)活动申报单位须填写“2019年度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专项活动申报表”。

  (二)各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要求同时申报以上各类活动,每个活动一个单位限申报1项(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三)各项活动经费均须严格按照深圳市财政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申报路径

  (一)电子版统一采用邮箱填报方式,填写“2019年度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专项活动”。

  (二)发送电子邮件名称,请用以下格式:“【项目申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申请负责人名称”,发送至项目联系人邮箱。示例:【项目申请】- 2019XH001-弘扬科学家精神系列活动-深圳市**学会-张三。

  (三)纸质版,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4份(含原件至少1份),寄送地址与联系人信息请详见各项目。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或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评审与实施

  (一)项目申报表由深圳市科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相关项目如需要现场答辩(将在答辩前5天内通知相关单位)。立项资助项目将在深圳市科协网站公示。

  (二)深圳市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协本级项目委托合同书。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约定日期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成果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完成后,深圳市科协将组织绩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表扬。

  六、其他

  (一)各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公开发表或发布成果,须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

  (二)所有最终入选活动均须提交项目总结,并配合绩效评估与专项活动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应由申报单位本级执行,严禁项目转包。

  (四)项目实施统一使用深圳市科协提供的标识或系列活动背景,并注明深圳市科协为主办单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老师,电话:83699167

  电邮:3525238461@qq.com

  地址: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2楼200室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2019年深圳市科协学会学术专项活动申报表.docx

2020年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设立并资助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中心”)。

重点支持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

对于已布局市工程技术中的细分领域,不进行重复布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认定方式与强度

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单位每年限申报1个。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择优认定。

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认定;资助方式执行后补助经费支持,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最高300万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四、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应达国内先进、深圳领先水平。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叠认定。已列入异常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三)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2017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五)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

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中心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八)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协同创新专项、人才和载体专项、企业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等。

(九)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

(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复印件,验原件(专项审计应由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并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补充备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收取费用);

(四)科研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市工程技术中心仪器设备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单;

(七)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近2年的深圳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九)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一)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以上材料必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更改。请各申报单位科学,严谨制定申请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0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5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基础研究和平台基地处:88101372;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区5-43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市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创新委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工程技术中心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奖励支持。

声 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专项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等有关政策,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七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包括: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装备数字化网络化,部署应用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等系统的基础上,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的目标,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具有先进水平、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建设一批水平高、应用广、效果好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本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重点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市政府或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的全市性工业互联网峰会和论坛、工业大数据和工业APP创新大赛等活动。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展览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关键标准制定、工业互联网应用成熟度诊断、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估、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工业互联网实训班等。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定的,在现实环境中部署和测试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或产品,探索新技术和新应用模式的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等项目。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重点奖励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应用效果好,为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做出贡献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国家部委、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领域重点项目配套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以及工业大数据、工业APP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以及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公共服务,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政府、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举办的重大公益性工业互联网活动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奖励方式,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在本市应用效果好、行业带动强的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关于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以上不同类型多个试点示范的,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本市评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评定工作程序,制定深圳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评定办法,公开征集、公平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新设定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本市重点鼓励支持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有关奖励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在市工信主管部门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扶持方向的专项申报条件。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五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流程

  第九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三年支出规划,确保年度预算与支出规划保持一致。加强储备工作,提前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据本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根据不同扶持方向的审核需要组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核查)等,相关程序在申请指南中公开。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申报单位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并提请市统计局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信主管部门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项目,分年度编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每年对工业互联网扶持政策和资金使用的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信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主动配合行业统计分析调研和经验推广等活动,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对象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联合惩戒名单库,发起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7月15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科技研发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四)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储备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研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资金的整体调度;

  (四)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五)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六)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七)创新、创业、创客等相关的研发活动;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本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持续性支持。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资助项目给予创业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且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事前资助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详见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等另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人力资源、绩效支出等费用:

  (一)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认定条件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任务目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入基本户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追缴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明确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对应技术领域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委发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征集202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备选项目的通知》,围绕深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任务,公开征集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等领域的备选项目,有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技术领域

  资源高效利用:在可再生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以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生态环境治理:在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环境监测及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技术、海洋生态与环境技术以及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社会治理:在安全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健康深圳建设:在疾病防控技术领域,围绕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癌症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糖尿病防治、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等重大疾病防控,以及职业病的防治领域征集项目建议。

  二、项目组织形式

  征集的项目需采用产学研用(其中,健康深圳建设领域项目需产学研医)多方合作形式,完成期应初步实现应用示范成效。

  三、征集提交数量

  每个高校、科研机构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企业申报备选项目不超过2个。

  四、项目建议金额

  每个征集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项目征集方式

  高校、科研机构:项目征集采用业务系统提交、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人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后,由高校、科研机构在项目征集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按征集数量要求统一提交推荐函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企业:由申请人直接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

  六、征集咨询电话

  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社会治理领域:88121058;

  健康深圳建设领域:88103567

  七、征集日期 

  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原则上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

第四条  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能量(折算成费用),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能量的5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用能单位。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3.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1.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同一家单位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含)碳配额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在宝安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协会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第二条 适用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1. 上年度未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 上年度在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不合格;

  3. 存在《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 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条 示范区认定配套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第三章 支持招商引资

  第六条 项目引进支持。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引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促进支持。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3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鼓励参与行业研究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支持。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订或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协会信贷融资

  第十二条 降低协会融资成本。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协会提升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支持会员企业优先获得资源配置。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协会会员申请政府各类产业资金、用地用房、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政府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和配置。

  第十四条 支持会员企业解决融资难。为解决企业融资难,我区设立了委托贷款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5亿元。对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的会员企业可优先获得资金池资金支持。

  第七章 引导等级和管理提升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星、4星、3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5星、4星、3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运营发展支持。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开展秘书长素质提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协会秘书长开展素质提升学习培训,重点包括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进修、参观学习国内外标杆行业协会、邀请市内外较为成功的行业协会领导授课、定期开展行业协会秘书长业务讨论会等。

  第十八条 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对行业协会获得5星级称号后,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三年经复检或抽查中仍然保持达标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秘书长,纳入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章 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建立3星级以上行业协会、产业类社会团体信息库,加强行业协会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加大对3星以上行业协会的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2019年度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9年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19年7月9日(星期二)开始至2019年8月9日(星期五)18时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在南山区登记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申报时仍在该企业工作,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等高管职务之一。(职务名称详见附件1)

  其中金融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需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且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核定的企业类别详见附件1)

  三、申报平台

  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

  四、申报材料

  (一)《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在南山区的纳税证明;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报人正式任命文件;

  (五)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六)企业承诺书;

  注: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请仔细研读《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本项目申报为线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果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三)本项目受理部门拟于7月10日、11 日、12日举办申报业务指导专题会(详见附件2),咨询电话: 86628407(曾先生)86218169(张先生)。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1.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操作规程.doc
2.关于举办2019年度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申报业务指导专题会的通知.docx

关于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及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8年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申报工作及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两项均可申报(如:2018年被首次认定为国高的南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市级奖补资金5万元,区级奖补资金10万元,共计15万元;2018年被再次认定为国高的南山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市级奖补资金3万元,区级奖补资金10万元,共计13万元),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深圳市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为市级奖补资金,由南山区代发)

  (一)奖补金额:对2018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财政奖励;对2018年度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财政奖励。

  (二)申报对象:获得2018年市科技创新委国高奖补资金立项的南山区单位(名单详见附件),已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不再发放,已搬离南山区但未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仍由南山区发放。

  (三)申报时间:2019年7月23日9:00至8月31日18:00。(注:截至8月31日仍未申报并领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流程

  1、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依次点击“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选择对应的类别“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正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后等待审核。

  2、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审核通过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段内提交收款收据,递交至南山区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办事大厅A1窗口。(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B座3楼肯德基楼上)

  (五)注意事项

  1、2018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在网上申报环节提交承诺函(按模板提交),未提供承诺函的企业按照重新认定企业的标准发放奖补资金。

  2、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并核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避免因信息填写不正确导致资金无法到账。

  3、申报网站技术问题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遇网站流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响应过慢或无法登录,可在非高峰时段进行操作。

  二、关于2018年度南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项目申报(南山区奖励资金)

  (一)奖励金额:对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二)申报对象:注册在南山区,且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注: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申报时间:2019年7月22日9:00至8月16日18:00。

  (四)申报流程:

  1、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注册账号并登录,依次点击“项目申请”-“新增项目申请”-“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选择对应的类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正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后等待审核。

  2、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进展状态。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会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短信通知,请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被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单位将收到提交收款收据及相关材料的通知(系统邮件+短信通知)。

  4、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提交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我区将拨付相应资助经费。

  (注: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完成资金拨付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所需材料说明:

  1、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事业单位除外)(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年度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不能装订)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并核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避免因信息填写不正确导致资金无法到账。

  2、申报网站技术问题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遇网站流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响应过慢或无法登录,可在非高峰时段进行操作。

  (七)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八)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1、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2、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3、未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26561905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南山区)认定奖补企业名单.xlsx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2019年新一代信息产业技术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
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
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重点支持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态建设等
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示范应用推广等,形成产业链核心竞
争力。
1.海洋高端装备。重点发展大型海洋油气开采平台、生产平台和作业辅助平台,
海上风电安装及运维平台,深远海渔业养殖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 船)、
液化石油气运输船(LPG 船)、磷虾捕捞船、海上工程船舶、豪华邮轮游艇、无
人船艇等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动力定位
系统、动力设备、控制系统和循环系统等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
产品设计与开发。重点发展海底地形探测系统、深潜器关键技术和装备、海底作
业机器人、海洋矿产勘探技术和装备,深海装备用新型材料。
2.海洋电子信息。发展智能化船舶电子装备和系统,海上信息组网装备,基于北
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水声和浮标等船载传感器、深海观测仪器
和运载设备,基于4G/5G 技术、水下声学等的海洋专用通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
化、军民两用高端通讯器材,海洋关键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设备。发展电子海
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
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的集成与开发、数据储存、加工及数据挖掘等海洋
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3.海洋生态建设。强化基于生态建设的海洋开发管理,重点开展海洋监测、信息
挖掘、海洋预警和资源高效高质利用技术研究。在海洋生物在线分类和海洋信息
采集与挖掘等环节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环境与生态
在线监测设备,信息化模型与生态预报、预警产品,建立全天候海湾预警系统及
重大生态灾害的风险评估能力。开展海湾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高效高质应用示
范,推进建设与提升发展海洋领域科技创新载体,全面提升提高深圳海湾生态管
理水平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具有深圳生态文明特征的海洋科技与湾区经济
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
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广、
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
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海洋产业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等领域,
以及海洋智能无人系统(如无人艇、无人潜航器等)、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
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领域,在关键
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上下游配套能力领域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包括资助
重点领域下列项目:1.促进产业聚集发展项目。支持海洋产业创新示范基地、海
洋产业园区的初建、改建、扩建,支持游艇公共码头、船艇公共仓库、展示中心、
交易中心等建设。2.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海洋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基地建设,
海洋技术与产业孵化中心、中试基地等创建。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
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
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
计分析、人才培养及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
交流等服务等。
高端展会:支持海洋产业领域内,在深圳举办的高水平展会,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支持企业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
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
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努力扩大深圳企业国内外市场份额。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 号)
2、《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深府〔2013〕122 号)
3、《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 年)》(深府〔2013〕112 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
不超过1500 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 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
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3、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前资助,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档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
过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高端展会: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
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
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
不超过300 万元。
4、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
海洋产业领域获得权威认证的,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
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
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
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
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
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
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 家。牵头单位
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
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
实施周期不低于3 年,总投资不少于1 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
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
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
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
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
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
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
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
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
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
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
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
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 万元,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 年。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
已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市场准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涉海产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且项目单位已通过美国
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
内外市场准入证等,或项目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完成国内外注册。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www.szjmxxw.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
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事前资助计划项目),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
报表复印件;
(八)《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
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九)近期(三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一份);银
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贷款)。自有资
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企业申请人);
(十)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
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
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十一)其他证明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
(十二)拟使用政府资助资金采购设备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单(事前资助项
目)。
专项申报材料: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

1.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由牵头单位提
供,原件一份);
2.经费支出预算表(由牵头单位提供,模版见附件);
3.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查新
报告等);
4.其他选择提供材料:可选择提供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合作协议、社会投资项
目的备案或核准批准文件(仅产业化、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
5.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6.近三年主持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
投资额),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2.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
奖证书,国家、省有关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3.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
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取得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
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辅助材料(自愿提交):有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
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
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
(四)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
2.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3.可提供的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 纸
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 年5 月6 日至2019 年7 月13 日24 时。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 年5 月8 日至2019 年7 月23 日17 时。
3.咨询电话:88101976,88125214。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 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
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
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
核拟定资助金额――上报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市经
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仅限事前资助计划项目)――深
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 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 个月内,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
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1 “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子项目建设方案内容要求
及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预算表
一、《总体实施计划》内容要求
产业和技术背景,牵头及协作单位概况,建设“创新链+产业链”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总体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拟解决的前沿及关键技术问题、拟采取技术
路线、组织与合作模式、合作任务分工、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所包含子项目的建
设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申请政府补助资金额度及分配计划。
二、《子项目建设方案》内容要求
(一)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等有效需求,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预
测分析,我市相关行业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
业和技术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等;预期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概况、人员结构、技术力量、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现有研发条件和工
作基础,近年来取得的相关重大科研、标准制定、产业化等成果和水平,近三年
承担的国家、省、市相关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与其它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
校的合作情况,在“创新链+产业链”中的地位、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三)项目团队及骨干人员基本情况
项目团队骨干成员的工作简历、主要学术业绩和产业化成果,近年来主持的各类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申请项目相关的代表性论文、获得国家、省市科
技奖励以及发明专利等。
(四)建设方案
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环境,拟解决的产业关键技术问题,拟采用的技术原理、
技术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项目的主要技术创新点,采用设备和工程方
案、生产线及商业模式、项目盈利运营模式、技术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建设期
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应对措施以及特殊行业的许可报批等。
(五)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
预期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可考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预期产品市场或
技术成果应用、生产或服务能力等。(分年度指标和三年最终指标描述)
(六)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实验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
人员到位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分年度计划)、资金筹措方案(申请补助资金不
计入总投资)、贷款偿还计划(分年度计划)、申请政府补助资金额度、政府补
助资金使用方案(分年度计划)等。
(八)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项目风险分析,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
人员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九)项目风险分析
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