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0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绿色新城、质量型创新型魅力之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光明新区打造成为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资源丰富、创新体系完善的产业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实施技术改造投资补贴支持。
1.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按照不高于企业实际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贷款贴息,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5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补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按实际支出的50%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补贴。
(二)鼓励企业实施“机器人换人”。
2.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下机器手、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的15%但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对用于购买三轴以上(含)机器人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20%但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1个该类项目。
上述1、2条措施可以叠加享受,且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改造。
3.对经我市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无人工厂、数字车间等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的50%但不超过300万元进行补贴。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给予市级资助的50%但不超过500万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仅能申报一次。
(四)支持企业申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4.对新认定或新迁入新区的列入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上述1-4条政策中的“项目投资额”,以企业在国家或深圳市统计系统中录入的当年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准。
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激活科技创新源动力
(一)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5.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0%的研发投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6.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7.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光明,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扶持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8.对新认定、新迁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300万、100万元资助。
(三)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力度。
9.对新建设或新引进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支持。一是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四)加大高端科技创新组织引进。
10.对由市区倡导、在新区注册、依托国内外领先企业(组织)授权发起成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联盟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给予落户奖励。对落户光明新区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质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结合其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资助。
三、加强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筑牢创新发展基础
(一)加强技术转移转化支持力度。
11.一是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二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三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每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四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0%予以资助,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支持力度。
12.一是对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二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按照该中心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为前3个年度。三是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落户新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按照该中心场地装修、建设等实际投入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建设费用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四是对注册在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机构。
13.对注册在新区并经认定的提供科技咨询、上市辅导、财务咨询、法律、工业设计、创新创业等服务的机构,按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给予资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年限为前3个年度。
(四)支持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
14.鼓励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科技创新组织、科技服务业机构在新区承办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其中,国际性和全国性的活动给予最高200万资助;省市级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优化新区产业空间利用,释放创新动力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15.一是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单个众创空间主体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三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第三年予以2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区级年度评选前3名的优秀众创空间,年度资助总额可提高至80万元。
(二)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
16.一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二是对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三是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四是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
(三)支持科技加速器建设。
17.一是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二是对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加速器,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三是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四)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
18.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五、狠抓全链条招商,加快创新动能全面集聚
(一)加快高端制造业项目引进。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等高端制造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及临时安置补贴。租房补贴年限为从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起的连续3个年度;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享受奖补的企业分为六档。第一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企业;第二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中国500强总部的企业;第三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第四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主板上市的企业;第五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第六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19.高端制造业项目落户奖励。对上述6档企业新新迁入新区给予落户奖励。其中,第一档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第二档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第三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第四档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第五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第六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0.高端制造业项目租房补贴。对上述6档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我市发布的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上限最高为20000平方米,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
21.高端制造业项目购房补贴。对上述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出让的非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不含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四档企业,最高1000万元;第五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六档企业,最高300万元。
22.高端制造业项目装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四档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23.高端制造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四档企业,对其企业高管给予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1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50万元。
(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进。
对落户光明新区,且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商贸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及临时安置补贴;租房补贴年限为从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起的连续3个年度;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2:1:1的比例发放;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非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该类奖励。
享受奖补的企业分为四档。第一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企业;第二档:新迁入光明新区世界500强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中国500强总部的企业;第三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第四档: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营业收入为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或为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24.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第一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第二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第三档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第四档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5.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租房补贴。对上述4档企业租赁自用产业用房,按我市发布的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给予租房补贴;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档至第三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00万元;第四档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100万元。
26.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购房补贴。对上述企业按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出让的非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自用的办公、研发、生产(不含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3000元购房补贴。其中,第一至第二档企业,最高600万元;第三档企业,最高400万元;第四档企业,最高200万元。
27.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装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三档企业企业首次装修进行补贴,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28.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临时安置补贴。对上述第一至第三档企业新迁入新区,对其企业高管给予临时安置补贴,按每人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25万元。
(三)鼓励引进产业链薄弱环节。
29.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市有关部门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150万元。
(四)设置招商合作机构伯乐奖,挖掘项目源泉。
30.招商合作机构引荐奖励。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同一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1)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50万元;(2)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或为世界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或为中国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40万元;(3)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或为主板上市的,给予引荐奖励30万元;(4)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引荐奖励20万元;(5)引进企业申报奖补的第一个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的,或为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
31.向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按项目评审、项目咨询等事项对招商顾问予以补贴支持。
(五)鼓励园区机构积极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32.对获得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给予园区申报主体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
33.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新区招商引资重点园区的产业载体给予奖励。若该园区成功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且入驻园区的同类型企业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该园区运营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区与园区合作共建的专业园区,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运营机构共同对入驻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等支持。
34.园区运营机构积极配合新区在光明新区产业用房招商网进行数据报送的,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
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走质量型创新发展之路
(一)坚持以质量奖为引领,打造深圳质量标杆。
35.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项目奖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坚持推动卓越绩效模式试点工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6.由新区质量强区办按有关操作规程对自愿实施卓越绩效的组织进行评审验收,并对现场评审综合得分排序(专家评审得分需超过400分)前10的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为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涉及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项目)不重复享受新区有关政策,与新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以本措施为准。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上一年度对新区的地方财力贡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及实施细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本措施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落地,具体政策的资质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由细则进行明确。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