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日期: 2018-05-18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新区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中重新定义了众创空间的概念,规范了众创空间的申请认定条件和流程,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管理义务并制定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另外对众创空间的认定取消也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对于规范化管理众创空间,逐步实现专业化运作与发展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众创空间申请认定与资助;
(二)众创空间管理与绩效评估;
(三)众创空间认定取消。
三、适用期限
有效期三年。